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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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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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进行奖罚,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指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狱内侦查、安全生产、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的检查指导、重大事项审批等工作。

计分考核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狱内侦查、安全生产、生活卫生、心理矫治、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的审批、管理、检查、指导等工作。

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警察为组员,具体实施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综合评估、奖罚呈报、审核审批、复查、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分考核机构开展工作时,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生效,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备案。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应做到实时记录、信息公开、全程留痕。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对罪犯按月进行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第十条计分考核的内容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

第十一条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二条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二参加岗位技能培训,保证劳动质量,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三服从生产管理,接受技术指导;

四有劳动定额的,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老年65岁以上、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并经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考核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劳动改造要根据其劳动能力,安排其适当劳动任务。

未成年犯考核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

生病需接受治疗的罪犯,经监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劳动改造记基础分。

第三章计分考核的方法

第十四条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

监区责任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第十五条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

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的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其中,教育改造加分不得超过325分,劳动改造加分不得超过175分。

罪犯一种行为符合多项加分或者扣分条款的,按照最高一项分值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十七条监区责任警察应当将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扣分情况记载于《罪犯日考核记载表》,每月末填写《罪犯月考核统计表》。

第十八条监区每月召开计分考核会,对上月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罪犯月考核积分一览表》等材料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监区考核结果,汇总监狱计分考核整体情况,重大事项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罪犯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下发监区公布。

第二十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活动,主办部门建议加分的,应在活动开展前将加分建议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审批,活动结束后将评比结果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罪犯因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但每年度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加扣分:

22分以下由监区责任警察提出奖、扣分建议,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22分以上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奖、扣分建议,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相关部门提出奖、扣分建议,由提出部门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呈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应将审批结果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考核分值不足记负分。

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考核分值记负900分。

第二十四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

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二十五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继续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二十六条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七条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被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九条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

外省调入区内的罪犯,继续参加考核,其原有考核积分、奖励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邪教类罪犯经监狱管理局认定确已转化的,由监狱发给《计分许可证》,从次日开始计分考核。

第四章计分考核的标准

第一节加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

一为侦破狱内外案件提供线索,案件达到立案标准或者被检举人受到加刑、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检举、揭发预谋脱逃案件的,加600分;

二检举、揭发他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被检举、揭发罪犯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加300分;

三检举、揭发他犯违纪问题,违纪罪犯受禁闭、记过、警告处分的,可以分别加100分、60分、40分;

四主动汇报他犯行凶、自伤自残、破坏公共设施等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危害的,加30分;及时制止的,加50分;

五发现、报告事故隐患,或对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监狱采纳,避免事故发生的,加30分。

第三十二条罪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监狱制定的当日定额标准的,监狱按照比例予以加分,当月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其劳动改造基础分的50%。

第三十三条罪犯参加QC小组活动取得名次,活动成果应用于劳动生产且有一定效益,经监狱申报,宁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加30分。

第三十四条罪犯参与警示教育活动,每次加5分,每季度不能超过50分。

第三十五条罪犯积极向报刊投稿被采用的,在国家级报刊中每篇加30分,区级报刊每篇加20分,《宁夏监狱报》中每篇加15分,狱内报刊每篇加10分。

同一篇稿件被多家报刊同时采用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季度内最高加分不超过40分。

第三十六条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的,加20分。

年内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专科毕业资格的,加100分;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加150分;获得研究生毕业资格的,加300分。

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加30分。

年内最高加分不超过60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凡监狱物建的耳目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每月加5分或给予物质奖励;凡汇报情况查证属实或提供重大犯情的,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加分。

第二节扣分标准

第三十八条罪犯未按规定要求撰写认罪悔罪书、改造总结、思想汇报等,内容不真实、态度不端正的,未经批准由他人代写的,扣10分。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遵规守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发生狱内又犯罪的,现场其他罪犯发现后未及时汇报或制止的;

二私自接触、存放、使用应由警察保管的材料、物品的;

三未经允许进入警察办公区域的;

四恐吓、威胁、侮辱他犯的;

五调查取证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或知情不举的;

六不遵医嘱治疗、服药的,或擅自服用其他罪犯药品的,或点名要药、点名要检查项目、点名要医院、索取病假条要休息的;

七在集体活动时,发表负能量的、有碍改造氛围的不当言论的;

八收藏、传阅未经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的;

九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源的;

十其他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四十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遮挡、影响警察监管视线的;

二倒换物品、情节轻微的;

三违反会见、亲情电话管理规定的;

四超标准购物的;

五拉偏架或使用不当言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六私自使用、藏匿计算器、计时器、移动电子介质等电子产品的;

七私藏、传递或接受不利于改造物品的;

八遇有来宾参观时尾随、围观、评头论足的;

九违反互监管理规定,脱离互监小组的;

十警察讲话过程中随便插话,回答警察问题时指手划脚的;

十一对警察直呼姓名的;

十二未按规定上交需集中保管物品的;

十三罪犯发生口角,情节严重的;

十四对警察、职工使用不礼貌称谓、评头论足、起叫绰号的;

十五其他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或标识的;

二私自藏匿药品的;

三私自与外来人员或其他监区罪犯接触、攀谈的;

四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五公开宣扬犯罪、违纪史的;

六私自存放、食用自制食品或存储过期食品的;

七擅自调换床位的;

八浪费水、粮食,私藏、乱倒剩余食物的;

九互监小组成员未能履行互监责任的;

十其他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一违反规定着装的;

二接受他犯劳务或为他犯提供劳务的;

