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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oc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4监测项目4.1一般规定4.1.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4.1.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周边建筑。

5周边管线及设备。

6周边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

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4.2仪器监测4.2.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

表4.2.1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基坑类别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续表4.2.1基坑类别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立柱竖向位移应测宜测宜测围护墙内力宜测可测可测支撑内力应测宜测可测立柱内力可测可测可测锚杆内力应测宜测可测土钉内力宜测可测可测坑底隆起(回弹)宜测可测可测围护墙侧向土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孔隙水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应测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宜测可测可测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周边建筑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倾斜应测宜测可测水平位移应测宜测可测周边建筑、地表裂缝应测应测应测周边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应测注:

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

3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剖面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监测剖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

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6监测方法及经度要求6.1一般规定6.1.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6.1.2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

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点。

3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

6.1.3检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地铁、隧道等其他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2水平位移监测6.2.1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点、后方交会点、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

表6.2.3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水平位移报警值累计值D(mm)D2020≤D60变化速率υD(mm/d)υD22≤υD6监测点坐标中误差≤0.3≤1.0≤1.5≤3.0注:

1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₂;2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3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

6.3竖向位移监测6.3.1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6.3.2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配合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行温度。

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6.3.3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

表6.3.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竖向位移报警值累计值S(mm)S2020≤S60变化速率υS(mm/d)υS22≤υS6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0.15≤0.3≤0.5≤1.5注: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是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差中误差。

6.3.4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应符合表6.3.4的要求。

表6.3.4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要求(mm)坑底回弹(隆起)报警值≤4040~6060~80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1.0≤2.0≤3.06.3.5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符合水准路线。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6.4.1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墙体或土体中预埋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

6.4.3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3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

6.4.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5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6.5倾斜监测6.5.1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方法。

6.5.2建筑倾斜观测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6裂缝监测6.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裂缝监测可采用一下方法: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发。

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凿出法等。

6.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6.7.1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变计或应力进行量测。

6.7.2混泥土构件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或混泥土应变计等量测,钢构件可采用轴力计或应变计等量测。

6.7.3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6.7.4应力记或应变计的量程宜为设计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7.5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性能检验和编号。

6.7.6内力监测传感器宜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并取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6.8土压力监测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8.3土压力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

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围岩土体一致。

4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少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孔隙水压力监测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量程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9.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

6.9.4孔隙水压力计应事前埋设,埋设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孔隙水压力计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

2检查标定数据,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宜采用直径10mm~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

6.9.6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地下水位监测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

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潜水水位管应在基坑施工前埋设,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且宜逐日连续观测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6.11.1锚杆和土钉的内力监测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6.11.2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对应设计值的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11.3锚杆或土钉施工完成后应对专用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量测。

6.12.2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

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牢固。

6.12.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埋设后量测,稳定时间不应少于1周并获得稳定的初始值。

6.12.4采用分层沉降仪量测时,每次测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不大于1.5mm,沉降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层沉降标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监测精度宜参照表6.3.4确定。

6.12.5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沉降管口高程的变化,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

7监测平率7.0.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7.0.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

监测期用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7.0.3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是,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

表7.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平率基坑类别施工进程基坑设计深度(m)≤55~1010~15>15一级开挖深度(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5~10-1次/1d1次/1d1次/1d>10--2次/1d2次/1d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14~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二级开挖深度(m)≤51次/2d1次/2d--5~10-1次/1d--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2d1次/2d--7~141次/3d1次/3d--14~281次/7d1次/5d-->281次/10d1次/10d--注:

1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2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3当基坑类别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4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制。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0.5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

8监测报警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基坑内、外地层位移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筑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先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8.0.3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及当地经验等因素确定;当无当地经验时,可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以及表8.0.4确定。

表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序号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类型基坑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1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30~350.3%~0.4%5~1050~600.6%~0.8%10~1570~800.8%~1.0%15~20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25~300.2%~0.3%2~340~500.5%~0.7%4~660~700.6%~0.8%8~10放坡、土钉墙、喷锚20~350.3%~3~550~600.6%~0.8%5~870~800.8%~8~102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支护水泥土墙0.4%1.0%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10~200.1%~0.2%2~325~300.3%~0.5%3~435~400.5%~0.6%4~53深层水平位移水泥土墙30~350.3%~0.4%5~1050~600.6%~0.8%10~1570~800.8%~1.0%15~20钢板桩50~600.6%~0.7%2~380~850.7%~0.8%4~690~1000.9%~1.0%8~10型钢水泥土墙50~550.5%~0.6%75~800.7%~0.8%80~900.9%~1.0%灌注桩45~500.4%~0.5%70~750.6%~0.7%70~800.8%~0.9%地下连续墙40~500.4%~0.5%70~750.7%~0.8%80~900.9%~1.0%4立柱竖向位移25~35-2~335~45-4~655~65-8~105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25~35-2~350~60-4~660~80-8~10续表8.0.4序号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类型基坑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6坑底隆起(回弹)25~35-2~350~60-4~660~80-8~107土压力(60%~70%)ƒ₁-(70%~80%)ƒ₁-(70%~80%)ƒ₁-8孔隙水压力9支撑内力(60%~70%)ƒ₂-(70%~80%)ƒ₂-(70%~80%)ƒ₂-10围护墙内力11立柱内力12锚杆内力注:

1h为基坑设计开完深度,ƒ₁为荷载设计值,ƒ₂为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达到表中规定值或连续3d超过该值的70%,应报警;4嵌岩的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位移报警值按表中数值的50%取用。

8.0.5基坑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主管部门无具体规定,可按表8.0.5采用。

表8.0.5建筑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项目监测对象累计值(mm)变化速率(mm/d)备注1地下水位变化1000500-2管线位移刚性管道压力10~301~3直接观察点数据非压力10~403~5柔性管线10~403~5-3邻近建筑位移10~601~3-4裂缝宽度建筑1.5~3持续发展-地表10~15持续发展-注:

建筑整体倾斜度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H为建筑承重结构高度)时应报警。

8.0.6基坑周边建筑、管线的报警值除考虑基坑开挖造成的变形外,尚应考虑其原有变形的影响。

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用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化、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在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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