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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国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200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学校教学资源的作用,规范教学运行管理流程,明晰管理职责,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分部式管理的原则和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管理实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部、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系部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教研室负责教研室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内容包括:

人才培养计划、学期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实施、课程考核、选修、重修、教学工作量统计、教材以及教学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教学管理按照“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实现教学工作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第五条教学管理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实现信息的网络电子化管理。

第2章人才培养计划管理

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是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教学组织实施的依据,人才培养计划包括: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以及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大纲、课时分配、教学时间计划以及学生完成学业准予毕业的基本条件等。

第七条教研室负责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修改,系部负责对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对人才培养计划审批。

第八条教研室负责组织专业带头人以及校内外专家,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在对专业就业岗位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或修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要求教研室在每年3月30日前完成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修改工作。

第九条系部负责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以及校内外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报教学管理工作部。

要求系部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的论证审核工作。

第一十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及校内外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论证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要求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年5月20日前完成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论证审批工作。

各系部在6月10日前将当年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一十一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对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汇编印刷。

人才培养计划汇编印刷应在当年7月30日前完成。

第一十二条在每届学生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对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调整,由各教研室提出调整申请(附调整方案),经系部审核后在每学期第十二周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要求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该项工作。

第一十三条在每届学生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对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学大纲进行修改时,由各教研室提出修改申请,经系部审核后在每学期第十二周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课程大纲由系部组织论证审核,经系主任批准后执行。

要求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该项工作。

第3章学期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十四条学期教学计划是教学实施的依据,是教学三大计划之一,学期教学计划应包括:

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类型、考核方式、周课时、总课时和开课部门等内容。

第一十五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系部负责学期教学计划的落实,教研室负责教学任务的具体安排。

第一十六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第十三周制定出下学期的学期教学计划,并下达到系部。

第一十七条系部根据教学管理工作部下达的学期教学计划,向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教研室负责安排,并将安排结果报系部审批。

第一十八条系部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前将教学任务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进行审核,审核后打印出纸制文档报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一十九条教学管理工作部对学期教学计划及落实情况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和各系部执行。

第二十条在制定学期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对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调整,按第二章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学期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修改,如确需要对学期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必须在开学之前由教研室写出调整申请报本系部,系部审批后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修改。

第4章授课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授课计划是教师授课的指导书,是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纲领。

学校所开的各类课程(包括:

理论课、实验、实训、实习)都要编写授课计划。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负责编写课程授课计划,教研室负责审议,系部负责审核,教学管理工作部进行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教学管理工作部、质量管理工作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分析学生情况,研究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基础上,策划课程授课内容和时间,制定课程授课计划,经教研室审议后报本系部;各系部进行审核后在十九周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审批,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执行,要求在每学期第二十周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授课计划经批准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

在授课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系部审核,教学管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5章教学日历管理

第二十七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校历。

要求在每年的5月30日之前编出下一学年的教学日历,报学校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6章教学进度表管理

第二十八条教学进度表是教学实施的计划表,是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文件,包括:

总教学周的安排,各班级、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安排。

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制定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九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在对教学资源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下学期的教学进度表,在第十七周完成并在教学管理工作部网页上公布,纸质文件随课表一同下达到相关系部和部门。

系部根据教学进度表安排各项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如需对正式下达的教学进度表进行调整,系部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进度调整审批表,经教学管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将调整方案通知到相关的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到任课教师和班级。

第7章教学课程安排表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学课程安排表是教学工作稳定开展和教学计划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包括理论课程安排表、实验课程安排表,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

第三十二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理论课程安排表的制定,系部负责实验课程安排表,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教学管理工作部于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制定出下学期的理论课程安排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公布。

第三十四条系部根据教师授课计划编排实验室每学期的实验课程安排表,跨系部的课程实验由开课系部安排初步计划交实验室所在系部,实验室所在系部负责协调统一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

系部根据教学进度表制定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系部负责制定的实验课程安排表、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在开学前一周报教学管理工作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系部负责在开学前一周将课表通知到教研室,由教研室通知各任课教师。

