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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人员条例

中高级

管理人员领导责任追究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增强三种意识、践行八个作风”思想,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结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则》和公司管理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维护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干部纪律,教育干部遵纪守法,维护公司的团结统一,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技改发展目标任务的准则。

第三条遵循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条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行文任命,计件工资系数为1.8(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类别

第五条 处理类别:

1、罚款;

2、留岗察看;

3、降职;

4、免职。

第六条留岗察看,是指留任原岗位职务,计件工资系数下浮至0.6;留岗察看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种。

第三章条例运用

第七条受责任追究被处理后,当月内再次被追究领导责任,或三年内发生同类错误的领导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凡受到留岗察看(含)以上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或推荐到其他单位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

第九条留岗察看期内未能认真履职或重新犯有分则中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作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所列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第十一条数种违规行为同时发生,按其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降职或免职处理,须报上一级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岗察看(含)以上处理:

1、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拘留(含)以上处罚的。

2、受行政记过(含)以上或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第十四条领导责任的区分:

1、直接责任人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管理的工作或下一级领导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或影响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包括领导者个人所违犯的责任)。

2、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参与决策、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或影响应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领导责任的认定,由思政部或监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由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领导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公布,并在单位曝光栏及办公网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凡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其上一级领导进行谈话“打招呼”;被留岗察看(含)以上处理的,还须进行告诫,并作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分则

第十九条业务工作违规行为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扣罚200元和100元:

(1)提交上级的报告或资料出现错误或迟报,或未能按照上级领导、部门要求开展业务工作的。

(2)由于工作失职,致使购进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的商品,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的(除按本条处理外,还应责成退货或索赔)。

(3)未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完成设备或配件、生产急需原材料采购或加工任务而导致装置设备减产或停产的。

(4)未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完成设备检修任务而延误装置设备开机生产的。

(5)不按规定的程序变动职工岗位或工种的。

(6)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缺员招聘的。

(7)由于审核失误造成不该报销或多报销的(除按本条处理外,还应责成赔偿)。

(8)请款失误造成多支付或错支付的。

(除按本条处理外,还应责成追款或赔偿)。

(9)工资做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迟发放工资的。

(10)办理退休、调动、入党、聘任用手续资料出现差错的。

(11)组织大型会议、活动中,出现失误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扣罚400元和200元:

(1)提交上级的报告或资料出现严重错误或三处以上不实的。

(2)不按照岗位标准及规定开展业务工作,或业务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给予留岗察看、免职或降职处理:

(1)向组织推荐用人出现严重失察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生产、经营、技改任务的单位或部门领导,或当月完成生产、经营两项指标不足50%的单位或部门领导。

(3)技改工程完工试车中,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或缺项、设备安装不能达到设计要求、装置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同类设备装置原曾经出现质量事故或隐患整改后未能吸取教训继续重犯同样错误的。

(4)新装置投用后三个月内,单机出现重大缺陷而需要拆除或较大整改的。

(5)上级领导指定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或重要专项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不可抗力除外)。

第二十条管理不善违规行为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扣罚200元和100元:

(1)因工作失职,造成质量、技术、环保、设备、安全、交通事故导致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产品,以致被客户索赔或退货,导致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

(3)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发货和支付货款,导致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

(4)不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导致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

(5)由于疏于管理、工作失职或监督不到位,致使公共财物被盗、毁损、流失或浪费,导致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

(6)在产品生产或仓储、运输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原料或物资、中间产品或成品损失、变质或错发产品、发错地点、不清洁发运、产成品中掺杂异物,导致单位遭受声誉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

(7)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的。

本款中所述造成单位损失后,若领导责任人不能找出其下属人员或单位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扣罚400元和200元:

(1)因管理不善失职导致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内的。

对所造成的损失,若领导责任人不能找出其下属人员或单位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20000元+超过20000元部分×50%(元)。

(2)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认真研究加以改善或解决,致使矛盾趋于激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技改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按要求的时限、质量提供资料,导致其他部门不能完成生产经营或专项工作任务的。

(4)直接管理人员或部门的下一级领导因违法违纪被记大过(含)以上处理、部门发生群体上访经查证属实或集体违纪(同时同事三人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给予留岗察看、免职或降职处理:

