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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安排

共6学时,其中第一、二节为2学时,第三、四节为2学时,第五、六节为2学时。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三部分):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2.掌握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实务;

3.熟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

重点难点

1.海运保险、主要险别;

2.保险的计算与操作;

3.保险的合同条款。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

重点难点:

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

一、基本概念

(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1.保险标的(对象)与保险合同的标的(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非贸易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与保险费的总和。

3.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保利益,否则无权获得赔偿。

可保利益具有的三个条件:

1)合法2)确定的,可实现的3)可以用货币计算的

案例:

专栏4-1

2、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Disclosure)2)正确陈述3)遵守保证(warranty)

3、补偿原则

1)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赔偿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可保利益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4、代为追偿原则

1)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

2)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案例:

专栏4-2

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原则。

2)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或其中的一部分就同一风险订立了两张或多张保险单,而且总保险金额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金额。

3)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便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案例:

专栏4-3

6、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与保单承保风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保险人只承担只承担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重点难点:

风险,损失和费用的类型与性质

在各种货物运输保险中,海运保险不仅起源最早,而且也是以后发展起来的其他运输方式和货物保险的基础。

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与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与损失。

其中包括可保障的风险、补偿的损失和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

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

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二、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

1.按损失的程度划分

⑴全部损失(TotalLoss)

①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

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

实际全损的4种情形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Ex:

船只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2.保险标的物的丧失已无法挽回

Ex:

船只被海盗劫走,货物被敌方扣押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

Ex:

茶叶经海水浸泡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

Ex:

一般认为船舶失踪达到6个月以上,可视为货物完全灭失。

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的4种情形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为了避免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所花费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4.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

⑵部分损失(PartialLoss)

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按损失的性质划分

⑴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①定义: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②共同海损具备的特点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C.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

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D.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⑵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案例分析

金刚轮号20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

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

B.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

C.烧掉棉花USD5000。

D.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100。

E.检查费用USD100。

求: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

GA=9000X80%+3000+100=10300(美元)

PA=9000X20%+5000+100=6900(美元)

三、费用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之间的区别

3.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费用,以及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特别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第三节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重点难点: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险别及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CIC)。

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

一、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㈠基本险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

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这里的单独海损指的是部分损失。

平安险是我国的习惯叫法。

我国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船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施救费用。

(6)避难港卸货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批和救助费用。

2.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WA,orWPA)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AllRisks)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㈡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⑴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

⑵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F.W.R.D.)

⑶短量险(RiskofShortage)

⑷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

⑸渗漏险(RiskofLeakage)

⑹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

⑺串味险(RiskofOdour)

⑻受热、受潮险(DamageCausedbyHeating&Sweating)

⑼钩损险(HookDamage)

⑽包装破裂险(LossforDamagebyBreakageofPacking)

⑾锈损险(RisksofRust)

一般附加险说明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

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2.特殊附加险

⑴战争险和罢工险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

一般将罢工险和战争险同时投保,若投保了战争险又需投保罢工险,罢工险不再另行收费。

⑵其他特殊附加险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货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承保上述各种附加险外,还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总结

各种险别组合

1.平安险(或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2.平安险(或水渍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3.一切险+特殊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发货人的责任;

3.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缺;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

5.保险货物的市价下跌;

6.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

三、保险期限

1.基本险

适用于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W/W)

2.战争险

仅限于水上危险

3.罢工险

适用于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检验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时效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全部卸离海轮或其他运输工具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保险条款示例

Insurance:

1.ForFOBorCFRterms,tobecoveredbytheBuyerfromshipment.ForCIFterms,tobecoveredbytheSellersfromshipment.

2.TobeeffectedbytheSellerwiththebuyerastheBeneficiaryfor110%ofinvoicevalueofthegoodsshippedagainstallrisksandwarrisk.

