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素材酒现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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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素材酒现象
“集团开发酒”到底是个什么酒?
近日,记者在山西太原、汾阳等地调查发现,汾酒集团出品的产品存在价格、产品信息混乱,“集团开发酒”暗藏私自灌装等现象。
此后,汾酒集团发布声明称,“将大力进行整治、整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山西省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对杏花村镇的白酒销售商进行检查。
(4月23日《新京报》)
都挂着“汾酒”的牌子,却卖着良莠参差的货。
要不是好事媒体的科普,大概很多人对下面这个事实是傻傻分不清的:
股份酒才是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生产的汾酒,这是汾酒老厂;而集团酒则是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子公司生产的酒水,它们由各个开发商自行设计包装品名销售,所以也称为“开发酒”。
一言蔽之,股份酒是原厂的,开发酒是贴牌的。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白酒这件事,各有流派,各有偏好。
杏花镇酒厂林立,大概就跟茅台镇差不多,理论上说也不是稀奇的事。
开发酒当然有开发酒的好处,比如1998年山西朔州假酒案后,汾酒受到波及,省外市场快速流失。
受益于合作开发模式,汾酒在2004年之后迅速崛起。
业内的说法是,汾酒的品牌最多的时候在1000多个左右。
后来战线收缩,数百品牌依然叫人眼花缭乱。
萝卜快了不洗泥,林子大了鸟就多。
开发酒的问题集中在两个层面:
一是弄虚作假。
比如汾酒集团规定,所有开发商的酒水必须来自汾酒集团公司,不能私自灌装。
但事实上,用三无散酒冒充汾酒的恶例恐怕并不是一两起。
酒企集团再大,显然也管不了下面成百上千的贴牌商。
对于酒企集团来说,开发商既是客户又是合作商;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显然既可代表汾酒集团,抑或是“灰色地带”的造假者。
二是价格混乱。
股份酒的价格体系基本是顺畅而有序的,但是开发酒的舞台就妖娆诡谲多了。
比如一款汾酒“集团开发酒”扫码显示零售价为588元/瓶,但其在开发商处进价仅30元。
真假莫辨、标识不清,生产厂址和批号栏甚至都是可以“留白”的——如此操作,乱象纷呈。
《产品质量法》利剑高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醍醐灌顶,但仍是管不好这个混乱的贴牌酒市场。
这当然不是一个白酒品牌面临的尴尬,而理解了股份酒和开发酒之间的“微妙差别”,自然就理解了媒体广告里、骚扰电话里低价轰炸的“名牌酒”真相了。
此前有消息称,有名酒企业停止贴牌定制,一年清理163个品牌。
走过粗放竞争的白酒,恐怕也要主动洗牌,在铺摊子的历史问题上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这既是珍惜自己的“羽毛”,亦是在品控上尊重市场规律。
当然,既然授权了、收钱了,开发酒出事,股份酒怕也难以独善其身。
“替父卖酒”虚假宣传不能只罚厂家
贵州省仁怀市委宣传部通报称:
经相关调查确认,网上“陈静替父代言卖酒”广告,系虚假宣传,主角“陈静”及“父亲”毫无关系,也不从事酒行业。
国内多个别知名网络平台为其发布虚假广告,有的收费甚至不足千元。
据了解,涉事厂家醉臣酒业目前已履行处罚决定。
(12月23日《贵阳晚报》)
“美女大学生替父代言卖酒”宣传广告中的主角“陈静”及“父亲”两人之间并非真实的父女关系,两人之间其实毫无关系,却在广告中打着“替父代言卖酒”的旗号卖酒。
这其实是利用乃至滥用人们的同情心,以“大学生美女替父代言卖酒”为噱头,吸引广大网友的关注,欺骗消费者,进而推销所谓的自家酿制的美酒。
从法律角度说,很显然,“美女大学生替父代言卖酒”宣传是名副其实的套路营销,属于违法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且规定,广告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
酒厂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法,理所应当受到处罚。
但是,“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误导、欺骗消费者,涉嫌违法的不是只有酒厂,还包括“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中的主角“陈静”及“父亲”,以及发布“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
他们都是虚假广告、套路营销的“帮凶”,也都是套路营销利益链上的一环。
对“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案,市场监管部门还必须依法惩罚广告中的“主角”扮演者以及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让他们为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付出应有的代价。
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代言人有“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虚假广告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不少互联网平台两次三番发布、传播虚假广告。
究其根源,还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现有的处罚比较轻,对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不痛不痒,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要净化互联网空间的虚假广告,必须提高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对互联网平台收钱发布很明显的虚假广告行为,不能总是给予经济处罚,有必要给予顶格处罚,暂停互联网平台广告发布业务,甚至吊销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彻底断了互联网平台的发布广告利润来源,逼其倒闭、破产。
李保芳要求“酒喝不炒”,茅台如何保证供应
9月13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一家茅台专卖店内,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与来店买酒的市民交流时强调:
“茅台酒是拿来喝的,不是拿来炒的,请不要做‘黄牛’,不要非法倒卖茅台酒。
”
好熟悉的声音,除了模仿“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之外,茅台集团原董事长袁仁国就曾在2017年8月的一次研讨会上,喊出过“酒是用来喝的,不是拿来炒的”的口号。
可是,两年多时间过去了,茅台酒的价格不仅没有稳住,反而涨得更多,涨得更加没有理性了。
要知道,中央确定“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是基于房子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如果房价无限制地涨下去,就会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社会各方面对生活质量提高的认同感。
但是,茅台酒并没有这样的功能,并不是每个家庭、每个居民都需要饮用的生活必需品,用这样的口号来向市场喊话,甚至向“黄牛”喊话,实在有点贻笑大方。
事实上,茅台酒作为一般商品,早就是市场化产物,需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茅台酒的价格,并不需要用行政手段来调控,也不可能运用行政手段调控,更不能使用行政手段调控。
否则,就是有形之手对市场的无序干预,是对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干扰和破坏。
退一万步讲,就算用行政手段对茅台酒价格进行干预,能产生作用吗?