第三十六条所有的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

如需对已正式下达的教学课表进行调整(调课),任课教师需履行调、代课的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

第三十七条调课按上课所在校区进行。

在本部授课的调课由教学管理工作部主任审批,在教学管理工作部计划调度专责处办理《调课通知单》;在分部授课的调课在分部办理《调课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任课教师确需调课(包括调换教室)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审批表》,送教研室主任审核,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核后,到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办理《调课通知单》,调课教师将《调课通知单》送交到相关教师和调课班级所在系部,由系部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在调课实施之前将调课情况告知质量管理工作部,若需通知后勤部门的,由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通知。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部门需调用教室的,需到教学管理工作部计划调度专责处填写申请表后,由教学管理工作部统一安排教室的使用。

若调配涉及教学班级教室调换的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通知系部,并由系部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通知后勤部门进行所用教室的准备,特殊要求由使用部门具体安排,同时将变动情况告知质量管理工作部。

第8章教学日志管理

第四十条教学日志是记录教学过程的重要教学资料,是进行教学检查和教学工作量复查的重要依据,包括:

授课节次、授课内容、是否使用多媒体设备等。

要求上课教师认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

第四十一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于每周五下午将教学日志发放到各教学班级,各教学班级负责每次上完课后请任课教师进行填写。

第四十二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于每周五下午到各教学班级收集教学日志,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同时对教学日志进行保存。

第9章理论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理论教学包括备课(准备)、授课(指导)、批改作业、测试、辅导五个环节。

理论教学应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表、教学课程表和课程授课计划。

第四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理论教学教室的安排,准备教学过程所需的教学设备;系部、教研室负责教学过程的实施和教学质量的管理;质量管理工作部负责监督检查教学过程以及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任课教师授课前必须编写教学方案(教案)。

教案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

本次授课的题目、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用具、作业内容和要求以及小结等。

讲师年限未满3年及讲师以下职称的任课教师,教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授课。

第四十六条任课教师按课程安排表和教学进度表进行授课,授课时必须携带教案、平时成绩册、授课计划和教材。

授课方式、地点按计划进行。

第四十七条作业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复习和自学的有效手段,任课教师应根据计划和教学进度及时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特点制定标准,作业量标准经系部批准后执行。

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作业,批改数量由教研室确定系部批准,原则上每班每次的作业都要保证一定的批改量,可根据教师带课班级的数量和作业量大小确定。

第四十八条课堂测验是教师督促学生学习,掌握学生学习情况的有效方法,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课程进度,安排适当的课堂测验,原则上测验次数不超过20课时一次。

课堂测验安排应进入授课计划。

第四十九条辅导能有效的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求任课教师每4课时理论课必须进行一次课外辅导,课外辅导一般安排在晚自习或下午自习时间,由任课教师提出计划(包括:

时间、地点),教研室汇总,系部批准后报教学管理工作部备案执行,要求系部在开课前必须将辅导计划安排报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10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实验教学包括备课、实验准备、实验实施、实验报告、实验考核。

第五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由课程任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共同担任,负责讲解的为主讲教师。

第五十二条主讲教师授课前必须编写实验教学方案(教案)。

教案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

本次实验的题目、实验目的、实验要点、实验步骤、实验方法和要求以及小结等。

第五十三条实验实训教师要根据本次实验内容准备好所需要的各种设备,保证实验的组数和开出率。

学生在实验前要书写预习报告,无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五十四条主讲教师按实验安排表和教学进度表进行授课,讲授实验课时必须携带教案、学生名单、平时成绩册、授课计划、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分工。

学生实验中记录的相关数据,要经过指导教师认可签字,方可结束实验。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实验后要及时撰写并上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批阅评分。

第五十六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每次实验过程的表现和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并记入平时成绩册。

第11章实训教学管理

第五十七条实训分为技能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训教学包括备课、实训准备、实训实施、实训报告、实训考核。

