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及平连工程施工合同内容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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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及平连工程施工合同内容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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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及平连工程施工合同内容25

河南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二期工程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及平连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河南省华美龙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河南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河南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二期工程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工程

2.工程地点: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街以西经南五路以北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图纸内暂定350口地源热泵(1#2#3#9#10#11#12#楼周边地区)地下换热器竖直埋管及平连工程(含打井、打压、下管、回填、平连至集分水器小室)安装工程(含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签证等内容)。

  第三条、工程承包内容

1.清理。

2.放线测量。

3.打井(有效深度120米)。

4管材现场现场卸车、二次搬运。

5打压。

6.下管(每口井4根管道为一组,每组有效长度120米,每组另预留措施管道长度为2米)。

7.回填(全孔回填2-4大沙)8.所涉及施工成品的保护。

9.现场施工后配合场地泥浆清理。

10.管道平连管沟开挖(开挖深度50mm以内,以保障平连管道按照规范正常施工)管道铺设、连接、打压、冲洗、各水平管道回路集分水器小室井内设备安装和连接等相关报验工作。

11.措施项(如脚手架、防护、安全、文明施工、安保、夜间照明、成品保护)。

  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税金等合同内约定项目的全额风险承包及各种不可预见费用。

  第五条、工程工期

本工程计划工期为203天。

(与土建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开工日期:

2015年2月10日,完工日期:

2015年9月1日。

  第六条、质量标准

1.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相关配套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

2.实检执行优良标准,并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和发包方工程质、安管理代表以国家规范和发包方制定的巡检、月检等各项评定标准要求。

3.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材料,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且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保证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执行固定单价合同(详见附表),所有合同单价按照双方约定单价执行。

合同签订均已包含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事故费及所有不可预见费。

2.本合同总价款暂定¥:

2863825元(大写)贰佰捌拾陆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含施工主材)。

详细计算见附件:

地源热泵竖直打井及平连施工费用表。

3.本工程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单价中已包含资料费用,不再另外计算)。

4.施工中主材由甲方指定品牌,指定价格,审核确认数量。

  第八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责任和义务:

1.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区提供接驳点。

1.2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1.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5发包负责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

1.6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并确认。

1.7发包人在地埋管施工前要预留1.5米以上的措施土层。

2.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2.1承包人必须委派张茂林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负责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事宜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承包人签订合同时须向发包方提供企业资质、法人委托书、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含有效的联系电话)、进度计划。

2.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指挥,按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指令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经济制裁或其它措施,必要时可以立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现行的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填写报验记录进行报验。

2.3承包人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中途退场,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必须拿出合理方案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否则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5000元,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4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5承包人保证所施工工程的性能和规格等方面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满足国家技术规范书的要求,质量达到合格。

2.6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发包人指定规格,如若不一致发包人有权自行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由发包人自定。

2.7承包人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施工安全教育,遵纪守法,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2.8承包人对自身进场人员作调整调动时,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按次并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

必要时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退场。

2.9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和发包人的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主体工程施工进行系统的科学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施工规范标准、图纸设计要求。

2.10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自觉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及验收。

2.11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全部的测量放线及标高引测。

2.12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及完成时间,每周周一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2.13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2.14承包人应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在工程竣工后未得到发包方的文字交接手续,都视为未交工;在未交工之前,成品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各种费用。

2.15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包人承担范围包括:

民工进场前承包方必须提供原进场后的民工工资表及身份证的原件(检查后留复印件),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必要时,投资方有权利在承包方提供的工资表内直接发放,承包方无条件接受。

2.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准出现打、骂等不文明行为,更不准以种种理由停工或罢工。

2.17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返工,工料费、所有经济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18承包人在施工中因人力不足,或质量问题中途退场,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

2.19承包人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人员购买保险,并把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给发包人。

2.20承包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处罚,罚款单上无需承包人签字,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21承包人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以书面形式移交至下道工序承包人。

2.22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2.23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24承包人应自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管理员及其它专职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乙方人员从事的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电工、机械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2.25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2.26施工期间,发包人交予承包人的材料由承包人保管,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单价中。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检验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4因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应提前(不低于8个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和资料,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工期及工期延误

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由承包人提供的阶段性工期进度计划执行,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书面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分部分项约定计划节点工期完成合同节点的,承包人在改进措施时无权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特别是影响后续工程(如:

配套、绿化)施工时,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中每延误1天扣罚2000元的标准,以每延误天数为标准扣罚。

如承包人分部分项工期的延误最终导致工程竣工延误,对于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执行。