第四节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了解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陆运货物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

陆运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陆运一切险;其保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

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其保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

邮包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邮包一切险;其保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第五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重点难点: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实务操作

一、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指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insurablevalue)确定的。

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保险金额一般以CIF或CIP价格为基础再加上保险加成确定的。

保险金额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比,即“保险加成”。

如合同对“保险加成”未作规定,按《2000通则》和《UCP500》规定,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

增加的10%保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CIF(或CIP)×(1+投保加成率)

由于保险金额是以CIF/CIP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在CFR/CPT或FOB/FCA价格的情况下,则需要将CFR/CPT或FOB/FCA转化为CIF/CIP价,然后计算保险金额。

如何将CFR/CPT或FOB/FCA转化为CIF/CIP价,下一章再讲。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也按进口货物的CIF或CIP货值计算。

但在目前,我国进口合同较多采用FOB、CFR条件,为方便计算,保险公司规定计算保险金额的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或:

保险金额=CFR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

这里的保险金额为估算的CIF价而不另加成。

如投保人要求在CIF或CIP价基础上加成投保,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出口业务

⑴投保方式:

出口合同采用CIF或CIP条件时,保险由出口方办理。

⑵投保时间:

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

⑶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示例

一批出口货物由上海至孟买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加10%。

则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为:

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30000×(1+10%)×(0.6%+0.03%)

=33000×(0.006+0.0003)

=33000×0.0063=207.90(美元)

2.进口业务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和“特约费率”两种。

“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附加费费率”两项。

“特约费率”是一种优惠的费率。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据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1.保险单(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ion)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

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2.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单的保险凭证,它不印刷保险条款,只印刷承保责任界限,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这种保险凭证格式简单,但其作用与保险单完全相同。

3.预约保单(openpolicy)

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

预约保单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4.暂保单(BinderCoverNote)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

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

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5.联合凭证(CombinedInsuranceCertificate)

联合保险凭证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保险章,注明保险编号、险别、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以此作为保险凭证。

它与保险单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转让。

一般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称为保险索赔。

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已遭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检验。

保险公司或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即应检验,签发检验报告。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发现货物受损,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责任的,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有关采取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通知的要求处理。

因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受索赔单证

提出索赔时,除应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须提供其他单证,包括:

保险单正本;

运输单据;

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

向承运人等第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文件;

货损货差证明;

海事声明书;

列明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的索赔清单。

5.代位追偿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五、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有关保险单据条款举例:

1、MARINEINSURANCEPOLICYOFCERTIFICATEINDUPLICATE,INDORSEDINBLANK,FORFULLINVOICEVALUEPLUS10PERCENTSTATINGCLAIMPAYABLEINTHAILANDCOVERINGFPAASPEROCEANMARINECARGOCLAUSEOF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DATED1/11981,INCLUDINGT.P.N.D.LOSSAND/ORDAMAGECAUSEDBYHEAT,SHIP’SSWEATANDODOOUR,HOOP-RUST,BREAKAGEOFPACKING.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二份,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加10%投保,声明在泰国赔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受热船舱发汗,串味,铁箍锈损,包装破裂所导致的损失。

2、INSURANCEPLOICIESORCERTIFICATEINDUPLICATEENDORSEDINBLANKOF110%OFINVOICEvalueCOVERINGALLRISKSANDWARRISKSASPERCICWITHCLAIMSPAYABLEATSINGAPOREINTHECURRENCYOFDRAFT(IRRESPECTIVEOFPERCENTAGE),INCLUDING60DAYSAFTERDISCHARGESOFTHEGOODSATPORTOFDESTINATION(OFATSTATIONOFDESTINATION)SUBJECTTOCIC.

保单或保险凭证做成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中国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和战争险,按汇票所使用的货币在新加坡赔付(无免赔率,并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保险期限在目的港卸船(或在目的地车站卸车)后60天为止。

3、INSURANCEPOLICIESORCERTIFICATEINTWOFOLDISSUEDTOTHEAPPLICANT,COVERINGRISKSASPERINSTITUTECARGOCLAUSES(A),ANDINSTITUTEWARCLAUSES(CARGO)INCLUDING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UPTOFINALDESTINANTIONATSCHORNDORFFORATLEAST110%OFCIFvalue,MARKEDPREMIUMPAIDSHOWINGCLAIMSIFANYPAYABLEINGERMANY,NAMINGSETTLINGAGENTINGERMANY.

此保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给开证人,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ICC(A),和协会战争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到达最后目的地SCHORNDORF,至少按CIF价发票金额投保,标明保费已付,注明在德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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