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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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附件

西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1

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之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规模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12个月内4—5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12个月内5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造成10人以内持卡人合法利益受损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内持卡人合法利益受损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造成20人以上持卡人合法利益受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少于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轻微: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少于1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一般: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1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无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9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无特许经营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逾期5日以内未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备案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1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2

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3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情节轻微: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内未向被特许人书面提供信息的,被特许经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查实,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内未向被特许人书面提供信息的,被特许经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查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内未向被特许人书面提供信息的,被特许经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查实,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4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未及时通报被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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