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比较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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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比较全

五.案例分析

1、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

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

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

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

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

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

问: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

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过失划分原则。

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

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

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

问:

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

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

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

③《公约》还规定:

“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

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

问:

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

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辅导一自检自测:

6、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

问: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

“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

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

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

7、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

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

3日后

问:

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

为什么?

答:

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

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

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

8、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

(略)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

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

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

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

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9、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

问:

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

法院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

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10、中国X进出口公司与外国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

Y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

(略)

问:

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

为什么?

答:

中国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实行履行合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

本案中,Y公司所提交的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严重损害了X公司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在被允许推迟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准确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中国X公司享有救济权利有:

一是卖方实际履行;二是减少价金;三是解除合同;四是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中国X公司选择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是可行的、合法的重要方式,也是X公司享有的补救权利之一。

11、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略)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12、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

(略)

请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是合理的。

因为:

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收货方(原告)收到货物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且有承运人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签字确认,由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予以证明之,本案短缺43捆系发货前漏装所造成的,这种漏装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是可以发现的。

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为此,被告应承担短交43捆钢材所造成的货损的一切责任。

13、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

保险公司是否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为什么?

答:

(1)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以赔偿。

(2)理由:

保险公司可以适用保险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该案中,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而该案中的30包浸有水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舱内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显然该水渍损失不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之内。

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4、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是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的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

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损?

哪些是单独海损?

答: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

(2)(4)(5),属于单独海损的有

(1)(3)。

15、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利用。

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德。

问:

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货物贸易规则调整?

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

3.A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答:

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则调整:

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

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也即一国政府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3.A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报告,请求政府通过WTO机制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

16、中国甲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抽中国甲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

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

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

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问:

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答:

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限制性商业条款作了专门规定。

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例:

1.限制受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件或设备,本案中乙限制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公司购买违反了以上规定。

2.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方限制中国公司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以上规定。

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违反上述规定。

  17、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略)

试问:

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

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18、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

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甲国46%、乙国60%、丙国30%。

  试问: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答:

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12万美元:

20万美元*60%=12万美元。

该公司在丙国纳税6万美元:

20万美元*30%=6万美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9.2万美元。

  140万美元*46%-6万美元-20万美元*46%=49.2万美元。

  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6.4万美元。

  140万美元*46%-(12万美元+6万美元)=46.4万美元

19、W国C&C公司在Y国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专门用于订立销售合同,接收、发送货物以及提供售后服务。

(略)

  试问1.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国际上如何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

  思路如何界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

  答:

本案中C&C公司代表机构与Y国税务机关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者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标准不一。

  在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和征税间题上,国际上通行的是常设机构原则,即只对非居民公司设在境内常设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征税。

但在确定将何种利润划归常设机构时则存在存在着两项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

  20、跨国纳税人富珂珠先生2004年国内应税所得120万美元,在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

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40%。

  试问:

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

扣除法是指:

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富珂珠先生应向居住国缴纳税款38万美元。

(120万美元-25万美元)*40%=38万美元

  乙:

请您对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用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好么?

  甲:

好吧。

现在,很多国家都发现了双重征税的害处,但是由于涉及主权以及利益,所以很难解决,实践中是通过一系列协定来解决的。

  简单说来,例如:

2006年间甲国居民赵某在乙国得到了一笔利息收入,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乙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则甲、乙两国都可依法在该纳税年度内对赵某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

这属于重复征税。

  再例如:

甲国的W公司持有乙国的H公司40%的股权。

2006年末,W公司从H公司分得了的一笔股息。

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而乙国实行属人或属地税收管辖原则,则乙国可依法对H公司在为股东分发股息前的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而甲国可依法对W公司从H公司所分得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

这属于重叠征税。

  21、M国克林顿和稀拉里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C国。

克林顿开办了一家心理诊所,稀拉里在一所C国大学任英语教师。

  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M国。

克林顿遂关闭了诊所,稀拉里辞去了工作。

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

  试问:

1.克林顿和希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什么性质?

2.克林顿和希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

  答:

C国、M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

  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

  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本案克林顿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稀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克林顿和稀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向C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2、N国火箭队应邀来C国参加橄榄球赛。

  2002年5月至2002年6月期间火箭队在C国5个城市与当地橄榄球进行了多场激烈的比赛。

火箭队球员在比赛期间所获得出场费、奖金等收入若干。

  试问1.N国火箭队球员在C国比赛期间所获出场费、奖金等收入属于什么性质收入?

2.C国政府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依两个《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规定:

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固定基地,来源国都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N国火箭队球员的收益系跨国劳务所得。

C国政府有权对其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23、C国航空运输公司一架重型航空运输机,2005年7月在J国机场抛锚,经检测,发动机发生严重故障,如果修复需要巨额资金。

C国航空运输公司决定将此重型航空运输机就地转让出售。

经拍卖,该船被G国一家航空运输公司买走。

  试问:

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向哪国缴纳所得税?

  答:

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C国与J国、G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因此,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仅向C国缴纳所得税。

  24、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

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万美元。

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还从JKL公司收取股息5万美元。

  试问1.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

2.如果M国也向里根·爱德华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

 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所收取的5万美元的股息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M国也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国际重复征税。

对股息的征收则既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也存在国际重叠征税。

  25、M国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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