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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学基础理论

●课程名称:

文物学基础理论

●课程性质:

专业必修课程;

●学分学时:

学分数2,周学时2;

●基本要求:

1、理解文物学的研究对象、基本概念;

2、熟悉文物的价值构成与评价标准,对文物学价值理论有所思考;

3、完成三篇平时作文(计30分),期末考核论文(计70分)。

详细要求见讲义。

●参考书目:

1、《文物学基础理论》,自编讲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4、《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国家文物局编,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版;

5、《文化遗产研究集刊》,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文物学基础理论》大纲

绪论

1、研究对象

2、研究目的

3、保护的目的

4、教学目的

第一讲、文物的定义

第一节、有关的解释

1、物质类文化遗产

2、口述及非物质遗产

3、文物

第二节、文物的类型

1、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2、可移动文化遗产

3、口述及非物质遗产

第二讲、文物的价值

第一节、价值观

1、全面的价值观

2、变化的价值观

第二节、价值构成

1、艺术价值

2、科学技术价值

3、社会人文价值

第三节、判断标准

附:

作业一

第三讲、文物的时间性

第一节、文物的产生时间

1、制造证据

2、制造过程

3、变动过程

4、完整程度

第二节、历史的遗产

第三节、文物的时代性

附:

作业二

第四讲、文物的空间性

第一节、空间功能

1、空间有用性

2、空间的复杂性

第二节、空间形状

第三节、空间位置

1、位置的表现形式

2、定位的依据

3、位置的变化

第四节、环境空间

第五讲、文物的存量

第一节、物的保存数量

1、自然损耗

2、破坏

第二节、存量与信息量

附:

作业二

第六讲、文物的材质

第一节、稀有的材料

1、产量的“稀有”

2、难得的材料

第二节、材质的选用

1、常规的材质要求

2、特殊的材质要求

第七讲、文物的完整性

第一节、完整的价值观

第二节、物的完好程

1、绝对的标准

2、相对的标准

3、物品完好的表现

第三节、信息的完整性

1、物品完好程度与信息价值的关系

2、从价值特征看信息的完整性

第四节、文物修复中的完整性问题

1、判断残缺

2、修复完整

第八讲、文物的真实性

第一节、真实性的意义

第二节、真实性的鉴定

1、器物核证

2、文献考证

3、仪器测试

第三节、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四节、真实性与文物管理

第九讲、文物的财产属性

第一节、物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文物的所有权与权能

1、文物的所有权

2、文物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文物法的意义

附:

期末考核论文

《文物学基础理论》讲义

绪论

1、研究对象

●以“公共的或人类的遗产”为对象。

2、研究目的

●以“保护”为目的。

●“遗产保护”区别于其它保护学科,区别于不以保护为目的的学科。

●“保护”是“遗产”价值体系与对象体系的核心和根源。

3、保护的目的

●保存或废弃是人类不可回避的选择,人类总在保护着某些东西。

问题只是“保护”什么东西。

●“保护”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人们总在保护他们以为有价值的东西;

●“保护”是出于人的天生的依恋情感;

●“保护”是理性的预见,是一种智慧;

●“保护”是持久的投入;

●“保护”是社会需求和社会实践。

4、教学目的

●激发思考与批判的热情。

●这是基础性、理论性课程,引导学生在学习专门器物课程之前,思考文物的一般性问题,激发探索批判的热情。

●理论问题有:

文物的共同特征是什么?

文物有什么价值?

价值是怎么形成的?

怎么算有价值?

保护管理的要求与标准是什么?

●实践问题有:

中国文物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中国文物界需要怎样素质的人?

●个案问题有:

你是否从事文物保护工作?

希望从事什么器物的研究?

希望从事理论研究、管理还是保护技术工作?

怎么学习?