第五十八条实训指导教师由课程任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共同担任,讲解的为主讲教师。

第五十九条主讲教师授课前必须编写实训教学方案(教案)。

教案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

本次实训的项目、实训目的、操作要点、操作步骤、操作方法和要求以及小结等。

第六十条实验实训教师要根据本次实训内容准备好所需要的各种设备,保证实训的组数和开出率。

第六十一条主讲教师按实训安排表和教学进度表安排训练,实训时必须携带教案、学生名单、平时成绩册、授课计划和实训指导书。

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分工。

学生实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完成实训后要及时书写并交付实训报告,实训报告由实训指导教师评分批阅。

第六十三条每项实训内容完成后,指导教师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并记录在平时成绩单上,实训结束后,学生要提交实训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实训报告和各项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生实训成绩,同时整理实训中的各种教学资料。

第六十四条毕业设计参照有关毕业设计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12章实习教学管理

第六十五条实习分为生产实习和认识实习,实习教学包括:

实习安排、实习准备、实习动员、实习实施、实习报告、实习总结。

第六十六条实习由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实习课程,联系实习企业,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配合,实习经费按预算指标分配到各系部。

第六十七条实习的前一周由教学管理工作部下达实习通知以及政审表等有关实习的资料。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预借实习费用,与实习企业联系落实实习内容和计划,联系实习期间的食宿与交通,做好有关实习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十八条实习前由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系部负责实践教学的主任要参加实习动员。

第六十九条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定期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测验分析,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目标。

第七十条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和实习报告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进行实习总结,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实习成绩、实习总结等相关资料报教学管理工作部,并在2周内结算实习费用。

第13章课程考核管理

第七十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检查与评价学生对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系部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

第七十二条课程的考核(含理论、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由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教学管理工作部在学期教学计划中下达。

原则上考查课程的考核由承担课程的系部组织实施,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课程考核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原则上全部理论教学课程都必须建立试题库,每门课程的题库最少为10套题。

试题库的建立由教研室负责,每门课程专人负责进行题库的建设和维护。

要求在每学期的第二周之内各系部须向教学管理工作部提交本学期题库建设和使用申请表,经教学管理工作部批准后实施,每门课程在考核前四周完成试题库的修改工作,并上交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七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考核课程的试卷印刷,以及补考、清考和在本部进行考核的试卷的分装。

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题送到分部。

第七十五条考试类课程的考核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安排和实施。

教学管理工作部应于考试的前二周将考试安排发到相关部门和系部,由相关系部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按时参加考试。

第七十六条考查类课程的考核由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系部应于考试的前二周将考试科目、班级、时间以及监考教师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准备试卷、安排考试地点,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发到相关部门和系部。

系部于考试前两天到相应的考试组织部门领取试题,并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按时参加考试。

第七十七条补考的组织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教学管理工作部在开学前二周将补考安排表下发各系部,各系部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和需要补考的学生,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考试。

第七十八条考试结束后,考试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试卷整理发到各系部,系部及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集体阅卷,要求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中,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签字、系部盖章后,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交教学管理工作部,一份保存在教研室。

第七十九条教研室组织进行试卷分析,分析结果一式两份报系部主任审核后,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资料,一份保存在教研室,一份随试卷装订。

第八十条试卷分析完成后进行试卷装订,装订好的试卷保存在教研室,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八十一条毕业清考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五周进行。

当年毕业的学生如果在毕业时仍有课程没有通过,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一年后回校跟下一届毕业生清考,通过后将结业证换为毕业证。

第八十二条根据国家考试学校的通知安排,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的各项工作,系部负责通知监考教师,给学生发放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第八十三条根据国家考试学校的通知安排,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系部负责给学生发放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第八十四条考试巡视的安排组织由质量管理工作部负责。

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巡视安排表发放到相关部门和系部。

第八十五条凡是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监考教师一旦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且作弊事实确凿的,均应填写《作弊登记表》,并在作弊学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试卷袋上注明作弊学生的姓名,要求课程考核的组织部门在24小时之内对作弊学生全校通报,同时将作弊资料上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汇总后向学生管理工作部进行通报,学生管理工作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4章公共选修课管理

