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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

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平安规定?

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局部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别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翻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撤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撤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平安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撤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平安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平安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平安生产领导签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平安管理人员存档。

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用火作业平安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翻开人孔,通风换气;翻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翻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假设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平安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假设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假设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前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去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工程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平安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平安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平安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三不动火〞的原那么;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平安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平安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平安管理人员存档。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附件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附件1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第联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平安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到达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去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去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平安措施

危害识别: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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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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