第一讲、文物的定义

第一节、有关的解释

●遗产——(heritage),是指人们继承从祖先传下来的财物,它有法律依据。

●1972年,UNESCO第十七届会议于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与《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提出了“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自然遗产”(naturalheritage)、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名录)、国家(级)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概念和保护对象,它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即所有权与继承权具有公共属性。

●文物学实质上就是研究公共遗产的公共属性与公共价值。

1、物质类文化遗产

●UNESCO关于物质类文化遗产(财产)的各种定义,基本内容包括两大部分,抽象表述:

具有什么方面重要价值的什么东西。

两个方面的要素是不可分离。

●物质类型的内容,如建筑群、遗址以及各种物品;

●价值类型的内容,如历史、艺术、科学、人类学等价值。

这些价值有一定的意义,如普遍的、或突出的价值等。

●概述:

社会发展历史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有保护价值的见证物。

2、口述及非物质遗产

●口述及非物质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UNESCO早先的文化遗产概念,不适用此类;

●1989年,UNESCO第25届会议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7年,UNESCO第29届会议通过建立“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国际鉴别”决议;由于“口头”与“非物质”的不可分,UNESCO执委会第154次会议规定在“口头遗产”加上“非物质”;

●口述及非物质遗产概念的提出,使文化遗产的外延扩大到“非物质的”,这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大进步。

但在习惯上,我们仍将这类遗产与文化遗产分别称呼。

3、文物

●“文物”既有传统内涵,又有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依据,是国内文化遗产领域最具权威性、使用最广泛的概念。

●无论研究或职业领域,中国“文物界”很难界定,它与博物馆、考古混合。

第二节、文物的类型

●文物是一类对象的总称,几乎所有的物品都可能是文物,只要我们认为是有价值的;

●文物的分类是多样的,分类的差异只是因为思路的不同;

●一组最基本的对称的概念:

物质类文化遗产;口述及非物质类文化遗产。

●“物质的”包含着“不可移动的”(或“固定的”)与“可移动的”两种最基本的空间存在状态;“非物质的”的存在特征不用空间状态来评价。

●根据上述分析,将文物的各种对象组合分类见下表:

化的

类型

相关其它名称

序号

口述与非物质类的遗产

民间创作或传统民间文化

1

质的

不可移动的遗产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区、历史园林、某些古迹遗址

2

可移动的遗产

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

3

1、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常见名称有:

历史地区、古迹遗址、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

●它们都是从某种角度对人类生产生活场所或遗址的一种指称;它们所指的物质类型是不确定的,对象关系是相互交错的;它们属于不同分类体系中的一种统称。

它们最主要的特征是空间位置的“不可移动性”。

●历史地区——见于UNESCO1976年第十九届会议于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它侧重于大范围的、地区性的对象。

它既包括自然遗产,又包括文化遗产,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其中属于文化遗产的部分。

●古迹遗址——见于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和197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全体大会于莫斯科通过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

它包括的对象与“历史地区”有许多重叠。

其中,“历史园林”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2年登记的《佛罗伦萨宪章》中有专门的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它属于“历史地区”或“古迹遗址”中的一部分,即专门指定古代城镇类。

●文物保护单位——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它们可能是建筑组群,或是单体建筑物,或是遗址空地,或是人工艺术景观等。

与的对象比较具体,规模小,但类型很宽泛。

●综合上述各种对象的特征,为分类简明清晰,我们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1)地型地貌的人工加工物

●其特征是:

人工创造的,因依附于天然的山体而“不可移动”;其本身往往不形成固定的使用空间,而是作为固定的观赏对象,如岩崖雕塑、雕刻、绘画、题记等。

(2)建筑物

●其特征是建筑空间的“固定性”,也称不动产,如古建筑、古墓葬、纪念建筑物。

●参照建筑学常用的分类方法,将这些对象按使用功能体系分类,如居住类(含历史住宅区、老村庄、老村落、人类居住地、窑洞等)、宗教礼制(含石窟寺、纪念建筑物等)、园林类(含历史公园与园林等)、墓葬类(含古墓葬等)、宫殿类(含帝王宫殿、行政管理官署)、军事类、城市类(含历史城镇、老城区)、环境工程类(城市或乡村的人工环境设施等)等;

●在使用功能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的其它文化与物质特征,如建筑物的时代特征(史前、古代或近现代)、规模特征(室内、单体或群体)、现状(遗迹遗址或实物)等,构成分类框架。

2、可移动文化遗产(物品、物件类遗产)

●其特征是空间位置的“可移动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多属此类。

●这里的分类思路是不同一的,有艺术与非艺术、古代与非古代、纪念性与非纪念性等,这是保护的价值标准问题。

要使它们的分类比较有序,可以以物件的功能为依据,将无数的物品归入几大类中,然后再按时代、规模、现状等具体的物质特征,建立更加准确合理的分类体系。

3、口述及非物质遗产(技艺活动类遗产)

