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伯克段于鄢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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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伯克段于鄢文本
郑伯克段于鄢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申国,今南阳宛县。
○宛,於元反。
娶,取住反。
[疏]“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义曰:
杜以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
贾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祸福,将终之,乃言初也”。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
正义曰:
《外传》说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
《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
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绝,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谢。
《诗·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
《地理志》“南阳郡宛县:
故申伯国”。
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
以前,则不知其地。
生庄公及共叔段。
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犹晋侯在鄂,谓之鄂侯。
○共音恭。
共,地名。
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
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义曰:
贾服以共为谥。
谥法“敬长事上曰共”。
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寐寤而庄公巳生,故惊而恶之。
○寤,五故反。
恶,乌路反。
注同。
[疏]“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正义曰:
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巳生”。
爱共叔段,欲立之。
欲立以为太子。
亟请於武公,公弗许。
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
公曰:
“制,岩邑也,虢叔死焉。
佗邑唯命。
”虢叔,东虢君也。
恃制岩险而不脩德,郑灭之。
恐段复然,故开以佗邑。
虢国,今荧阳县。
○亟,欺冀反,数也。
为,于伪反。
岩,五衔反,本又作岩。
虢,瓜伯反,国名。
复,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阳县”。
○正义曰:
僖五年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
《晋语》称文王“敬友二虢”,则虢国本有二也。
晋所灭者,其国在西,故谓此为东虢也。
《郑语》:
史伯为桓公诈谋云:
“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晋有骄侈怠慢之心。
君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
”桓公从之。
是其恃险而不脩德为郑灭之之事也。
贾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
传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
案传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
此虢国有二而经传不言东西者,於时东虢巳灭,故西虢不称西;其并存之日,亦应以东西别之。
《地理志》云“河南郡荧阳县”。
应劭云:
故虢国,今虢亭是也。
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
公顺姜请,使段居京,谓之“京城大叔”,言宠异於众臣。
京,郑邑,今荧阳京县。
○大音泰,注及下皆同。
祭仲曰:
“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
祭仲,郑大夫。
方丈曰堵,三堵曰雉。
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
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
○过,古卧反后不音者皆同。
堵,丁古反。
长,直亮反,又如字。
高,古报反,又如字。
径,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曰:
注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显见於传,更无卑贱之验者,皆以大夫言之。
其实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
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
五板而堵,五堵而雉”。
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
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
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
五堵为雉,雉长四丈。
古《周礼》及《左氏》说,一丈为板,板广二尺。
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
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
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
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
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
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
《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
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
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
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
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
《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
大於诸侯,小於天子之制”。
《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
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
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
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三分国城之一。
○参,七南反,又音三。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今京不度,非制也。
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曰:
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
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
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
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
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
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
子男城比王之大都。
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
《考工记》曰:
“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
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
”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盖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盖高五丈也。
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盖亦高三丈也。
周礼四县为都,周公之设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其邑竟广狭无复定准,随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
下邑谓之都,都亦一名邑。
庄三十八年传曰“宗邑无主”,闵元年传曰“分之都城”,俱论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将不堪。
”公曰:
“姜氏欲之,焉辟害?
”对曰:
“姜氏何厌之有?
不如早为之所,使得其所宜。
○焉,於虔反。
厌,於盐反。
无使滋蔓!
蔓,难图也。
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
”公曰:
“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毙,踣也。
姑,且也。
○蔓音万。
毙,婢世反,本又作<敝犬},旧扶设反。
踣,蒲北反。
[疏]“无使滋蔓”。
○正义曰:
此以草喻也。
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注“毙,踣也”。
○正义曰:
《释言》文也。
孙炎曰:
“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於己。
鄙,郑边邑。
贰,两属。
公子吕曰:
“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
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
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
无生民心。
”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
公曰:
“无庸,将自及”。
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
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
至于廪延。
言转侵多也。
廪延,郑邑。
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
○廪,力锦反。
子封曰:
“可矣,厚将得众。
”子封,公子吕也。
厚谓土地广大。
公曰:
“不义不暱,厚将崩。
”不义於君,不亲於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
○暱,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
以墙屋喻也。
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
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
○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
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
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
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车曰乘。
○缮,市战反。
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
乘,绳证反,注及下同。
将袭郑。
夫人将启之。
启,开也。
公闻其期,曰:
“可矣!
”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
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
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共国,今汲郡共县。
○共音恭。
汲,居及反。
书曰:
“郑伯克段于鄢。
”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
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
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
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於杀,难言其奔。
○不弟,大计反,又如字。
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
谓实非二君,俊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
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
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
“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
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脩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同也”。
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杀,故不言奔。
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
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
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
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
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
“克”者,战胜获贼之名。
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於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
郑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锺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
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
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
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
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
传称“公曰:
‘姜氏欲之,焉辟害?
’”《诗序》曰:
“不胜其母,以害其弟。
”经曰:
“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
服虔云:
“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
”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
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於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
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
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
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
刘炫云:
“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
”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
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於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颍,城颍,郑地。
○寘,之豉反,置也。
而誓之曰:
“不及黄泉,无相见也!
”地中之泉,故曰黄泉。
既而悔之。
颍考叔为颍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
《周礼·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
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
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
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
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於公。
公赐之食。
食舍肉。
公问之。
对曰:
“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
”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
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
○舍音舍。
遗,唯季反,下同。
啜,川悦反。
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义曰:
《礼·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
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
“尔有母遗,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