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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资料

1、国际经济法:

·(名词)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它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问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简答)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选择or简答)自然人、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为什么?

答:

能。

原因如下:

①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客观实际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2、(选择)国际经济法的这一体系与美国学者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体系是很不相同的。

3、(名词)国际惯例:

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选择):

·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2个因素:

①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②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

·国际经贸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9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经贸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我国《民法通则》142条3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

·除上述几种主要的国际经贸惯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惯例,如各种标准格式合同、习惯做法、港口码头惯例等。

 

4、·(多选)国家的经济主权:

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的表现,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的经济主权:

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

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公平合理”,真实意义上的公平,要求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

所谓互利,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互利密不可分,否则就会造成对这一原则的曲解。

根据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在一般国际经济关系中应遵循平等互惠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以及任何歧视待遇,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对等的优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

“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

 

5、(单选、多选)跨国公司

·概念:

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特征:

①跨国性。

②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③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国际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有以下3种说法:

(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说(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详见P39)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的根据——

(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多选)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货物买卖——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7、·FAS:

全称Freealong-side,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全称FreeonBoard,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CA:

全称Freecarrier,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FR:

全称CostandFreight,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全称Cost,InsuranceandFreight,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8、·要约: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承诺:

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补充的一句话——要约既可撤回又可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p74?

逾期承诺的效力P74?

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各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的分歧已通过公约得到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8条2款:

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送达,是指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

按照同样的原则,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生效。

 

9、(选择)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A、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实际履行

(二)减少价金(三)宣告合同无效(四)损害赔偿

B、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一)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三)宣告合同无效

C、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名词解释)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10、提单

·概念: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特征: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复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选择)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and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and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and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11、·承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根据该规则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上述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选择)《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

其第4条2款和4款列举了18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它们是: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海难(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5)战争(6)公敌行为(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8)检疫限制、扣押(9)罢工

(10)暴动和骚乱(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4)货物包装不良(15)唛头不清、不当(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18)合理绕航。

 

12、论述《海牙规则》

答:

A、概述

海牙规则,全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但《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订的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

B、特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2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

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

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C、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共16条,其中第1至第10条是实质性条款,第11至第16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②承运人的责任

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③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

第4条2款和4款列举了承运人免责的18种情况。

④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⑤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算。

⑥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第4条5款规定:

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⑦托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第3条5款、6款规定了托运人的2项责任:

a、保证义务。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妥善包装,并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

b、通知义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的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13、(选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特别提款权

14、(选择)提单的证据力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来说,则是最终证据。

 

15、简答:

航次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区别

答:

(1)概念不同

航次租船合同:

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

(2)承租人责任不同

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责任有:

a、承租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更换货物,此由对出租人造成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b、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第三者,但其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变。

c、承租人有解约权。

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责任有:

a、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b、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货物。

c、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其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d、合同期内,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e、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违反约定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并对船上属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

f、还船。

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还船时,要使船舶处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

超期还船时,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

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时,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内容不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他有关事项。

(4)出租人责任不同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与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

此外,出租人应在规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违反约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

a、船舶适航。

出租人保证船舶在整个租期内适航且适于约定用途。

b、出租人应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违反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选择):

·《国际货协》(CMIC),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我国于1953年加入。

·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完全推定责任。

 

16、·实际全损:

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

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7、名词解释、简答、选择

·代位:

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

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

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委付:

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

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18、·(名词)独占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名词)分许可协议:

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简答)根据许可协议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国际许可协议分为5种:

(1)独占许可协议

(2)排他许可协议

(3)普通许可协议

(4)交叉许可协议

(5)分许可协议

19、(名词)?

限制性商业条款:

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

 

20、(选择·真题)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拟订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第四章列举了应予禁止列入许可协议中的20种限制性商业条款,它们是:

(l)单方面的回授条款;

(2)对权利效力的异议;(3)独家经营;(4)对研究与发展的限制;(5)对使用人员的限制;(6)限制价格;(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和独家代理;(9)搭卖或搭买;(10)出口限制;(11)共享专利或交换许可证协定;(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限制;(14)技术转让安排期满后的限制;(15)限制生产;(16)限制质量控制方法的使用;(17)限制商标的使用;(18)要求合股经营或参与管理;(19)合同期限限制;(20)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

21、(名词)《巴黎公约》——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同时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共有38条。

(自动保护原则)

(选择)《巴黎公约》的优先权适用的范围: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选择)《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第一类为成员国国民的作者,第二类是非成员国国民的作者。

·作者权利——赋予作者以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

23、(选择,了解即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4种类型的服务:

跨境服务、过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24、(简答、选择)《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的宗旨

答:

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的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GATS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2种。

一般性义务和原则适用于GATS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

具体承诺的义务(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之后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

25、(选择)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也规定了对一般义务和原则的例外,包括一般例外and安全例外。

GA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

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

如反欺诈、防止违约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等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不同,GATS的一般例外不包括有关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以及一国为保护和维持传统文化,对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艺术品和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鉴于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乌拉圭回合中关于服务贸易和环境的部长会议已责成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审查和报告服务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关于是否对第14条进行修改的建议。

第14条附则所规定的安全例外与《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基本相同,即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26、(名词)GATT:

(名词+宗旨)WTO:

27、(选择)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仍旧是成员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

28、(名词)保障措施:

《货物贸易总协定》19条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这就是著名的“保障条款”。

29、(简答)倾销的3个条件/法律特征:

答:

(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0、(名词)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1、(名词)卡尔沃主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选择)卡沃尔条款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

32、(简答)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3)BOT合作方式

33、(简答)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法律特征:

(1)设立开发企业

(2)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3)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

(4)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34、(名词、简答)BOT

·概念——Built-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35、(名词)当地化——指外国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投资时与东道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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