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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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道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沟槽、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道路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四、排水管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五、施工机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安全监理规定
1.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执行。
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有论证。
1.2挖、运、填土机械进退场前,应察看行驶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桥梁、涵洞、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确认安全。
必要时应对道路上的设施、地下构筑物等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当危及其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
轮式机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3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须加设警示灯。
1.4测量钉桩、坑探时,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1.5施工现场的坑、井必须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由专人检查确认安全。
设围挡、护栏时应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1.6沟槽、基坑穿越道路时,开工前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应在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之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疏导交通。
需设临时交通便线、便桥时,应设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1.7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
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
安全梯、人行土坡道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1.8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坡道宽应大于运输车辆宽度加1.0m;纵坡不宜陡于l:
6。
(2)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
(3)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1.9使用平板拖车运输大型施工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前应根据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平
板拖车,并制订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运输超限机械时,应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高机械应有专人监管,并派电工随带工具保护途
中电力架空线路,保持运行安全。
(3)装卸机械搭设的跳板应坚固。
跳板与地面夹角:
装卸挖掘机、压路机不得大于15°,装卸履带式推土机不得大于25°。
(4)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沟槽、基坑开挖安全控制要求
2.1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
其保护方法。
(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2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
2.3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50cm以下,方可开挖。
2.5严禁掏洞挖土。
2.6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
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2.7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
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2.8在天然湿度的土质地区,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可开直槽,不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序号
土壤(围岩)类别
开挖最大深度(m)
l
湿软亚砂、亚粘土
0.80
2
亚砂、亚粘土
1.25
3
粘土
1.50
4
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
2.00
注:
直槽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坡度,且不得陡于l:
0.05。
2.9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槽深在5m以内,槽边无荷载时,不设支撑的槽壁坡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土质种类
槽壁坡度
深度<3m
深度3~5m
1
砂土
l:
0.75
1:
1.00
2
亚砂土
1:
0.50
1:
0.67
3
亚粘土
l:
0.33
1:
0.50
4
粘土
l:
0.25
1:
0.33
5
干黄土
l:
0.20
1:
0.25
2.10当沟槽、基坑邻近建(构)筑物时,应在施工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需加固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1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
2.12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2.13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
2.14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办理。
2.15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2.16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2.17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
2.18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现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
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3)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
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19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
(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
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
2.20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槽深超过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小于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3)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
(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
2.21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机吊运土方时,现场自制与使用装土容器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第14章的有关规定。
吊装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3土方堆运安全控制要求
3.1堆土应避开房屋、围墙等建(构)筑物墙体,当需靠其墙体堆土时,应依墙体状况、堆土高度等对墙体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3.2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检查井、闸室、地下管道等设施,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3.3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3.4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土方运输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3.6土方运输中,遇机械、车辆、作业人员繁忙和道路较狭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确保安全。
3.7存土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
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
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存土场不得有积水。
(4)存土场周围应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5)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
3.8弃土场的堆土应及时整平。
作业时尚应遵守本细则第3.7款有关规定。
3.9自卸汽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卸土方应设专人指挥。
(2)严禁车辆运土时车厢内载人。
(3)车辆在槽、坑边卸土时,汽车轮胎与槽壁边缘的距离应
根据运土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
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3.10使用机动翻斗车运土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3.11使用手推车运土应装设挡板。