“黄牛”们会听从这样的干预吗?
有对“黄牛”进行处罚的依据吗?
实事求是地讲,外界并不清楚茅台集团对茅台酒的供应是采用什么样的配置方式,有多少是真正通过市场销售的,又有多少是通过非市场渠道销售的,通过市场销售的茅台酒占全部茅台酒销量量的比重有多高,市场销售的茅台酒多还是非市场流出的茅台酒多。
因为,茅台酒价格出现这样的上涨,决非“黄牛”的力量所能达到的。
更多情况下,可能与有形之手的干预有关,与非市场渠道流掉的茅台酒数量太多有关。
如果绝大部分是依靠市场化手段流向市场的,茅台酒的价格应当不会有这么高。
这也意味着,所谓“茅台酒是拿来喝的,不是拿来炒的”,更多的是用于宣传和作秀,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些什么,而非真正的销售定位、供应定位、消费定位。
如果茅台集团能够对市场策略做适当调整,一方面,适度提高茅台酒的生产量,增加市场供应,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堵塞销售漏洞,减少非市场流出的比重,补充市场供应数量。
那么,茅台酒的市场供求关系就能得一定改善,茅台酒的价格就不会无序上涨。
可以理解的是,茅台集团所以不愿意扩大酒的生产量,除了保品质需要之外,与近年来茅台集团推行的资本运作思路也是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只有保持茅台酒的饥饿销售状态,茅台的市场供求关系才会紧张,茅台酒的价格才能居高不下,茅台的股价才能持续上涨,支撑茅台股价上涨的利润才能节节攀升,企业效益才能有保证,不仅员工收入会越来越高,茅台股票的吸引力也会越来越强。
只是忘记了一条最重要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一定损伤了。
原本可以以较低价格购买到的茅台酒,或者一般消费者也能品尝到的茅台酒,都需要付出更多代价或难以满足了。
白酒作为纯市场化的商品,原本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运行。
但是,就茅台酒来看,已经演变成奢侈品、利益集团多占品和半市场化商品了。
因此,把茅台酒当作商品房一样对待,提出“茅台是用来喝的,不是用来炒的”口号,完全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掩盖茅台酒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问题,以让“黄牛”背锅的方式摔锅,实在有点不太地道。
特别是“非法倒卖”茅台酒的说法,更是高估了茅台酒的地位,扭曲了“法”的概念。
如果要说“非法”的话,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茅台集团有权审批茅台酒供应的人,可能发生违法问题,发生不按市场规则供应茅台酒的问题,其他的,即便把茅台酒价格炒到10万元一瓶,也难以与非法联系在一起。
所以,要想茅台“酒喝不炒”,主动权还在茅台集团,而非市场,更非“黄牛”。
扩大生产量、增加有效供应量、减少非市场渠道流失,才是稳定茅台酒价格的基本思路。
其他的,都只能看作是转移视线。
处置“酒疯子”还须执法“动真格”
辱骂民警,打砸验证设备,对试图劝阻的人员拳脚相向。
近日,一名男子在广东深圳沙头角边检站关口接受查验时因醉酒闹事,最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类似的涉酒警情每天都在上演,不少醉酒者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绪亢奋、失控,寻衅滋事、打人毁物,甚至妨害公务、袭击警务人员,此类警情现场处置较为棘手,处置难度大,让不少基层民警有苦难言。
(10月30日《法制日报》)
“喝酒前他是世界的,喝完酒世界是他的”。
现实生活中,涉酒警情的处置现场可谓“无奇不有”且“异彩纷呈”。
试问一线民警面对思维行为混乱、情绪亢奋失控的醉酒者时,执法难度有多大?