●其特征是“非物质属性”,不以空间特征为分类依据。

如《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

●从民间创作的表现形式来说,无论是视觉的还是听觉的,都不可能脱离物质媒介来传播,都不能理解为非物质的,只能理解为是非物件(品)的。

●“民间创作”是以“人”来传播、表现和传承的“技艺”,它的生存与保护需要解决“人”的问题。

所以,它不能归入“物质类文物”。

“技艺”的作品是可以通过物质手段记载的,这种“记载工具”也可以被认为“移动类文物”。

附:

第一讲“常见概念“参考材料

文化遗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第一章:

“文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的)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古迹:

建筑物、不朽的雕刻和绘画作品,包括穴居和题记以及在考古、历史、艺术或科学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组成部分或结构;建筑群:

因其建筑、协调或风景中的位置而具有特殊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单独或相连建筑群;遗址:

因风景秀丽或在考古、历史、人种或人类学方面的重要性而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形区,该地形区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

文化财产——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其中第一章第一条:

“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而不论其为宗教或非宗教);考古遗址;作为整体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艺术作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它物品;以及科学收藏品和书籍或档案的重要藏品或者上述财产的复制品。

——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五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其中第一章第一条:

“不可移动之物体,无论宗教的或世俗的,诸如考古、历史或科学遗址,建筑或其它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建筑价值的特征,包括传统建筑群、城乡建筑区内的历史住宅区以及仍以有效形式存在的早期文化的民族建筑。

它既适用于发现的考古或历史遗存,又适用于地上现存的不可移动的遗址。

文化遗产一词也包括此类财产周围的环境。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六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一条:

“文化财产”是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属于下列各类者:

1、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2、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之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3、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4、业以肢解的艺术或历史古迹或古遗址之构成部分;5、一百年以前的古物,如铭文、钱币或印章;6、具有人种学意义的文物;7、有艺术价值的财产,如:

(1)全部是手工完成的图画、绘画和绘图,不论其装帧框座如何,也不论所用的是何种材料(不包括工业设计图及手工装饰的工业产品);

(2)用任何材料制成的雕塑艺术和雕刻的原作;(3)版画、印片和平版画的原件;(4)用任何材料组集或拼集的艺术品原件。

8、稀有手稿和古版书籍,有特殊意义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学等)古书、文件和出版物,不论是单本的或整套的;9、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的票证,不论是单张的或成套的;10、档案,包括有声、照相和电影档案;11、一百年以前的家具物品和古乐器。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九届大会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第一章第一条:

“文化财产应被认为指各个国家主管机构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表现和证明的实物,包括下列各类中的实物:

(1)动物的、植物的及地质的标本;

(2)考古实物;(3)具有人种学意义的物品及文献;(4)美术和工艺作品;(5)文学、音乐、摄影及电影作品;(6)档案及文献。

可移动文化财产——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第一章:

“可移动文化财产应被认为指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表现和证明并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包括下列各类中的物品:

(1)于陆地和水下所进行考古勘探和发掘的收获;

(2)古物,如工具、陶器、铭文、钱币、印章、珍宝、武器及墓葬遗物,包括木乃伊;(3)历史纪念物肢解的块片;(3)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资料;(4)有关历史,包括科学与技术历史和军事及社会历史、有关人民及国家领导人、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生活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物品;(5)具有艺术意义的物品,如用手工与任何载体和以任何材料做成的绘画与绘图(不包括工业设计图及手工装饰的工业产品);作为原始创造力媒体的原版、招贴、照片。

用任何材料组集或拼集的艺术品原件,任何材料的雕塑艺术品和雕刻品,玻璃、陶瓷、金属、木材等质地的实用艺术品;(6)具有特殊意义的手稿和古版本书、古籍抄本、书籍、文件或出版无;(7)具有集币章(徽章和钱币)和集邮意义的物品;(8)、档案,包括文字记录、地图及其他制图材料、照片、摄影电影胶片、录音及机读记录;(9)家具,挂毡、地毡、服饰及乐器物品;(10)动物、植物及地址标本。

口述及非物质遗产——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定义为: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

它的形式包括:

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执行指导宣言》,确定了“口述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

历史地区——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九届大会于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第一章第一条;“1、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

