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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协议书

 

勘察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勘察人:

合同名称: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狮山住房工程勘察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8年月日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以下简称发包人)拟修建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狮山住房项目,接受了(以下简称勘察人)的投标,双方就本项工程建设勘察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合同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勘察合同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的勘察费报价清单;

⑹勘察大纲;

⑺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确认的一切文件。

3.发包人应提供给勘察人的资料及时间如下:

各阶段有关本工程的批复文件,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

4.本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

15个日历天。

4.2各阶段交付勘察成果时间为: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以内完成项目勘察工作并提交全部成果资料。

(2)变更图纸由双方协商确定。

5.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5.1收费标准:

本工程勘察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工程勘察基准价下浮率为10%,以双方最终确定的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具体结算金额按勘察合同条款第10条结算。

5.2付费方式:

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和发票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付至本合同收费预算价(收费预算价由勘察方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的80%;勘察人提交结算资料和书面申请,经部队结算后,发包人应按工程结算审计价支付剩余未执行价款。

6.勘察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勘察工作,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勘察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本合同签定后(1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勘察、测量任务通知书,勘察人收到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含测量)工程预算表,经发包人审定认可后与本合同同期执行,但该工程量以有关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8.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9.本合同书正副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两份,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各执贰份。

 

发包人: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勘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勘察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2勘察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勘察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

无。

⑷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施工的当事人。

⑸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⑹投标文件:

指勘察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勘察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件。

⑺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⑻工程:

指发包人委托勘察人进行勘察的工程。

⑼勘察:

指勘察人按本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渠道、水闸等主要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设计以及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或多项工作。

⑽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⑾天:

指日历天。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⑴勘察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勘察合同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的勘察费报价清单;

⑹勘察大纲;

⑺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通知和联系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人为,联系方式: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人为,联系方式:

5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在协议书中。

5.2在勘察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勘察人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5.3发包人负责勘察成果的审查及报审工作,并向勘察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件。

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的审查不免除勘察人应承担的责任。

5.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按时支付勘察费。

5.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勘察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勘察人增加人员。

5.6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勘察成果,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人交付的勘察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出现该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勘察人的损失。

5.7发包人对勘察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8负责对勘察人提出的施工图出图计划进行审查,在一个星期内答复勘察人。

负责提出分标要求。

6勘察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勘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技术要求、勘察大纲、勘察进度计划各一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进度、勘察质量的依据。

6.2勘察人应按本合同、勘察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勘察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

6.5勘察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勘察人不得将勘察转包给第三人。

6.7勘察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勘察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勘察人承担。

6.8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9勘察人应按本合同第6.1款规定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勘察人进行勘察的依据,发包人的同意,不免除勘察人应承担的责任。

6.10勘察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合同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解答投标人有关勘察方面的问题等。

6.11勘察人应按本合同第9条规定配合施工。

6.1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7勘察工期

7.1勘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并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

8.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地点

1

勘察大纲(方案)及附件

6

广州市中山大道489号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2

地质勘察报告

6

3

其他必需文件(按相关规定)

6

4

以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光盘(Word、Excel、CAD等有关格式电子文件)

6

上述勘察成果文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视为勘察人已完成提交。

如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更正或补充。

8.1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8.1.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勘察人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时间延误时,勘察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文件:

⑴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⑵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勘察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对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的影响程度。

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2天内与勘察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勘察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

对本款⑴、⑵项引起的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勘察人勘察返工,则交付时间相应延长。

8.2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文件交付时间延误,勘察人应按照本合同第11.2.2款

(2)项规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3岩土勘察要求

1、本工程共有钻孔24个,其中一般性勘探孔8个,控制性勘探孔16个。

2、一般性勘探孔要求进入稳定微风化岩不少于3米,控制性勘探孔要求进入稳定微风化岩不少于5米。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物的地基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主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变化规律,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并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二、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供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三、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提供评价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四、划分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判定饱和土的地震液化,并计算液化指数。

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提供地层的渗透性指数。

六、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七、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及建议。

八、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提出桩的类型、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建议。

9.配合施工

9.1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勘察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

勘察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基础施工需要,配合施工期间,发包人不另行向配合施工的勘察设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9.2勘察代表的职责是:

⑴向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承包人进行勘察技术交底。

⑵及时解决基础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勘察问题。

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⑷参加基坑验收、竣工验收等。

9.3勘察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基坑验收。

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勘察方自行负责。

10勘察费

10.1勘察费

10.1.1勘察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以正式批文为准)。

10.1.2本合同勘察费指按有关部门审定的勘察工作量为计算基础,即本合同的勘察费为:

合同勘察费=经审定的勘察工程量×《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单价)×(1-下浮率).

10.2勘察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

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重大变更或国家对收费标准有新的政策时,应调整勘察费。

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10.3勘察费的支付方式

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签订的勘察人的帐号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

签订本合同、提交勘察成果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完毕。

10.4勘察费用支付时间

勘察人在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

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的付款申请表和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勘察人,本合同项目执行部队结算审计的部分,按结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办理,最终合同勘察费以结算审计价为准,勘察人不得因此拖延工期和移交结算资料。

11违约

11.1发包人违约

11.1.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

⑵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费。

⑶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1.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生第11.1.1款⑴项违约时,勘察人无法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勘察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

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3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若3天内仍未提交,则勘察人有权暂停工作,由此造成的勘察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勘察工作的,则勘察人可暂停该部分勘察,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涉及该部分的勘察报告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件应按时提交。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上级政策调整工程无法实施,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15.2款执行。

11.2勘察人违约

11.2.1勘察人违约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勘察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勘察人违约:

⑴未按本合同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大纲等资料。

⑵非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或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的。

因勘察人勘察质量低劣或勘察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⑷勘察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本合同转包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勘察或勘察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⑸勘察人否认本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勘察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勘察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2.2勘察人违约责任

⑴若发生第11.2.1款⑴项违约时,每延误1天,即扣减勘察费总额的5%,同时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更正。

(2)若发生第11.2.1款

(2)项违约时,逾期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每延误1天,即扣减勘察费总额的5%,同时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限期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重新交付勘察成果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人员,勘察人应立即予以执行;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工期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由此产生的逾期提交违约责任风险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改正后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因勘察人逾期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或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合格导致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3)若发生第11.2.1款

、⑷项违约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4)若发生第11.2.1款⑸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察费,并通知勘察人暂停勘察,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勘察增加费用和勘察工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

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仍未改正,如属勘察人责任的,则发包人可通知勘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12索赔

发包人和勘察人均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索赔费用不包括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4条规定解决。

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13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广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勘察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14其他

14.1勘察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勘察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

15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本合同从发包人和勘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5.2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发包人可提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勘察人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5.3本合同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勘察费,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自然终止。

15.4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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