如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按每延误1天支付承包人2000元标准赔偿,同时工期顺延,直至该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完成之时。

2.在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时,发包人在书面通知3日内没有整改的,仍无具体措施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分包工程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进行赔偿。

如连续10日没有完成计划,使工期推后在10天以上,且发包人、监理方认为又无纠偏的具体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包人10天内无条件退出场地,承包人应提供相应资料,配合发包人继续组织拟建及施工,待工程竣工验收30日后决算,如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要求配合的项目内容,而承包人未及时配合,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扣除承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开工及延期开工

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开工,若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若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日期工期不予顺延。

4.暂停施工

监理或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确认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及妥善保护已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监理或发包人代表要求整改处理意见实施,并得到验收评定认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5.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开具的《工程工期延误确认表》,工期相应顺延:

5.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5.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5.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48小时。

5.4不可抗力。

5.5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及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书面报告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及发包人派驻代表在14天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回复的将视为默认。

如承包人工期发生延误,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任何未特别注明属于合同变更的督促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或限定解约时间的通知、备忘录等文件中涉及的时间,均不得被视为合同工期的变更。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遵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以及项目部的劳动纪律,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法规和条例执行,承担由于自身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进入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均有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承担因发生安全问题所产生的费用。

2.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企业形象要求保持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环境,每天派专人负责清理,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并执行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证生活区用电、用水安全。

如有不遵从则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4.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并经常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知识,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5.承包人为自己施工人员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人员施工完毕撤场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打扫干净,如无打扫或者打扫未通过发包人验收,则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支付

1.施工费用支付

1.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钻机设备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伍拾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

1.2.竖直埋管施工完毕或平连水平管含小室分集水器施工完毕,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5%,同时扣除相应质保金、相关费用(含主材)及同期乙方应付违约金。

(预付款在第一次工程款拨付时扣除。

1.3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质保期2年)(质保期以现场竣工、移交业主验收记录日期为准)满后付清,同时扣除相关费用(含主材)及同期乙方应付违约金。

1.4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停工一个月以上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单元系统(以地埋管分、集水器小室为单元)的已完成工程部分视为已完工。

发包方支付至已施工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5%。

每次付款前须向发包方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

2.材料费用支付:

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材料货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商应提供承包人认可的支付证明及正规发票。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

3.1承包人工程实际进度工期与合同签订计划工期顺延达7天以上者。

3.2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规定的评定标准要求。

3.3工地“文明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规定的评定标准要求。

3.4工地“安全”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规定的评定标准要求。

3.5工地“民工工资”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规定的要求。

3.6材料未达到合同双方约定和发包人规定的评定标准要求。

3.7未达到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各项标准和各项应扣而未扣、应扣而不让扣的,应开发票而未开发票的,应开发票而改变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名称的。

3.8未达到发包人各项工程款支付会签标准的要求。

3.9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或拒绝设计变更单。

3.10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拖延支付应付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的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材料设备:

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主材管材、管件(PE100、电筒套管、短双U接头、水平管)。

1.2承包人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1.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不再支付保管费用(单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承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约定:

1.4.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1.4.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可拒绝签认,由承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1.4.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4.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承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1.4.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承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承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1.4.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1.4.7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8实际使用材料与按照规定使用数量超出±5%以外部分由承包方承担,材料价格按照发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价格执行。

2.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主材管材、管件(PE100、电筒套管、短双U接头、水平管等)。

2.2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的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

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发包人指定的要求及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发包人指定的要求及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

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4.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不再支付保管费用(单价中以包含此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约定:

4.4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4.5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4.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7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4.8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4.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0实际使用材料与按照规定使用数量超出±5%以外部分由承包方承担,材料价格按照发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

1.如需工程变更承包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发包人项目部,经发包人项目部审核达到要求后进行变更手续的办理。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使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未得到发包人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和单价一律不予结算。

隐蔽工程未及时签证、后补签证一律不予结算,签证有效时间为7天。

因施工方提前工期、改变施工方案、私自变更等所增加的工程量一律不予结算。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

1.承包人完成工程后须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相关配套标准,本工程在竣工后7日内承包人提供伍份完整的竣工资料给发包人。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承包人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发包人并有权按规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扣除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至工程通过验收的实际日期期间的违约金。

4.承包人对未达标工程进行返修时所用材料如由发包人提供,则材料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质疑需要对工程进行检测、试验的,承包人应及时配合工程检测,如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检测试验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第十六条、工程计量及结算

1.按图纸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以m为计量单位计量(每组井有效深度120米,管材长度按4*122m/井计量,其中包含每组4*2m的预留接头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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