昏睡不醒、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暴力袭警几乎成为了现场处置的“常规戏码”。
而由于酒精刺激,醉酒者本身攻击性和暴力性都高于正常人,这更进一步增加了民警与当事人正常沟通处置的难度与风险,在这种“危险系数”极大的情形下进行现场执法,基层民警“被误伤”更是成了“家常便饭”。
正是“酒后高歌且放狂,不得多时住醉乡”。
如果有比涉酒警情更让一线民警头痛的,那一定是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酒疯子”。
即便是出现当事人昏睡的情况,执法过程最短也要需要两三个小时,若是出现滋事甚至袭警情况,这个“一边醒酒一边办案”的执法过程恐怕要“通宵达旦不舍昼夜”了。
强行与安抚并用,劝导与强制共存,由此可见,“转角遇到酒疯子”已经成为了一线民警日常执法的难点所在。
实际上,“酒疯子”的“大型撒酒疯直播现场”不仅严重阻碍了正常执法的进行,更是办案民警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
由此,单纯依靠一线民警的“高容忍度”来为“酒疯子们”醒醒酒是远远不够的,要形成处置震慑,还须执法“动真格”。
首先,要在准确判断当事人醉酒状态的情况下,迅速进行分类处置,把握执法尺度。
对于确实存在严重暴力倾向的当事人,必须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是保障醉酒者人身安全重要手段,更是保护周边民众人身安全的必要举措。
在此过程中,要灵活协调增援警力、救护单位等部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平息警情。
其次,在醉酒警情处置过程中,民警必须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拍摄留存,特别要对涉酒人员身上的伤情、抗拒民警执法、强制约束带离等环节进行现场登记和重点固定,这不仅是完善规范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是保护办案民警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此外,可将涉酒警情的处置步骤固化下来,根据实际情况按部就班地进行现场执法操作,避免现场处置杂乱无章,失去分寸。
最后,各地应积极探索警医联动机制,厘清职责分工。
可在医院建立专门的警务醒酒室或醒酒中心,在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前,采取专业醒酒手段,改变以往依靠办案民警“人工醒酒”的方式。
这不仅有助于案件的迅速办结,更从根本上保障了醉酒人员的人身安全,极大的规避了因医疗条件有限或醉酒者因饮酒过量突发其他疾病的风险概率。
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应在现有基础上做进一步完善。
鉴于涉酒警情的特殊性和常发性,可将强制醒酒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于被强制醒酒人员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大其违法成本,亦是让“酒疯子们”迅速清醒的一剂“醒酒药”。
莫让“人情酒”喝淡了真感情
“幺妹,明天曾大爷外孙女满10岁,你别跑出去耍了。
”家住四川省隆昌市唐家桥村的唐娟今年春节回家半个月,已经吃了十多场酒席。
和不断堆积的脂肪相比,更让她烦心的是日益干瘪的口袋。
(2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返乡的年轻人来说,一年到头在外奋斗,回家来最想的就是陪伴家人、会会朋友,轻轻松松过个年,但是回来之后反倒被人情所累,奔波于各种酒席之间,肚子撑了,钱包却扁了。
“人情酒”不仅是唐娟这样的返乡年轻人头痛的事情,也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一件难事。
“正常的红白喜事整个酒也就算了,现在孩子满月请,老人过生日也请,有的人甚至不是2月的生日都改在春节期间请酒,真让人受不了!
”
遇事“随份子”是民间习俗,是对主家的尊重,也是一种社交方式。
传统的“份子钱”所讲究的不是钱的多少,而在于是否合乎礼制。
这种以亲缘血缘为基础的社交活动,符合我国一直以来延续的有事大家齐帮动手的传统。
但“人情酒”喝到现在,礼金水涨船高,成了一种“债务”,有些人还将其当做评判感情亲疏的标准。
一些地方“人情酒”泛滥,已经办过酒的怕被丢下,琢磨着找个理由再办,还没办酒的生怕随出去的份子钱“捞不回来”,也想方设法摆上几桌。
总之,酒越喝花样越多,感情却越来越淡,金钱味道反而浓厚,令人警醒。
讲人情与随礼金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礼金的多少并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感情深浅。
随礼、收礼,周而复始,也成了一个个填不满的“坑”。
“人情大于债,头顶锅子卖”,“人情链”的越拉越长,受害最深者还是基层群众。
久而久之,一些传承下来的乡风民俗必然受到影响,成为恶俗陋习,贻害无穷。
不能让“人情酒”喝淡了真感情,要让百姓清清爽爽过好节日,也得让乡亲情谊通过恰当的方式得到表达。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做移风易俗的倡导者和推进者,鼓励红白理事会等民间组织来做主,红白事提倡节俭;对于老百姓来说,要摒弃攀比心理,放下所谓的面子,走出跟风的误区,不摆阔气、不铺张浪费,在简单愉悦、平安喜乐的氛围中让大家“喝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