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二部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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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二部分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背景知识

第二部分 安全保障

第一单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管理》第二章第五节

第二单元 特殊工种配备

——《法规》第六章第四节

第三单元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

——(《管理》第二章第四节)

第四单元 企业安全培训的法律责任

——《管理》第二章第十节

——《法规》第六章第三节

第五单元 企业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管理》第二章第九节

——《法规》第五章第八节

第六单元安全项目承包、设备购进等相关方管理

——《管理》第二章第十三节

第一单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管理》第二章第五节

一、机构设置要求

二、人员配备要求

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一、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2.除上述以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人员配备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除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t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单元 特殊工种配备

——《法规》第六章第四节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独立性——必须是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不然难以管理,也体现不出特殊性,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部从业人员的30%。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录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一)电工作业——3小类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个小类

(三)高处作业——2个小类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两个小类

(五)煤矿安全作业——十个小类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八个小类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六个小类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五个小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上岗作业。

这是强制性规定,也是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二)免予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这里需注意三点:

1.仅对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这是学历上的要求。

2.毕业后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尽管是取得上述学历的人员,但不从事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也不能免予培训。

3.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三)培训机构的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要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3.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2.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3.必须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试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遵循以下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发证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许可凭证。

为了防止弄虚作假、伪造、冒用、转让等行为,国家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用人单位雇用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通过考核发证机关查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以防假冒。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ic卡,里面记载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本人的信息,包括安全培训的信息等。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必须及时补发;发现有关信息变化或者损毁的,必须及时更换ic卡或者更新有关信息。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一)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二)复审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2.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复审培训

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知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复审不予通过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五)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不予通过规定条件的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初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程序,经安全培训合格后重新申请办理。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朱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从下列四个方面对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2.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3.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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