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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

新增条款。

《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释义:

《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规定: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释义: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符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第2条)

最高工作压力改为“工作压力”。

释义:

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

99版容规注1中所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

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是偏于保守的,故规定“一般应当扣除”。

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比如焊接连接。

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

99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

应当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时,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

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0.1MPa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更不用划分类别。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第2条)

增加对容规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自行安全管理的要求。

释义:

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第2条)

与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

本规程不仅考虑压力、容积,还采用PV值控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并确定容器的类别,容器的PV值表征了容器中蕴含的能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

99版容规中仅以压力或者容积单独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故取消99版容规中的

(1)

(2)两项,对容积较小的压力容器在1.4.2和1.4.3中规定。

99版容规中此条包括锅炉房内的分气缸,分气缸属于压力容器,并无特殊性,99版容规修订时,主要考虑分气缸主要由锅炉制造单位制造,选择材料主要为20g或者16Mng等锅炉材料,因此列于此条,没有要求选择容器材料。

目前,随着锅炉压力容器统一朝着承压设备方向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也逐步统一,在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中,合并了原GB713和GB6654,已将20g、20R统一为Q245R,将16Mng、16MnR统一为Q345R,已经不存在材料牌号问题了,故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而是做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

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可以采用此特殊规定。

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些热交换器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本规程。

释义:

“空分设备中的冷箱”不是一个单体设备(容器),而是多个设备组成的集合体,冷箱内的各承压容器按各自的参数确定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

现改成“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更确切。

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

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不能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应当满足。

本规程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释义:

新增条款。

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99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容积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本条所述的这些小容积容器的管理,只要求其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许可证,并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即可,而不需要满足本规程的其他要求,体现按不同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思想。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实验室工艺试验研究、测试分析(且绝大多数由使用者自行设计、用途特殊),其危险性很小,即使发生事故,危害也不是很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只要求其制造单位持有D1或其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在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下制造即可。

本规程1.4.2和1.4.3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第3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不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自然本规程也不适用。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内。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

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

实际上,无论是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是按本规程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都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其本质都应当是安全的。

成套装置中的余(废)热锅炉,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要求等问题,因为锅炉和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及方法是不同的,这会影响成套装置的停车检修周期。

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承压容器,包括

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承压容器,此处的“瞬时”指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99版容规同时指出“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既然本条说的就是不适用范围,因此无必要再出现对适用范围的说明。

本规程不适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主要指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与GB150的规定一致。

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承压容器,转动机器装置中的其他附属容器(如缓冲罐、分离罐、蓄能器、储气罐等),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均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进行管理。

99版容规第3条7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这些热交换器的发展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将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中的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列入本规程1.4.1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排除在外,不适用于本规程。

到目前为止,这些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

释义:

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的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第2、25条)

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释义: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

本体又包括受压元件和相关联的零部件、部位。

明确规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本体、安全附件、(主要)受压元件等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基本安全要求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最终要落实到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或者主要受压元件上。

同时,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如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定期检验时只对压力容器的本体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影响到容器能否投入使用,但不参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释义:

压力容器中直接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零部件为受压元件。

受压元件以外的其他部件为非受压元件。

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设备法兰指承压筒体与封头(管箱)、或者筒体与筒体之间的连接法兰,或不直接与外部管道法兰相连接的法兰(如:

人孔盖、人孔法兰等)。

设备主螺柱系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第6条)

改变类别划分方法,仍然划分为三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

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风险控制的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释义:

国际上有类似的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并由此确定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要求。

由于各国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工业基础和管理体系的差异,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基于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欧盟97/23/EC《承压设备指令》,根据允许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温度下的蒸汽压力、介质危害性、几何容积,将承压设备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并给出相应的材料、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

日本JIS8265—2003《压力容器(基础标准)》,依据设计压力和介质危害性将压力容器分成3个等级。

释义:

99版容规的压力容器分类法,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制造工艺等诸多因素,其原则思想也是容器的危险性,但整个分类方法重点因素不突出,在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很难确定某一具体容器类别的情况。

压力容器往往有多种功能,难以界定哪个功能在工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考虑反应、储存、换热或分离等使用因素,就会造成类别划分时意见不统一;

随着材料、制造技术的进步,材料强度已不再是影响容器风险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

如镍基合金、双相不锈钢等材料不仅强度高,而且韧性也好。

为探讨压力容器新、旧分类方法对压力容器分类结果的影响,起草组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和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从压力容器检验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共227台压力容器;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共34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成套装置设计项目(包括聚丙烯项目、乙二醇项目、合成氨净化装置等)中收集1645台压力容器,涉及石油化工、冶金、航空航天、医药、核工业、轻工纺织、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共计1872台压力容器,按新、旧分类方法进行了分类比较。

结果表明:

按99版容规分类,第Ⅰ类、第Ⅱ类和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0%(936台)、38%(713台)和12%(223台);

按新容规分类后的比例相应变为26%(493台)、58%(1082台)和16%(297台)。

第Ⅰ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减少,第Ⅱ类、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石油化工行业各设计院所提供的样本大多数为近期正在建设的大型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具有容积大、介质易爆、数量多等特点,使得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但从检验机构数据库随机抽取的样本分析来看,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降低。

因此,总体来看,采用新容规后,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的比例不会明显变化。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

A1.2.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

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释义:

压力容器涉及的易燃介质包括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

目前尚没有严格的易燃气体定义。

国内有关标准规范(如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660-2000《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等)中,易燃液体的定义差别也较大,难以统一。

99版容规易燃介质的定义:

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其实质是易爆介质的定义。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将易燃介质更名为易爆介质,相当于HG20660标准中的“爆炸危险介质”。

液化气体常温下为气体,通过加压、降温液化,即使是非危险介质(如氧气、氮气、CO2等),一经液化存储,其容积率极大,一旦泄漏,会突然改变周围大气状态,造成大面积窒息,也是十分危险的,故将液化气划为第一组介质。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基本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

A1.3.2多腔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照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是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A1.3.3同腔多种介质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照组别高的介质划分类别。

A1.3.4介质含量极小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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