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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买方”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单位。

1.3“检验机构”是指位于工作现场所在地的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或单位。

1.4“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货物座落使用的地方。

1.5“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备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6“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的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

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

1.7“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

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

1.8“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

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

1.9“安装”是指有关货物、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0“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货物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货物(子

系统)和一系列货物(系统)分别进行的测试。

1.11“性能考核”是指根据合同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货物

是否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2“验收”是指合同货物在性能考核中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之后,买方对合同货物的接受。

1.13“质保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适当

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买方不承担消除货物自身缺陷的费用。

1.14“合同货币”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15“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6“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

的日期。

1.17“日”是指日历日数。

1.18“月”是指日历月数。

1.19“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合同专用条款”

中规定的“合同货物”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3.合同总价

3.1本合同总价为“合同协议书”标明的金额。

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

3.2合同货物的分项价格表详见合同协议书。

4.支付

4.1买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 履约保证金 

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

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5.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

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

5.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银行保函:

由买方可接受的的银行。

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或

B.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5.4本合同第11.5条规定的质保期期满证书签署日期起60日后,履约保函失效,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将退还卖方。

6.交货和保险

6.1合同货物大约净重、总毛量、总体积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6.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交付

合同货物。

实际交货日期的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6.3装运地点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6.4卸货地点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6.5发货前通知,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装运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以及货物准备发运和预计到达卸货地点的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如果有易燃货物和危险货物,亦应注明有关细节。

6.6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装运并交付合同货物。

6.7运输保险,卖方应按合同货物的发票价值110%的金额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

若交货地点为买方项目现场,则以卖方为受益人;若交货地点为卖方工厂,卖方代办货物运输及保险,则以买方为受益人。

如果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货物。

6.8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交货,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提供其他救济。

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

7.包装与标记

7.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货物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

并采取防漏、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

7.2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标明:

目的地、收货人、合同货物

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尺寸等内容。

根据合同货物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还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

对于重量为二吨及以上的合同货物,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7.3在合同货物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A.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

B.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

C.相关合同货物的技术资料一份;

D.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

7.4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

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货物的集装箱状态良好。

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货物在集装箱内移动。

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货物的任何损坏负责。

7.5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

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8.技术资料

8.1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技术资料。

9.检验

9.1卖方或制造商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合同货物进行出厂检验。

9.2如果在质保期满前发现合同货物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归咎于卖方的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性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提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根据检验结论向卖方提出索赔。

9.3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格不完全,检验机构有权自行决

定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

10.技术服务和考核验收

10.1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

进行。

10.2在安装工作按照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后,合同双方应在安装结束后5

日内签署安装证书。

该证书的签署日期应视为安装工作完成日。

10.3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合同货物进行性能考核。

10.4如果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在性能考核中都已经达到,双

方授权代表应在性能考核后5日内签署合同货物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0.5如果在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允许的最后一次性能考核中仍有任何指标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的要求,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10.6如果安装和/或试运行和/或性能考核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它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上

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11.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

满足合同货物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1.3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合同货物运行必需的、专业的、

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1.4卖方保证它是与合同货物和技术资料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

持有者。

如果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犯了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由卖方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补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花费、赔偿或损失。

11.5合同货物质保期的期限和内容为“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质保期满后,买方应出具合同货物的质保期期满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12.索赔

12.1如果合同货物在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和保证期内,卖方未

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包括:

A.由卖方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或消除合同货物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

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B.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货物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货物或技术资料,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货物作出质量保证。

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货物或补供的货物运抵工作现场。

对于急需的货物,卖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包括专车直送、空运等方式送达工作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C.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货物进行降价。

D.拒收货物,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承担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必需的其它费用。

E.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

12.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日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2.3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

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未能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2.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卖方应另行赔付。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

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特快专递将当地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1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

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

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

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4.合同的终止

14.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终期限交付合同货物和/或技术资料;或者

B.卖方未能使合同货物达到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者

C.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4.2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

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

14.3如果买方认定卖方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买方有权

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A.“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投标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投标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买方无法从公开有序的竞争中受益。

14.4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

规定对买方给予补偿。

15.争议的解决

15.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提交法院判决。

16.适用法律

16.1本合同的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7.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本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7.2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合同有效期最

长不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年限。

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

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

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17.3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中国税务机构向其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7.4合同双方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所有合同文件及相关的修

订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书面联络,应使用中文书就并按中文解释。

17.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17.6合同双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的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7任何一方在执行任何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准予另一方的放松、宽容、延

迟或放纵或时间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那一方在合同之下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任何违背、任何免责也不应导致对任何后面或延续的合同分项的免责,或弃权。

17.8合同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就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合同签订前所有关于这方面的通讯、协商、协议(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17.9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

定的地址发往合同另一方。

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应及时用挂号信或快件确认。

18.合同附件

附件1合同协议书

附件2履约保证金

附件1: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实施(项目名称)所需(货物名称),己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该项目(货物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号,如果有的话)的投标。

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第四章;图纸(如有)

(6)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其附件1-6、商务偏离表、技术参数响应表、主要部件结构性能响应表、投标货物规格和技术参数偏离表;图纸(如果有的话)

(7)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4.卖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5.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电梯的供应、安装、调试及缺陷修复,并取得电梯使用许可证。

6.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8.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天内,在买方工地现场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获得买方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发给的电梯使用许可证,交付买方使用。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_日年月_日

附件2: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买方名称):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权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同意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支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

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印刷体):

签字人签名:

公章:

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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