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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11-254

32.简述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33.简述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

34.简述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制度。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责。

36.试论我国外汇储备经管的必要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国外金融市场实践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

32.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33.简述外汇的种类。

3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O分,共20分)

35.试论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1-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1)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3)再贴现率:

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而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但贴现票据仍未到期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取得的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4)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

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2、试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职责。

1-2-10

一、性质: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二、组成:

该委员会是依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组成的,共11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经管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经管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一些相关部委的领导和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设有一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

三、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沦,并提出建议: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的具体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1-3-15

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

中国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为了保证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也要受到一些法定的限制。

二、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三、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四、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五、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简述金融监管的目的。

1-4-16

(1)保证金融安全。

从国外进入市场实践看,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是那种措施:

日常经管、救助措施和善后措施。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5、简述银监会的监管范围1-4-19

(1)按照《银监法》第2条,中国银临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经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经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4)其他的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

6、试论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2-2-36,38

一、设立条件

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经管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管制度;

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台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设立程序

按照银监会的现行规章,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

(2)开业申请与审批(3)开业登记(4)违反准入许可的法律责任

7、试论商业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及其原因。

2-3-49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分)

1、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适用于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

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

(2分)

3、信托、证券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大,市场低落时,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

信托投资的风险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2分)

8、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限制性规定2-55

(1)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A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

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同业拆借经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9、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2-4-69

(一)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二)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经管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10、简述财务公司的种类。

3-5-103

(1)美国模式财务公司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英国模式财务公司基本上都依附于商业银行,其组建的目的在于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3)我国实践中出现过的财务公司也有两类,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

(4)在我国,也存在类似美国模式的财务公司,即汽车金融公司。

11、试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4-2-122

(一)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人人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的法律含义,还包括在金融市场上,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金融市场上人人都是平等的。

(二)公平原则:

签订公平、内容公平、行为公平

(1)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2、其次,合同的内容要反映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3)最后,在金融市场上,不允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更不允许从事显失公平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

(三)自愿原则:

自主、自由、自觉

(1)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2)尤其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营中,自愿原则显然更为重要。

(四)信用原则:

基础、信用记录

(1)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2)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的。

12、简述银行行使抵消权的情形及条件。

4-3-127

一、情形:

1、我国1999年《合同法》确立了抵销权制度,为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枚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付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条件:

(1)互负债务;

(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债务标的种类相同;(4)债权有效存在。

13、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

5-4-149

(一)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记名存单和不记名存单。

记名存单银行职能向记名人支付,可以挂失;不记名存单,不得挂失,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二)存单的用途:

(1)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3)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2)用于融资。

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14、存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5-4-149:

针对单次存款交易的存单可以看做是一份合同或者债权文书,它是对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个最直观的证明。

15、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5-4-152:

(一)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二)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1)银行的举证责任:

持有人以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银行如果拒绝兑付,就应举证证明持有人与自己不存在存款关系。

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让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

但是,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银行在证明存单记载的存款关系不真实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银行自己的底单记载,即便该记载内容与持有人存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这也只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记录,不足以构成抗辩。

(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存单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存单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称为“瑕疵存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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