第八十六条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进行素质教育进一步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

第八十七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学期选修课教学计划,系部负责学期选修课教学计划的落实,教研室负责选修课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八十八条教学管理工作部于第十五周制定出下学期选修课教学计划,各系部于第十七周将下学期选修课教学任务报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八十九条教学管理工作部于第十九周制定出下学期选修课的教学课表。

第九十条学生于开学的第一周在网上进行选课,第二周开始上选修课,学生允许有两周的调整时间,从第四周正式注册。

第九十一条公共选修课一经注册,学生不得更改。

选修学生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达1/3者或旷课达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九十二条公共选修课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进行。

考核前各开课系部必须向教学管理工作部报送考核安排,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试管理按考查课执行。

第15章课程重修管理

第九十三条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在考核未通过,或因故未参加考核而进行的一种补学方式,通过办理课程重修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达到课程学习要求。

凡是在校期间所有未通过的课程均允许重修;原则上一个学生一学期之内可报3门重修课程。

第九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重修安排管理,重修学生在开学二周内上网查阅课表,并进行课程重修网上报名,教学管理工作部将报名重修学生名单整理后发至各系部。

教师在网上查阅、打印所任课程的重修学生名单。

第九十五条重修学生主要采取跟班旁听或自学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必须要求重修学生写出重修计划,并根据课程要求对重修学生提出重修任务,定期指导、检查重修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重修学生完成重修学习的情况由任课教师提出准许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九十六条若一门课程重修的学生超过20人,建议开课部门组织开设重修班。

对于单开重修班的课程,总课时不超过原课时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有重修学生的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进行考核前三周将按规定达到重修要求,准予参加考核的重修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报所在教研室,教研室审核同意后报系部,系部汇总后最晚于第十七周之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九十八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系部报送的名单,安排学生跟所重修课程的班级参加考核。

第九十九条考核结束后,教师负责将重修学生成绩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试卷随重修班级试卷一起装订。

第16章学生成绩管理

第一百条学生成绩是指人才培养计划所列的所有单独开设课程的学习成绩,学生成绩单分为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

第一百零一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所有在校学生的成绩管理,任课教师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的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交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一百零二条所有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学管理系统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打印的纸质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盖章后交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一百零三条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学期第二周将已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管理工作部,由学生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向学生及家长发送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一百零四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之内,教学管理工作部按学生成绩提出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学生的名单,报学生管理工作部,由学生管理工作部负责学籍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学生管理工作部在第四周内将学生学籍处理决定通知给各系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等相关部门。

第一百零六条每年新生报到后,在上课前一周,学生管理工作部应将新生名单报教学管理工作部,同时将新生名单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一百零七条每学年进行学籍异动后,学生管理工作部应在一周内将教学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17章教学工作量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教学工作量管理包括统计、审核、上报,各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统计由各系部负责统计,本部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时间报人力资源部。

第一百零九条各任课教师应在每月1日之前到各系部进行上月25日之前的整数周的工作量的核定,各系部负责将本系部上月教师的工作量分类汇总后,在每月5日之前将教学工作量报教学管理工作部。

第一百一十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对各系部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将各系部报的工作量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18章教材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教材管理包括教材建设、教材征订、教材发放和校内教材的印刷。

第一百一十二条教材建设由质量管理工作部负责。

包括组织教师编写正式出版教材,组织校内自编教材、讲义和指导书的编写和审批,年底对各种教材、讲义和指导书的汇总统计。

第一百一十三条教材征订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各系部根据学期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十六周将下学期使用的教材征订表交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汇总和征订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部在开学前两天进行教材的发放。

第一百一十五条校内自编教材、讲义和指导书经质量管理工作部审批后,各系部在第十六周前,将下学期使用的校内自编教材、讲义和指导书的电子版交由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印刷,教学管理工作部在开学前两天发放给学生。

第19章教学保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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