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

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2、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

古迹遗址——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逼近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也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古迹遗址——197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全体大会于莫斯科通过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第二章:

“1、古迹一词应包括历史、艺术、建筑、科学或人类学方面具有价值的一切建筑物(及其环境和有关固定陈设与内部所有之物)。

这一定义应包括古迹的雕刻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质的物品或建筑物、题记、洞窟以及有类似特征的一切综合物。

2、建筑群一词应包括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单个的或是相连的一切建筑及其环境,这些建筑在环境中由于其建筑风格、同种类型或所处位置的原因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或人类学方面的价值。

3、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

文物——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二讲、文物的价值

●文物价值问题是文物学永恒的主题。

第一节、价值观

1、全面的价值观

●文物具有一般物与见证物的双重价值。

1-1、一般物的使用价值

●文物具有一般物品的共性,它有使用价值,即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物质或精神生活需要的效用;

●为便于区别表述,我们将物品的使用价值分为物质功能和精神功能两部分。

尽管有些物品的价值比较单一,但在文物研究中,这两部分必须综合考虑。

1-2、见证物的信息价值

●文物具有见证物的特殊性,即特殊的见证价值(或称信息价值)。

●在文物中,这双重价值有时是吻合的,有时不吻合的,这需要分析和区别。

2、变化的价值观

●文物的价值观是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文物学不是自然科学,它是价值评价的学问,它指导人们去发现最有价值的东西。

●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有些是相对稳定的,如对结构、材质、数量、时间等;有些是有差异的、变化的。

●一般物在被评定为文物的前后,其原创时的使用功能趋向衰落,其见证价值成逐渐显著。

●文物的见证价值往往不是与生俱有的,我们对此的认识往往是滞后的。

●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发展变化,新的文物不断发现,有些文物则会被淘汰。

●从我国古代的古董概念,到现代的文化遗产概念,可以看出文物价值观的转化;

●研究重点从物的构成向无形价值转化,即强调文物的信息功能,侧重物的文化研究;

●文物对象从个别类型向综合类型转化,即在艺术类文物为主的基础上,更注重价值类型的多样性,包括自然遗存等;

●文物管理从物的收藏向信息传播转化,即在文物保存与观赏的基础上,更注重其价值利用,强调传播效益。

文物的需求主体从私人或少数人,趋向于社会化、公众化。

第二节、价值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列有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历史价值等三种价值类型。

这可以理解为是文物的内容构成(种类),或叫信息种类。

●我们将这种价值分类修正为:

艺术、科技与社会人文三种。

这里不用“历史”而用“社会人文”,主要是考虑到“历史”与“艺术”、“科学”两个概念使用上的对称性。

“历史”类价值包含着时间与内容两种意义,如科技史、艺术史等,价值内容不具备排它性。

1、艺术价值

●纯粹的自然物不存在艺术范畴的问题。

●人们创造任何物品都尽可能地显示一定的艺术性,这与艺术起源有关。

1-1、艺术品与艺术价值

●对艺术品的界定,有两种不同的依据。

●一种是物品的制造动机或功能性质。

一般来说,专门为观赏而制造并专门用于观赏的物品,我们称为艺术品,包括装饰品、陈设品等;不是专门为观赏而制造并不专门用于观赏的物品,我们称为非艺术品。

●一种是物品所表现出来的艺术性。

事实上,艺术品或非艺术品的界限往往不明确的,非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可能很高,而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可能不高。

这种现象在文物中尤其突出,集中反映在对古代工艺品的认识上。

●物品的艺术价值是文物价值的重要部分,文物学研究的是物品的艺术价值,而不仅仅是艺术品的艺术价值。

●艺术品的价值按艺术法则评价,而物品的艺术价值,需要结合其它功能综合鉴别。

●艺术反映了一定的表现欲望和表现能力,其创作门类与手法都可以选择。

●艺术反映了一定的价值观,它是对物品重要性的承认和肯定,人们总是把艺术优先献给他们认为是重要的东西。

●艺术反映了一定的思想活力和创造力,艺术创作的灵魂是创新。

1-2、创作主题的价值

●艺术创作的主题(题材)反映了社会文化的信息,包括社会文化内容,如宗教、政治、生活习俗等,和对社会生活的看法,如信念、信心、悲观等。

●艺术创作有动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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