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清收服务协议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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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收服务协议资料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1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依法管理和处置该等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甲方愿意选择和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处置其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
2、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有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委托资产。
3、甲方与乙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COAMC-ZQZR-MSDF-2014)依法受让乙方合法持有的不良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代为管理处置甲方委托资产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委托资产:
指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月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
COAMC-ZQZR-MSDF-2014)项下甲方于乙方处受让的标的债权。
具体的委托资产见本协议附件一《委托清收资产清单》。
《委托清收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业务费用:
指委托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协议发生的、与资产管理及处置业务直接相关的相应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管理、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甲方配合乙方处置工作而产生的必要的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
1.3处置净回收:
指委托资产经管理处置后实现的全部现金收益扣除为实现该现金收益而支出的相关业务费用后的回收现金金额。
1.4专门账户:
指乙方作为受托人,专门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处置回收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期限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02月29日。
届时双方认为需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当续签本合同。
2.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期限作出变更。
第三条清收目标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委托清收目标为处置净回收达到
如果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发生变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清收目标。
第四条处置净回收收益分配
4.1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届满时,如已实现处置净回收高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清收目标,则乙方应将等于委托清收目标的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超出部分在甲方扣除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本协议项下委托报酬由乙方享有。
如已实现处置净回收低于或等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清收目标,则乙方应将全部处置净回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4.2乙方可根据资产清收处置情况,提前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处置净回收。
乙方若提前支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甲方。
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乙方提前支付的处置净回收可按照委托人的预期清收收益率冲减前述委托清收目标。
第五条委托代理方式及权限
本协议项下,乙方可依本协议的约定,以保证本委托项下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代为办理委托资产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和清收、处置及变现,由乙方制定相应的处置回收方案,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5.1如根据乙方处置回收方案,委托资产包整体处置净回收达到其清收目标,则甲方授权乙方对委托资产包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并实施涉及委托资产回收的处置和清收方案;
5.2如根据乙方处置回收方案,委托资产包整体处置净回收未达到其清收目标,则乙方应向甲方报告该资产包整体处置回收方案并由甲方进行批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6.2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6.3委托期间内,以甲方名义回收的资金,甲方依法扣缴相关税费后划入乙方所设立的专门账户。
6.4本协议项下,甲方针对委托事项对乙方进行的一切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约束等均不得影响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对委托事项的正常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持有的与委托资产相关的资料文件,为便于乙方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处置,甲方同意将涉及委托资产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乙方处,乙方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7.2乙方应当负责对委托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举证期间、诉讼时效、上诉期、申请执行期、申请再审期、申请查封、续封及破产债权申报期等法定及法院指定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或提出申请,维护甲方的权利。
乙方应确保委托资产项下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及担保权益、动产监管权益、查封冻结权益等)的合法及持续有效性。
在诉讼中,甲方授予乙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民事权利,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款或物,同意诉讼过程中的鉴定结果或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等权利。
7.3乙方在委托期间,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对于委托期间内债务人和保证人发生的有可能对委托资产项目的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反映。
该等事项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抽逃资金、放弃到期债权及恶意抵押等逃废债情况;
(2)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承包、兼并、分立、重组改制、申请破产等重大经营变动情况;
(3)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及从债务人)涉诉情况。
(4)其他可能对委托资产项目的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
7.4在甲方授权同意的委托范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诉讼执行、重组、债务和解、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及拍卖等一切合法、合规方式对委托项下的资产进行处置和清收,并予以变现。
乙方有权根据委托资产处置及清收的需要,聘请律师、顾问等机构和人员代理、协助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办理。
委托期间内,乙方如有任何回收资金都应按约定划入乙方所设立的专门账户;乙方如回收的是其他非现金类资产,则应当对此类资产进行处置并变现或置于乙方控制之下。
7.5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或发生危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甲方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对乙方的监督
8.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受托事务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对乙方的管理、处置行为进行检查。
第九条业务费用
乙方委托清收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申请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交易税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业务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如乙方先行垫付的,乙方有权自行从委托资产收回款项中直接扣减。
第十条保密义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一切得知本协议并与之相关的人员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信息和资料,除非本协议成为公开文件或司法行政当局有要求。
此外,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资产的具体情况应予以保密,但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必须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在委托期间不得放弃债权或怠于行使权利。
11.3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对债权文件保管不善损害甲方利益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乙方采取非法、违规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进行处置、清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导致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清收人员个人行为产生的所有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对于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
14.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本协议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可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特快专递或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早达到对方者为准。
14.2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因国家政策的改变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产生限制,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16.2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书相关条款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6.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委托清收服务协议》(编号:
)之签署页)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
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原借款合同本金余额
截止月日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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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