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样本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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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样本三篇.doc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样本三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样本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

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

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

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

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

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

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

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

这是很遗憾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

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

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

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XX年6月19日。

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

这正说明,原告在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三)、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

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

“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

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

“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

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

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

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三区5号楼2门402号”。

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

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

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

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

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上规定了“知道”。

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

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

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

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

这就是“推定”其“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

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

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

“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

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

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

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

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

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

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

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

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

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

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

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本案第一被告人Wy)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

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

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

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

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

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

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

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这样规定,既是立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

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

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

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

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

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

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协议)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

因为,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第一被告之子)的权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

相比而言,答辩人(第二被告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

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

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

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

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

答辩人(第二被告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假如按照原告的逻辑去推论,也是答辩人有权追究Wy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答辩人为善意买受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Wy无法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混乱的,违背了正常的思维。

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

答辩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

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请求第二被告WZL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

难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辩人的钱财吗?

难道这样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请求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承担法律责任,仅让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

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公平诚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迁安置的惯例。

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

按照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惯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

当初,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设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约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

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如此。

基于这个惯例,答辩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

从实际出发,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

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

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Wy。

不属于原告。

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Wy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

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顾,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

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Wy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因为Wy和妻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的鼓励。

不是因为原告自己执行了计划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

这不是很简单的事实吗?

试问:

“你妈、你爸计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

”将父母应该得到的奖励,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Wy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Wb,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

这就是Wy故意违约、故意违法、故意制造纠纷。

有鉴于此:

六、答辩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第一被告)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答辩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因此,答辩人认为:

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答辩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请求追究第一被告(原告之父)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骗取答辩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答辩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

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是难以掌握的。

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

这给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广泛活动舞台。

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

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

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众无法接受的判决。

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然是简单明了的。

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尚的助力。

反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天地良心”的判决,就绝对不会“案结事了”。

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WZL

公寓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建筑法:

《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就本宅建房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筑工程概况及要求  

①本住宅为砖混结构,四层另加土坡屋顶现胶面。

内外粉漏,前方为瓷砖帖面。

要求乙方做到墙正缝清,内粉刷为中级粉刷,层面平整洁,帖面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收方。

  

②木工、模板、架子所有建筑设备都由乙方提供,甲方负责进好材料。

做到XX、水通、XX。

  

③本宅台阶、滴水沟、下水道、化粪池排水至出屋檐均由乙方负责施工。

  

④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场所停放设备,乙方设备须由自行保管,如有遗失甲方一概不负责。

整个工程采用包工,甲方不备饭菜、烟酒。

整体工程要求在________年元月31号前峻工。

  

二、安全及付款方式  

①安全问题,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安全的意识。

甲方提供乙方工程常驻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壹份,保险金额为每人100人。

其余流动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出现意外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②价格及付款方式,本宅一至四楼按实际施工平方,每平方米220元付款,另基础和屋顶、(坡屋面)共加贰万伍千元人民币整给乙方,不再按平方计算。

  

③付款方式,乙方自进场开工起甲方付款贰万元。

另每建成一层付款贰万元。

其余竣工后扣除质量保证金百分之十外全部付清。

甲方不得拖欠。

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双方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甲方(房屋出售方):

乙方(房屋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市街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甲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乙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XXXX__元,(小写)人民币XXX_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XXX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甲方在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XXX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XX该房屋。

双方定于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XXX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_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榷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

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三份。

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一)附属设施:

  

1、水  

2、电  

3、燃气  

4、有线电视  

5、通讯  

6、其他  

(二)装修情况:

  双方签署栏文本: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记栏  条文:

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____市房产管理局将于交易过户前为买卖双方复核面积(复核于____日内完成,交易大厅内设有测绘受理窗口)。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

  

1、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

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____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不再调整。

  

2、房产面积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____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元,且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____日期:

日期:

  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_____  代理人:

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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