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业务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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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业务知识
刑罚执行业务知识
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业务知识
二、存在问题
三、案例分析
四、规范表本记录
五、问题解答
减刑相关规定
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桂高法发
[2008]13号)
(一)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第三十八条:
有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的,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经过下列时间的,方可减刑:
(确有重大立
功表现除外)
(1)原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经过一年六个月以上。
(2)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
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
(最少为10个月)
2、第三十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般经过二年,方可再次减刑。
3、第四十条:
有期徒刑罪犯经过多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4、第四十一条:
有期徒刑罪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1)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2)余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3)余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
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上述罪犯如
果上次减刑幅度在二年以上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
5、第四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
(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一般一次减刑最高不得超过
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增加减刑幅度:
1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表彰、获得监狱年度劳动能
手、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等各种单项行政奖励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一个月;
2获得年度监狱表扬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二个月;
3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三个月;
4获得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可以酌情减刑六个
月。
原判
>10年
原判
5—10年
原判
v5年
余刑
v2年
一般情况
次减刑
<1年
次减刑
<1年
次减刑
<10个月
酌情减完
余刑
①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②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
<2年
一次减刑
<1年半
一次减刑
<1年
①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的。
②获得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
<3年
一次减刑
<2年
一次减刑
<1年半
6、第五十条:
罪犯的减刑,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各种行
政处罚的,要适当延长其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延长的起始时间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同时受到几种行政处罚的,按其所受最重处罚执行。
(1)受到警告处分的,一般六个月内不得减刑;
(2)受到记过处分的,一般九个月内不得减刑;
(3)受到禁闭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减刑;
(4)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受到禁闭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提请减刑。
(受到行政处罚不得减刑期间,又受到行政处罚的,其
不得减刑时间应当累计,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7、五十一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三年内不予减刑。
&第五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但自首的罪犯可以适度放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意见。
(一)从宽适用减刑
以下罪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宽适用减刑:
1、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获奖励分
72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
2、老(女犯满60岁,男犯满65岁,且有一种以上慢
性疾病)、病(身患严重疾病、多种慢性疾病或者精神病,长期治疗无效的)、残(又聋又哑、盲人、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服刑三年以上,未获得过减刑的罪犯,获42分
可以提请减刑一年。
(二)从严执行刑罚
1、在减刑间隔期间受到行政处罚的,提请减刑时可以减少减刑幅度。
受警告处分的,减少减刑幅度一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减少减刑幅度二个月;受禁闭处分的,减少减刑幅度三个月。
三、广西区监狱管理局办理黑社会性质罪犯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桂狱通[2010]178号)
(一)黑社会性质罪犯首次减刑的,应当自判决执行之
日起,无期徒刑经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二年以上。
(二)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比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再延长一年以上。
(三)黑社会性质罪犯必须获得120分以上并同时获得
一次以上行政奖励才能呈报减刑(每10分减刑一个月)。
(四)减刑幅度
原判
>10年
原判
5—10年
原判
v5年
一般情况
次减刑
<1年
次减刑
<10个月
一次减刑w6
个月
①获得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
<1年半
一次减刑
<1年
一次减刑w
10个月
(五)黑恶社会势力罪犯不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关于减除剩余刑期的规
(六)黑恶势力罪犯除了重大立功的以外,一般不予办理假释。
(七)黑社会性质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八)黑社会性质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时监狱要向原办案的地方打黑办通报情况。
四、关于印发罪犯减刑假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监区呈报减刑的时间为单月,监区应当在呈报案
卷的当月20日前将减刑案卷送交狱政管理科,由狱政管理科对案件奖励分等材料进行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移交刑罚
执行科。
(二)在呈报减刑案件所使用的奖励分方面,原则上使用至监区呈报减刑案卷的上月奖励分。
(三)对符合最后一次呈报减刑的,剩余刑期减去所呈报的减刑幅度后,从监区呈报案卷的当月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程序
(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名单;
(二)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三)公示;(四)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五)公示;(六)刑罚执行科审查;(七)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八)公示;
(九)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十)提请法院;(十一)裁定前公示;(十二)法院裁定。
“假释”相关规定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一以上
(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可以假释。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
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判断“没有再犯罪危害”,除了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
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4、“没有再犯罪的危害”的判断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犯罪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
这是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基础,不能疏于考量。
第二、罪犯改造表现及人身危险性表征。
罪犯在改造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也是假释适用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调查罪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罪犯的特征、心理状态等人格状况,以进一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高低,这对于假释适用应产生直接影响。
第三,罪犯假释后的社会接纳情况。
罪犯被假释后的来源、监管条件以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等,对于罪犯能否顺利重新回归社会有重要影响,也是决定假释适用的重要因素。
二、不得假释的罪犯: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三、下列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
