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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纪检即纪律检查,它是针对行政机关部门以及行政人员的违纪情况进行检查的一个组织。

我们国家的反腐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纪检办案也不再像以前一样神秘。

那今天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纪检办案程序规定,希望可以让大家更多的相关知识。

  纪检办案一般情况下可以有以下几个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核。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

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

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

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核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

  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核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核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注重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选准初核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

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

  

(2)要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核成功的主动权。

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获取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纪检机关在初核阶段的6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4)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

  4、撰写初核报告。

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

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核结果的处理。

  

(1)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一般是:

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退出违法所得;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

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3)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

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4)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6、初核的时限。

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活动的一个主要阶段,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一)立案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

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反映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后,要对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真相。

如果违纪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即确有违纪违法的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只有当违纪行为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二)要严格按照立案程序立案。

  1、填写《立案呈批表》

  案件经过初步核实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要填写《立案呈批表》,填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立案的党政纪根据,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2、审查批准立案。

  审批机关以及负责人接到《立案呈批表》后,要召集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充分讨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调查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是查清违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一)调查前的准备

  1、成立调查组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抽调调查组人员。

要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调查组长。

要合理搭配人员,对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注意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参与调查。

要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2、熟悉案情

  调查组组成后,调查组长要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并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党政纪的规定,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使全体调查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注意事项。

  3、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②调查的步骤、方法;③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④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实施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以下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2、调查取证

  《案件检查条例》明确规定: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由此可见,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重要性。

  

(1)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的主要种类有:

①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②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③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同案人的检举。

⑥视听材料:

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⑦现场笔录:

指调查人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

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第一、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

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必须注明原物出处和存放单位。

  第二、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

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

对证人要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以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

要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其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地进行控告。

对受侵害人的陈述应作好笔录,并经其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可以要求另行写出书面控告材料。

  第五、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

这是非常关键的,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把握适当时机,要针对被调查人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晓以利害,运用政策的威力,打消顾虑,指明出路,打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并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要注意把被调查人的陈述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调查线索,以确定下次谈话的方法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

  第六、收集视听材料。

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视听材料;同时,注意动员有关人员提交个人录制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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