三伙吃伙喝的;

四进入警察办公区域,未喊“报告”的;

五与警察、来宾相遇时,未文明礼让的;

六集体活动时,随意走动、姿势不端、举止不文明的;

七丢失、毁坏胸牌、床头牌、专用卡等标识的;

八大声喧哗、发生口角的;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脏水的;

十讲粗话、脏话等言谈举止不文明的;

十一其他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规定理发、剃胡须、剪指甲的;

二未按定置管理规定摆放个人物品的;

三未按规定打扫区域卫生的;

四未按要求佩带统一标识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列队、点名或队列动作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洗漱、洗衣、晾衣物的:

七未按规定就餐,或故意敲击餐具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就寝,或蒙头睡觉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起床的;

十损坏花草树木、情节轻微的;

十一罪犯间不称姓名,起、叫绰号的;

十二个人卫生不整洁,被褥、衣物不定时换洗,影响集体内务卫生的;

十三其他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罪犯在接受教育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在教育矫治场所,不听从现场警察、教员、咨询员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各类教育改造活动的;

三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故意扰乱各类帮教活动,影响较坏的;

二考试故意交白卷、在试卷中写与试卷内容无关的或不利于改造内容的;

三上课、开会过程中,插话、抢话的;

四在帮教结束时,应做现身说法未做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一不配合警察接受个别教育的;

二未经许可调换学习座位的;

三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完成作业态度不端正;

四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心理测试不认真。

故意漏填、错填,导致废卷的;

二丢失或损坏教材的;

三在教室桌椅和教学用具上乱写乱画的。

一上课时做与学习无关事情的;

二未按要求做课堂笔记的;

三罪犯通讯员未完成投稿任务的;

四上课、开会时有脱鞋、光脚、打瞌睡等行为的;

五上课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

六上课或开会时不按照要求带书本、学习用具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对实行定额劳动的罪犯,完成当日定额标准的,不扣分;未完成当日定额标准的,按照未完成定额标准的百分比进行相应扣分。

对实行工时劳动的罪犯,按照未完成的工时百分比进行相应扣分。

第四十九条罪犯在接受劳动改造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劳动中不服从安排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三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劳动时干私活、情节轻微的;

五私自将劳动工具带离劳动现场的;

六各类劳动改造岗位罪犯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以钱物或其它方式换取他犯劳动产品、服务或为他犯提供劳动产品、服务,情节轻微的;

八串换劳动成果、窃取劳动产品,情节轻微的;

九造成原材料浪费或将生产原材料带回监舍的;

十未按规定交还劳动工具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虚报产量的;

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三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劳动中违反工艺流程的;

二将无关物品带入劳动现场的;

三故意造成设备、工具或器具损坏的;

四消极怠工、拖延时间的;

五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一未经允许调换劳动岗位的;

二将生产材料送予他人的;

三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劳动期间做与劳动无关事情的;

二未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的;

三未能熟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四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将工具、材料、产品等随意摆放的;

五未按规定清理劳动现场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予以一倍的扣分。

第五章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五十五条依据计分考核结果兑现的奖励包括表扬和物质奖励,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兑现的奖励包括立功和重大立功。

第五十六条罪犯获得表扬、立功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罪犯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应当作为提请减刑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罪犯考核分数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即:

教育改造部分基础分不少于234分,劳动改造部分基础分不少于126分,符合《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比照上款规定的条件,未成年罪犯考核分数达到48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即可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八条下列罪犯考核分数达到600分的,仅兑现物质奖励,并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未成年罪犯考核分数按照480分执行。

一不认罪罪犯含“三假”罪犯;

二考核期内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罪犯;

三改造质量评估未达标的罪犯;

四严管级别的罪犯;

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罪犯;

六终身监禁的罪犯;

七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

八不符合刑事奖励的短刑期罪犯;

九监狱认为其他应当列入的罪犯。

第五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检举、揭发其他罪犯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现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三主动报告或制止他犯行凶、自伤自残等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的;

四在监狱组织的各类竞赛、评比活动中取得名次的;

五在狱内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的;

六在各级QC小组中获得名次的;

七监狱认为其他可以给予物质奖励的情形。

以上奖励给予奖分的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物质奖励分为现金和实物奖励。

现金存入罪犯个人帐户;实物可以通过日用品、食品、学习用品、文体用品等形式发放。

罪犯考核所获得的物质奖励由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六十一条对罪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区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十二条对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第六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先行立项并经监狱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部门批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由监狱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十四条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于每月计分考核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监区计分考核小组会。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奖励花名册》和《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材料,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六十五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初审工作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结束,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立功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重大立功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审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呈报重大立功的,监狱应将《请示》《罪犯重大立功奖励审批表》《重大立功奖励一览表》,奖励事迹和综合表现材料,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等案卷材料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

第六十七条给予或撤销罪犯奖励的,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应将审批结果在监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六十九条撤销罪犯奖励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后,将《撤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程序呈报审批。

审批结束,监区予以公示。

第六章监督

第七十条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七十一条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第七十二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每年、监狱每半年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罪犯”,是指计分考核奖罚当月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试行》宁司发[2022]79号废止。

其他制度中涉及计分考核工作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罪犯获得的奖励和考核积分经折算后,与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获得的奖励和考核积分合并使用折算方法:

已有积分×24=折算后积分。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罪犯获得的行政奖励表扬折算新积分66分,物质奖励折算新积分132分,记功折算新积分198分,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新积分396分,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新积分594分。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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