(1)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0元(含)以上且不够党政纪处分的。

对所造成的损失,若领导责任人不能找出其下属人员或单位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350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10%(元)。

(2)班子成员之间相互扯皮、推诿、意见不统一或遇事首先推卸责任的。

(3)未能严格执行公司规定进行工资或单项奖金(含处罚款)分配的。

第二十一条擅离职守违规行为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扣罚100元:

(1)未按通知要求参加上级单位(含地方政府部门)的会议且未事先请假的。

(2)不按派休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的。

(3)值班中离开本岗位管辖区域且没有请假的。

(4)对直接管理的下一级擅离职守负有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扣罚200元:

(1)工作时间不假外出的(离开工作所在地县境)。

(2)假借公事外出而实际为办理私事或公事外出私自下线的(离开办事县境)。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4)为下属批假中作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给予留岗察看或降职、免职处理:

(1)擅离职守期间所管辖的范围出现较大事故发生的。

(2)对应检查或视察的重要事项发生漏项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事故的。

(3)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公司重要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作风建设违规行为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扣罚200元:

(1)直接管理的人员或部门,发生办事拖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被职工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2)职工群众反映问题当耳边风,既不解决,又不向上级汇报,导致越级上访的。

(3)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没有真抓实干,实际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4)在生产、经营、技改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或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5)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心系职工、服务职工或不关心职工疾苦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扣罚400元:

(1)直接管理的下一级出现工作作风问题被查处记大过(含)以上处理的。

(2)直接管理的部门一个月中三次出现严重违规仍坐视不管、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3)所负责的部门因工作作风问题造成影响而被上一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4)直接管理的下属借用备用金,在业务办理完毕后,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冲销及归还欠款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岗察看或降职、免职处理:

(1)所负责的部门因工作作风问题造成严重影响而被上一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严重追究问责的。

(2)对直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停工、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技改工作和厂区正常秩序的。

(3)对直管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设备故障停机后,接到通知未能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

(5)直接管理的人员或部门发生事故、事件,接通知后未能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

(6)对上级的布置或安排,延迟一个月不予宣传、贯彻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扣罚200元:

(1)发现直接管理的下属人员违纪违规后,不进行纠举或批评教育,听之任之的。

(2)直接管理的下属人员履职中遭遇困难,得到反映后仍坐视不管或袖手旁观,或当下属直管人员有难求助,有能力帮助解决而推诿不前的。

(3)个人重大事项未事先向组织申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扣罚400元:

(1)授意让下属请吃或送礼的。

(2)接待客户存在贪小便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刊物发表涉及公司经济、技术内容的论文,事先未经公司审批的。

(4)直接管理下属或部门人员、外单位人员用公司办公电脑玩游戏、聊天未能纠举处理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本人给予留岗察看或降职、免职处理:

(1)工作交往中存在吃、拿、卡、要,达不到追究行政责任的。

(2)当班期间酒后上岗的。

(3)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或私自驾驶合作单位、客户车辆的。

(4)私自带领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明令禁区的。

(5)参加招投标、议标过程中不慎失密的。

(6)对上级领导撒谎或上报数据故意弄虚作假、上报事故隐瞒真相的(包括指使他人作假)。

(7)对上级、下级进行言语侮辱、谩骂、恶意讥讽,造成不良影响的。

(8)纵容下属人员违法违纪或包庇严重错误的。

(9)在问题调查中出具伪证的。

(10)拒不执行上级、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决定的。

(11)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上访、闹事或在单位、部门内采取多种形式搞阳奉阴违或拉帮结派的。

(12)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本单位或部门经济、技术情况信息,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13)违反班子议事规则,将班子未统一的意见在外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私用(价值超过5000元),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15)直系亲属中有参与磷矿石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

(1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超过规定桌数造成不良影响的。

(17)在对外交往中严重损害公司荣誉或利益的。

(18)从事公务活动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达不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19)借用备用金在业务办理完毕后,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冲销及归还欠款的。

(20)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或质次价高商品的。

(21)利用职权虚报、冒领在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内,且达不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22)公款私存的。

(23)不制止、不查处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4)因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25)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且不够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26)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27)对职工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工作失职,可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比照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思政部。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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