1、危害国家安全的;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
3、黑恶势力首要、骨干分子的;
4、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
6、毒品犯罪重犯;
7、多次判刑或者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漏罪被加刑的。
四、不属于“不得假释”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且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五年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可以假释。
五、办理假释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判刑期不满五年且余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原判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且余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的。
3、原判刑期十年以上且余刑在四年以下的,服刑期间获减刑一次以上的罪犯,并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或者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
4、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余刑在五年以下,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二次以上的罪犯,并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或者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
六、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刑二年以上的罪犯,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七、罪犯假释,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获得相应的奖励分,罪犯呈报假释时,所获得的奖励分及行政奖励须达到罪犯剩余刑期呈报减刑所需奖励分的1/2。
即余刑1年的罪犯必须获得奖励分42分,余刑2年以上的,必须获得84分以上。
八、从宽假释情形
1、对原判有期徒刑服刑达二分之一以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过失犯罪的罪犯,检举他人犯罪的罪犯(获得重大立功的,可不受此限制)获奖励分70分,
未成年犯获奖励分60分,病残(生活自理困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获奖励分42分,可以提请法院裁定假释,一般情况,假释幅度为:
(1)原判3-5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2年以下的;
(2)原判5-10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3年以下的;
(3)原判10-15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4年以下的;
(4)原判15-20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5年以下的;
2、对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检举他人犯罪的罪犯获奖励分70分,未成年罪犯奖
励分60分,病残(生活自理困难)罪犯获奖励分48分,余刑在6年以下,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提请假释。
3、男犯年满65周岁,对符合法定条件,假释后生活有着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提请假释。
4、对保外就医二年以上的罪犯,经执行地公安机关证明在保外期间没有违反保外就医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可以提请假释。
(要收监开庭核实公安机关证明的真实性)
九、黑恶势力罪犯除有重大立功的以外,一般不予办理假释。
十、程序(同减刑)
保外就医相关规定
一、条件
(一)《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
号)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
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4、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司法部监狱局2013年10月印发的《监狱执法手册》)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
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二)从宽适用保外就医的情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工作的意见》桂司通[2010]258号)
1、对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含工伤致残)的;
2、对认罪服法,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老年(女犯58岁,男犯63岁)多病(身患三种慢性疾病以上,生活自理困难),丧失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分监区提出意见
2、监区研究
3、病残鉴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医院、监狱中心医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
是否符合《范围》)
4、刑罚执行科审核
5、签订担保书
6、监狱审理委员会审理
7、公示
&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9、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决定
10、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二)紧急程序(略)
三、保外就医新规定(《关于我区监狱两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被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不当意见书的情
况通报》桂狱通[2013]190号)
(一)对拟暂执罪犯开展危险性评估。
从2013年11月1
日起,对首保的罪犯一律按照《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进行评估(精神病、病重或病危卧床不能讲话者除外),得
出评估结论后才上监狱罪犯暂执审理委员会讨论,并在会上重点介绍评估结论。
危险性评估报告与其它材料一并报监狱局审核。
(二)邀请驻监监察室和执法监督员参加罪犯暂执的讨
论、审理。
(三)“急保”的要边启动紧急程序边在监部和监内进行公示,最广泛地接受监督。
(四)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和保证人跟踪调查了解情况。
必要时可向罪犯本人或就医医院调查了解。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跟踪调查制度》桂狱通[2013]191号)
1、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分别满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的;
2、一般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分别满六个月、九个月的;
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一年后每年一次。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跟踪调查的内容:
1、疾病的医治情况,或妊娠和生活不能自理康复情况;
2、接受社区矫正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跟踪调查的方法:
可采用电话咨询、去函或派员到当地调查了解。
(七)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跟踪调查登记表》,详
细记录每次电话询问、复函或外调了解的情况。
(八)填写《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月报表》每月
报监狱管理局
存在问题
一、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相关规定不是很了解,常
出现不按规定呈报的情况:
(一)余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的,没有按减刑间隔期为一年六个月以上呈报;
(二)不是
最后一次减刑的,没有获得过任何奖励的,没有按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来呈报;(三)受过行政处分的,没有按
要求相应减幅度。
二、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任。
(一)对还没够减刑间隔期的提前讨论。
(二)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呈报名册一览表没有按要求填写及检查,出现很多错漏。
(三)出现减刑、假释材料不齐全的情况。
(四)文书材料找人代签名。
三、减刑材料没有注明是否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刑满后五年内再犯罪。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四、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总人数少于监区长办公会讨论的总人数。
案例分析
(附表)
规范表本记录
、取消XF-2,只要XF-1
、规范分监区、监区讨论记录本的记录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摘要:
讨论2014年第1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一、xxx分监区长介绍本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情况
(详见附件1:
2014年第1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情况一览表)
二、讨论结果
经与会人员讨论,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同意张三等10名罪犯呈报减刑,不同意罪犯李四呈报减刑,原因是……
2、同意王五等2名罪犯呈报假释,不同意罪犯马六呈
报假释,原因是
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规范保外就医文书材料及填写
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花名册
2、审批表
3、罪犯出监鉴定表
4、首次呈报保外就医请附: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
问题解答
1、2011年5月1日
2、奖励分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