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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重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的理解、投资项目、出资方式、比例、期限,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本章难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期限,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出资额转让;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本章新增: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

是指外商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2、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所了解即可,下面章节会详见分解)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生产经营计划权:

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

2、资金筹措使用权:

既可在境内,又可在境外借款,并有权依照规定支配使用企业自有资金。

(这里有权使用,是否也包括使用外汇?

3、物资采购权:

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

4、产品销售权:

自行销售,中国鼓励向国际市场销售。

5、外汇收入使用权:

依法使用外汇收入,并可将利润依法汇往国外。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二)义务(简单了解一下就成)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允许类。

注意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区别。

(一)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落后的,国家未开放的)

1、技术水平落后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其他

(二)禁止外方投资的项目(造成危害的,或国家保护的)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其他情形

(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产品出口销售量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重点每年都会考】

(一)出资方式

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人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可以用其从其他外企分回的人民币利润再出资。

2.实物出资的要求: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与《公司法》不同,公司法要求必须评估作价)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

(1)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2)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

(3)也不得以企业或者其他合营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yangjobe〗投资方可以非合营的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贷款作为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生产所必需的;

(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注意:

不是土地使用权。

(1)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2)如果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3)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4)作价方法与实物出资相同。

(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第三方评定)

(5)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非货币的都要批准)

 

4、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2)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3)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

(4)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

〖yangjobe〗教材第二章:

企业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规定还提到: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价款或出资。

(以下应该只是改组国有企业)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国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资产

(2)收购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3)收购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债权。

此外:

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全部都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不低于25%)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4、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5、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持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对于出资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基本前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1)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是认缴方式,在取得工商执照时不要求全部到位,因此要有出资期限的要求)

(2)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起算日)6个月内缴清;

(3)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yangjobe〗各方第一期出资,并不是只指外方,中方也应按此规定出资。

注意各方出资比例不一定相同,因此出资额也不相同。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

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D、如守约方未申请批准解散或另找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其批准证书。

对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要求——(第一期15%,3个月内缴清。

外方只需出资25%以上?

(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执照核发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总缴齐;

(4)注资在50—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的,1年半内缴齐;

(5)注资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的,2年内缴齐;

(6)注资在300—1000万(含1000万)的,3年内缴齐;

(7)注资在1000万以上的,由审批机关审定。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1)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3)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相关键接:

〖yangjobe〗教材第二章:

企业法,相关内容:

一、与国有企业之间兼并价款的交付的区别。

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有困难的,在担保下,可分期,不超过3年,程序终结日的支付额不得小于成交价的50%。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规定还提到:

(1)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外国投资者付清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应当给予相应的便利。

(3)外国投资者在收购的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不得以上述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yangjobe〗注意出资的对比:

****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但并没有规定各方等量缴付出资。

只有双方出资比例相同,才会出现等量出资。

****只要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都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出资期限按特殊规定,即:

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不能实现的6个月内支付60%,1年内付清。

但对其他方式投资的,一次缴付出资的6个月内付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3个月内支付15%

****执照颁发之日注册资本可以为零。

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不包括合作企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005年新增:

(第五章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含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运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1、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后,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对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3、对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登记

1、该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国投资才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关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五的,投资者应就涉情形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点有率达到25%。

(5)此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关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关审批机关。

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5、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其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有关出资期限基本相同。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审批机关要求报关的其他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关。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按照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关。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七、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资企业的含义:

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

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合作企业是按协议规定比例)、共负盈亏。

其中,外方经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的出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各方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由各方公平协商或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选举

(4)期限由各方据法律共同商定,企业发生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时,经各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5)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的,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不了,可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在第三国仲裁。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表现如下:

(1)企业最高权力机构采取国际上惯用的董事会制度;

(2)对外国合营者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3)对设立分支机构及仲裁等事项,采用国际惯例做法。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

(和禁止类基本)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审批权限以内,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区分:

省级审批->国备案)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均通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批准证书。

 (合作企业是45天决定)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全部掌握)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中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A、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B、增加注资,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C、增减注册资本后,应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含义: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全部掌握)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3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yangjobe〗注意:

三个特殊区段的注册资本额。

不再考虑比例要求。

特殊区段

最低注册资本额

300-420

210

1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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