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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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

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货运车辆治理超限超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重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超过Ⅰ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车货总重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车货总重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大件运输许可受理、决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大件运输许可的勘验、核实,组织评审、初审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2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

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在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后,方可组织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未经许可,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挂车属于组装多轴多轮液压板车的,应当提交生产单位出厂合格证)。

承运车辆不属于承运人所有的,需提交承运人与承运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运输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属于Ⅲ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一)记录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主要采用绘图或者照相的方式,对车货总体轮廓进行记录,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并且包含正视图、侧视图的证明材料;

(二)护送方案,主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如实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类别范围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重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手续不齐全,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若不符合办理许可条件,要做出书面的不予许可决定或电子凭证。

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起运地)为第一责任单位,承担受理和审批责任;受理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承担首问相关责任;负责核查的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大件运输车辆勘验、核实、组织评审、初审承担责任。

属于第八条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起运地)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现场核查;还需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健全大件运输许可路警联网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快实行车辆信息、许可信息和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明确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限等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

第十二条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实际装载情况、护送方案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核查报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核查过程,执法记录应当连同现场核查报告及时报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所属分局(起运地)。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根据我区公路网总体情况,优化通行路线,并严格控制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长大桥隧,必要时应组织管养机构、设计单位、承运人等勘测通行路线。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且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采取验算、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四条起运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跨省大件运输,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Ⅰ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Ⅱ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Ⅲ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涉及路线调整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起运地)应当结合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建议行驶路线的反馈,优化申请路线。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的,行驶路线应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属于途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跨省大件运输,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数据:

(一)对于Ⅰ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Ⅱ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Ⅲ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六条属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大件运输的,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Ⅰ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Ⅱ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Ⅲ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涉及路线调整的,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并提出建议行驶路线。

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行驶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可重新提交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

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涉及跨省大件运输路线调整的,起运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收到所有沿线省级交通运输是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反馈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承运人建议行驶路线。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自动生成《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通过网上自助方式下载打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件运输托运人应确认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证相符,方可放行上路。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设施安全: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四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查验。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自行组织护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护送,所需费用由承运人与护送机构自行协商。

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护送。

第二十六条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护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实施等事宜;

(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每批次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辆;

(四)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护送的,护送车辆全程开启示警灯;

(五)护送队伍应当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六)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护送单位应当指挥大件运输车辆依次通行,前辆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

(七)护送过程中,因护送单位、人员违规行驶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企业自行护送的,1年内不得自行护送。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大件运输的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勘测、验算、核查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对接本辖区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了解运输需求,建立大件运输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方便承运人运用大件运输许可平台自行提交申请,统筹规划设置业务受(办)理点,为承运人自行申请大件运输提供便利条件与业务咨询指导。

鼓励与大件生产企业建立事先告知机制,以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时获知生产企业订单信息。

大件生产企业应向承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大件外廓尺寸及质量等资料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条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同时及时发布养护作业、施工信息,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并将检测数据和评定结果、路况信息及时反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自治区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加强大件运输通道自动检测能力,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自动检测,对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大件运输服务点,满足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条件。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区域重点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深入宣贯大件运输许可政策,帮助大件运输企业有关人员熟悉网上许可系统,切实提高系统使用率和许可工作效率。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积极联系本区域内的大件运输企业及生产企业,加强宣传推广,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争取装车前完成形式审查,装车后及时起运。

积极对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会商的形式,明确大件运输许可路警联网协同办理机制,为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查验临时行驶车号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等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实现各相关单位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和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和综合执法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真实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承运人是否按护送方案进行护送等。

发现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除依法处理外,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源头企业、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虚假情况的,应及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除依法处理外,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被列入“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其中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承运车辆被列入“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不准从事大件运输。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要求进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五市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以及管理普通国省干线的其他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的监督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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