3.12使用轮胎式装载机装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和非作业人员。
(2)机械行驶时,机上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止乘其他人员,
严禁铲斗乘人。
(3)铲斗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
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13使用推土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4管道交叉处理安全控制要求
4.1设计文件未规定管道交叉处理时,应建议设计单位根据管道交叉的实勘资料,对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补充设计。
4.2管道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签认。
重要的管道加固,作业时应邀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
4.3作业中,严禁在加固的管线上行走和置物。
4.4拆除加固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吊架前,应邀请管理单位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
被悬吊管道下方支垫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间,应及时回填夯实。
压实度应符
合约《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的规定。
5沟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管道胸腔或构筑物肥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渠顶部为预制盖板时,必须待盖板安装完成,隐蔽工程验
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管道或构筑物的预留孔,必须封堵严密,并达规定强度。
(3)需闭水试验的管道,应在闭水试验完成,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4)需做水压试验的管道,试验前应将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
回填。
(5)填土前应检查沟槽、基坑的边坡,确认边坡稳定方可回填;
发现有坍塌危险时,必须先进行处理,确认稳定后方可回填。
(6)水池满水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7)沟槽、基坑内有积水时,应将积水排除。
5.2采用降水措施的沟槽、基坑,回填时排降水不得中断,应保持地下水动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有支撑的沟槽、基坑,还土时必须保持支撑的安全和稳定。
严禁砸碰支撑结构。
5.4管道、管渠两侧和井、室四周应对称分层回填,还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机械碾压。
5.5回填时,严禁掏洞取土。
5.6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5.7采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槽、坑内卸土时,车辆与槽、坑边的距离应据土质、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
5.8用手推车向槽、坑内卸土时,槽边应挡掩牢固,严禁撒把倒土。
5.9采用推土机向槽、坑内送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沟槽、基坑内推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10采用装载机向沟内卸土时,装载机前轮与槽、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m,轮胎必须挡掩牢固。
5.11使用蛙式夯实机和振动冲击夯夯实土方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12使用静作用压路机压实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路机作业应设专人指挥。
(2)机械不得停置于土路边缘、斜坡上和妨碍交通的地方。
(3)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13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和振动压路机压实,或较重的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或管渠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上。
二、沟槽、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安全监理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基坑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邻近建(构)筑物和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论证。
(2)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安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基坑,支护必须紧跟挖土工序,土壁裸露时间不宜超过4h。
先支护后开挖的沟槽、基坑,必须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确定开挖时间。
(4)在现况建(构)筑物附近进行桩工作业前,必须掌握其结构和基础情况,确认安全;机械作业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时,必须先对建(构)筑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机械作业。
(5)土壁深度超过6m,不宜使用悬臂桩支护。
(6)施工过程中,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7)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质量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沟槽、基坑作业。
(8)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合格。
(9)拆除支护结构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中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采用起重机拆除时,应遵守吊装的有关安全规定。
(10)上下沟槽、基坑严禁攀登支护结构。
(11)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的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桩工、起重机械作业。
2钢木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支护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应满足施工设计要求。
②木质支护材料的材质应均匀、坚实,严禁使用劈裂、腐朽、
扭曲和变形的木料。
③严禁使用断裂、破损、扭曲、变形和腐蚀的钢材。
(2)现场支护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不得集中堆放在沟槽、基坑边上。
运入槽、坑内的材料应卧放平稳。
(3)使用起重机从地面向沟槽、基坑内运送支护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作业时,必须由信号工指挥。
②起重机、吊索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③运输车辆和起重机与沟槽、基坑边缘的距离应依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坑)壁状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④作业时,机臂回转范围内严禁有人。
⑤作业中尚应遵守吊装的有关安全规定。
(4)使用人工方法从地面向沟槽、基坑内运送支护材料时,严禁向沟槽、基坑内投掷和倾卸支护材料。
(5)预钻孔埋置桩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钻孔成孔后,应及时埋桩至施工设计高度。
②使用机械吊桩时,必须由信号工指挥。
③埋置桩间隔设置时,相邻两桩间的土壁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安设挡土板,或挂网喷射护壁混凝土。
(6)人工锤击沉入木桩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作业中,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②槽壁出现裂缝或支护结构发生位移、变形等情况时,必须停
止该部位的作业,对支护结构采取加固措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7)拆除支护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拆除前,应制订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②拆除支护结构应和回填土紧密结合,自下而上分段、分层
进行,拆除中严禁碰撞、损坏未拆除部分的支护结构。
③采用机械拆除沉、埋桩时必须由信号工负责指挥;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和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④拆除与回填土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发现槽壁出现坍
塌征兆或支护结构发生劈裂、位移、变形等情况必须暂停施工,待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⑤拆除的支护材料应及时集中到指定场地,分类码放整齐。
3土钉墙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采用土钉墙支护,应遵守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的有关规定。
(2)土钉墙支护适用于无地下水的沟槽。
当沟槽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在土钉墙施工前采取排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
在砂土、虚填土、房碴土等松散土质中,严禁使用土钉墙支护。
(3)土钉墙施工设计中,应确认土钉抗拉承载力、土钉墙整体稳定性满足施工各个阶段施工安全的要求。
(4)土钉墙的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
0.1。
(5)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间距宜为1~2m,
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20°。
(6)土钉钢筋宜采Ⅱ、Ⅲ级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32mm,钻孔直径宜为70—120mm。
.
