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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算管理制度

 

2020年项目核算管理制度

 

2020年9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工程项目核算3

第四条工程项目匡算3

第五条工程收入的核算4

第六条工程成本的核算8

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与收款9

第八条减值计提及损失处理9

第九条项目风险管理9

第三章项目合同的变更10

第四章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照明及照明相关、智慧城市为主的工程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和PPP项目业务等工程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工程业务行为,防范工程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进一步规范各类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完整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照明及照明相关、智慧城市为主的工程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或建设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并向发包方交付经验收合格且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工程业务活动。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PPP项目业务,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下属各子分公司。

境外子公司在不违背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核算

第四条工程项目匡算

各公司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项目匡算表》,并在《项目匡算表》中列明清项目合同总额、项目产品成本、项目施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项目施工费用、项目总体毛利等信息,将审批后的匡算表、已签订的合同、中标文件(若有)等在当月月底前提交至财务部。

在项目实施中应加强过程管理,项目预算总成本发生重大调整,偏差超过原预算10%的应重新执行预算审批程序,并将有关变动资料当月月底前及时报财务部。

第五条工程收入的核算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原则

在合同生效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考虑下列迹象: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到客户;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应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3)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应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但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将该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是指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估计单独售价。

(5)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否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6)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集团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如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7)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①工程承包合同收入

1)照明及相关工程项目,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本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成本。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i.对于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客户结合首期节能量和合同约定条款,按期定额付款,每期付款额和总付款额不再变化时,公司在调试完毕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如果根据每期收款额计算出收款期在1年以上,则按现金流折现后确认收入。

ii.如果合同中约定收款期或者最高付款额,实际付款按照节能量每期分别支付,直至约定的付款期结束或达到最高付款额为止,公司在每期取得客户对节能金额的确认后确认收入。

第六条工程成本的核算

(1)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即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之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即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

销售佣金等)。

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

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2)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工的进度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本公司对于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按照相关合同下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损益。

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与收款

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及时提交业主方或发包方收款申请,及时催收款项,同时做好工程款回收台账。

各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业主方或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业主方或发包方、第三方审价确认后,作为最终财务核算的依据。

第八条减值计提及损失处理

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参照《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项目风险管理

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应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和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进行风险评估。

(一)长期应收款对应项目的应收账款已出现逾期超过1年的,应予以重点关注,进行风险评估。

(二)当工程项目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予以重点关注,进行风险评估:

1)出现验收资料不全、工程质量等问题,且在项目完工后超过6个月仍无法达到收款必要条件的项目;

2)工程中断6个月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时需重新执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①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③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收入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的小规模变更(变动金额<5%),根据重要性原则,无需对原来收入成本的确认方式作出改变。

第十三条项目合同的较大规模变更(变动金额>=5%),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取得客户的书面要求后,申请合同变更流程。

根据更新后的预估毛利率,采用未来适用法计算更新后的项目收入和成本,并根据授权制度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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