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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伯克段于鄢文本

郑伯克段于鄢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申国,今南阳宛县。

○宛,於元反。

娶,取住反。

  [疏]“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义曰:

杜以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

贾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祸福,将终之,乃言初也”。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

正义曰:

《外传》说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

《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

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绝,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谢。

《诗·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

《地理志》“南阳郡宛县:

故申伯国”。

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

以前,则不知其地。

 

  生庄公及共叔段。

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犹晋侯在鄂,谓之鄂侯。

○共音恭。

共,地名。

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

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义曰:

贾服以共为谥。

谥法“敬长事上曰共”。

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寐寤而庄公巳生,故惊而恶之。

○寤,五故反。

恶,乌路反。

注同。

  [疏]“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正义曰:

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巳生”。

 

  爱共叔段,欲立之。

欲立以为太子。

亟请於武公,公弗许。

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

公曰:

“制,岩邑也,虢叔死焉。

佗邑唯命。

”虢叔,东虢君也。

恃制岩险而不脩德,郑灭之。

恐段复然,故开以佗邑。

虢国,今荧阳县。

○亟,欺冀反,数也。

为,于伪反。

岩,五衔反,本又作岩。

虢,瓜伯反,国名。

复,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阳县”。

  ○正义曰:

僖五年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

《晋语》称文王“敬友二虢”,则虢国本有二也。

晋所灭者,其国在西,故谓此为东虢也。

《郑语》:

史伯为桓公诈谋云:

“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晋有骄侈怠慢之心。

君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

”桓公从之。

是其恃险而不脩德为郑灭之之事也。

贾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

传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

案传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

此虢国有二而经传不言东西者,於时东虢巳灭,故西虢不称西;其并存之日,亦应以东西别之。

《地理志》云“河南郡荧阳县”。

应劭云:

故虢国,今虢亭是也。

 

  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

公顺姜请,使段居京,谓之“京城大叔”,言宠异於众臣。

京,郑邑,今荧阳京县。

○大音泰,注及下皆同。

祭仲曰:

“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

祭仲,郑大夫。

方丈曰堵,三堵曰雉。

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

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

○过,古卧反后不音者皆同。

堵,丁古反。

长,直亮反,又如字。

高,古报反,又如字。

径,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曰:

注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显见於传,更无卑贱之验者,皆以大夫言之。

其实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

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

五板而堵,五堵而雉”。

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

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

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

五堵为雉,雉长四丈。

古《周礼》及《左氏》说,一丈为板,板广二尺。

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

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

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

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

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

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

《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

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

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

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

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

《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

大於诸侯,小於天子之制”。

《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

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

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

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三分国城之一。

○参,七南反,又音三。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今京不度,非制也。

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曰:

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

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

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

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

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

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

子男城比王之大都。

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

《考工记》曰:

“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

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

”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盖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盖高五丈也。

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盖亦高三丈也。

周礼四县为都,周公之设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其邑竟广狭无复定准,随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

下邑谓之都,都亦一名邑。

庄三十八年传曰“宗邑无主”,闵元年传曰“分之都城”,俱论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将不堪。

”公曰:

“姜氏欲之,焉辟害?

”对曰:

“姜氏何厌之有?

不如早为之所,使得其所宜。

○焉,於虔反。

厌,於盐反。

无使滋蔓!

蔓,难图也。

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

”公曰:

“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毙,踣也。

姑,且也。

○蔓音万。

毙,婢世反,本又作<敝犬},旧扶设反。

踣,蒲北反。

  [疏]“无使滋蔓”。

  ○正义曰:

此以草喻也。

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注“毙,踣也”。

  ○正义曰:

《释言》文也。

孙炎曰:

“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於己。

鄙,郑边邑。

贰,两属。

公子吕曰:

“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

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

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

无生民心。

”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

公曰:

“无庸,将自及”。

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

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

至于廪延。

言转侵多也。

廪延,郑邑。

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

○廪,力锦反。

子封曰:

“可矣,厚将得众。

”子封,公子吕也。

厚谓土地广大。

公曰:

“不义不暱,厚将崩。

”不义於君,不亲於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

○暱,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

以墙屋喻也。

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

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

○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

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

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

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车曰乘。

○缮,市战反。

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

乘,绳证反,注及下同。

将袭郑。

夫人将启之。

启,开也。

公闻其期,曰:

“可矣!

”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

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

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共国,今汲郡共县。

○共音恭。

汲,居及反。

书曰:

“郑伯克段于鄢。

”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

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

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

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於杀,难言其奔。

○不弟,大计反,又如字。

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

谓实非二君,俊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

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

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

“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

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脩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同也”。

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杀,故不言奔。

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

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

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

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

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

“克”者,战胜获贼之名。

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於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

郑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锺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

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

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

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

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

传称“公曰:

‘姜氏欲之,焉辟害?

’”《诗序》曰:

“不胜其母,以害其弟。

”经曰:

“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

服虔云:

“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

”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

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於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

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

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

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

刘炫云:

“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

”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

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於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颍,城颍,郑地。

○寘,之豉反,置也。

而誓之曰:

“不及黄泉,无相见也!

”地中之泉,故曰黄泉。

既而悔之。

颍考叔为颍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

《周礼·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

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

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

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

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於公。

公赐之食。

食舍肉。

公问之。

对曰:

“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

”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

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

○舍音舍。

遗,唯季反,下同。

啜,川悦反。

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义曰:

《礼·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

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

“尔有母遗,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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