(7)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8)喷射混凝土面层宜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宜为6~10mm,间距宜为15~30mm;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厚度不宜小于8cm。
(9)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0cm。
(10)土钉墙支护应随开挖随支护。
(11)喷射混凝土和注浆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禁止裸露身体作业。
(12)土钉宜在喷射混凝土终凝3h后进行施工,土钉类型、间距、长度和排列方式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13)钻孔完成后应及时注浆,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注浆的材料、配比和控制压力等,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施工
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浆液材料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②注浆机械操作工和浆液配制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
③作业和试验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裸露身体
作业。
④注浆初始压力不得大于0.1MPa。
注浆应分级、逐步升压至控
制压力。
填充注浆压力宜控制在0.1~0.3MPa。
⑤作业中注浆罐内应保持一定数量的浆液,防止放空后浆液
喷出伤人。
⑥作业中遗洒的浆液和刷洗机具、器皿的废液,应及时清理,
妥善处置。
⑦浆液原材料中有强酸、强碱等材料时,必须储存在专用库
房内,设专人管理,建立领发料制度,且余料必须及时退回。
⑧使用灰浆泵作业前应安全阀已调到预定安全压力。
(14)土钉墙的土钉注浆和喷射混凝土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15)施工中每一工序完成后,应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16)遇有不稳定的土体,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防塌措施;
(17)施工中应随时观测土体状况,发现墙体裂缝、有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将施工人员撤出基坑、沟槽的危险区,并及时处理,确认安全。
三、道路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路基
1.1安全规定
(1)施工前,应约请道路施工占地范围内有关现况管线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召开施工配合会,了解各种设施的状况,核实位置,必要时应采取详探措施,并研究、确认加固或迁移方案。
(2)详探作业中,应采取措施使被探地下管线保持安全的状态。
(3)施工中,应对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道路工程周密计划,合理安排,道路结构以下的管线应先行施工,不得互干扰。
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使路基范围内的原地下管线等构筑物埋深较浅,作业中可能受到损坏时,应向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采取加固或迁移措施的要求,并办理手续。
(4)施工现场使用的机具设备,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转,确认合格。
施工中应定期检查,保持正常。
(5)施工前应清理现场,清除各种障碍物,平整地面,满足施工需要。
(6)路基地层中有水时,应将水排除疏干后,方可施工。
(7)路基内,新建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沟槽回填完成,并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应及时进行路基施工。
(8)对于路基下的坟坑和废弃的水井、人防设施、地下管道等应在路基外封堵,并按技术规定及时处理,确认合格。
(9)采用土坡道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土体应稳定、坚实,表层宜硬化。
②坡道应顺直,不宜设弯道。
③坡道宽度应较运输车辆宽1m以上,纵坡不宜陡于l:
6。
④坡道两侧边坡必须稳定。
⑤作业中应对坡道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维护、保持完好。
(10)路基施工中,在场地狭小、机械和车辆作业繁忙的地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保持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作业。
(11)道路扩建中,挖掘现况道路边缘进行接茬处理时,不得影响现况道路的稳定。
1.2施工排水
(1)路基土层中需排水时,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附近建(构)筑物、地下现状管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排水方案。
排水方案必须满足路基施工安全和路基附近建(构)筑物与现状地下管线的安全要求。
(2)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施工区域内的排水系统,确认畅通。
(3)施工范围内有地表水应及时排除,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施工区水域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②进入水深超过1.2m水域内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
并应采取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的措施。
③泵体、管路应安装牢固。
(4)采用明沟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排水井应设置在低洼处。
②设在排水沟侧面的排水井与排水沟的最小距离,应根据排水
井深度与土质确定,其净距不得小于1m,保持排水井和排水沟的边坡稳定。
③排水沟土质透水性较强,且排水有可能回渗时,应对排水沟
采取防渗漏措施。
④水泵抽水时,排水井水深应符合水泵运行要求。
⑤排除水应引至距离路基较远的地方,不得漫流。
(5)安装水泵时,电气接线、检查、拆除必须由电工进行。
作业中必须保护缆线完好无损,发现缆线损坏、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机,并由电工处理。
(6)潜水泵运行时,其周围30m水域内人、畜不得人内。
(7)施工中遇河流、沟渠、农田、池塘等,需筑围堰时应编制专项施工设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围堰顶面应比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高70cm。
②围堰断面应据水力状况确定,其强度、稳定性应满足最高水位、
最大流速时的水力要求。
③围堰外形应根据水深、水速和河床断面变化所引起水流对围
堰、河床冲刷等因素确定。
④围堰必须坚固、防水严密。
堰内面积应满足作业安全和设置排
水设施的要求。
⑤筑堰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
⑥在水深大于1.2m水域筑围堰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
采取防止发生溺水的措施。
⑦采用土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深1.5m以内、流速50cm/s以内、河床土质渗透系数较小时,
可筑土围堰。
b)堰顶宽度宜为1~2m,堰内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应据河床土质
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1m。
c)筑堰土质宜采用松散的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土出水面后应
进行夯实。
填土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
d)由于筑堰引起流速增大,堰外坡面可能受冲刷危险时,应在
围堰外坡用土袋、片石等防护。
⑧采用土袋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深1.5m以内、流速1.0m/s以内、河床土质渗透系数较小时
可采用土袋围堰。
b)堰顶宽宜为1~2m,围堰中心部分可填筑粘土和粘土芯墙。
堰
外边坡宜为1:
1~1:
0.5;堰内边坡宜为1:
0.5~1:
0.2。
坡
脚与基坑边缘距离应据河床土质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
于lm。
c)草袋或编织袋内应装填松散的粘土或砂夹粘土。
d)堆码土袋时,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堆码密实且平整。
e)水流速度较大处,堰外边坡草袋或编织袋内宜装填粗砂砾或
砾石。
f)粘土心墙的填土应分层夯实。
1.3挖土
(1)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附近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与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路堑边坡、挖土方法、对附近建(构)筑物与现状管线的加固保护方案,确定施工机具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挖土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施工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现状及其重要性
与损坏后的危害性。
②路堑断面尺寸、边坡和分层开挖深度。
③挖土方法。
④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⑤作业人员、机具设备操作工之间的相互配合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