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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锅炉技术规范书

龙福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放散瓦斯余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余热利用设备

技术规范

山东胜动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

1.总则

2.工程概况

3.主要设备技术规范

4.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5.供货范围

6.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7.规程、规范和标准

8.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0.服务范围

11.设备包装、标志、运输

12.设备验收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龙福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放散瓦斯余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并提出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供货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产品及相应的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未对本技术规范提出偏离,将认为供货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偏离必须清楚地表明。

1.4供货方执行本技术规范所列标准,如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供货范围,供货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完整的且组合布置合理的,所供设备必须具有同等机组运行业绩并被证明成熟产品。

1.6供货方应具有相关设计制造资质。

2.工程概况:

龙福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放散瓦斯余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共上24台500GF1-RY机组,一期先上12台。

每台机组配套一台烟气余热锅炉作为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产生0.8MPa饱和蒸汽。

余热锅炉共24台,一期12台。

3.主要设备技术规范

3.1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

1、形式:

烟气余热锅炉

2、额定蒸发量:

400kg/h;

3、换热面积:

60m2;

4、额定工作压力:

0.8MPa;

5、设计压力:

1.0MPa;

6、水压试验压力:

1.2MPa;

7、额定工作温度:

170C;

8、锅炉本体烟气阻力不大于1000Pa;

4.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4.1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技术要求

4.1.1利用燃气发电机组排放的高温烟气导入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进行热交换,直接产生饱和蒸汽。

烟气流程:

燃气发电机组排出的高温烟气,通过三通切换风门,一通道进入旁通烟道,另一通道进入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产生0.8MPa的合格饱和蒸汽。

4.1.2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应合理设计烟气通道,以避免对发电机组产生不良影响。

4.1.3锅炉进烟气方向:

水平;排烟气方向:

水平。

4.1.4燃气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爆及防止烟气冷凝水倒灌进入停运机组的措施。

4.1.5管组与弯头的连接需用氩弧焊、并经X射线探伤合格。

4.1.6锅炉本体上应设有管组检查、清洗门;

4.1.7设备应配带全套安全阀、放空阀、排污阀、压力表、温度计、壳体排污阀等阀门仪表;

4.1.6锅炉验收主要参数为锅炉出力及蒸汽参数、锅炉保证效率、锅炉本体阻力。

4.1.7保温要求

为节能及防止烫伤要求,应对设备外表面需要进行保温。

设备制造方应负责保温设计,提出保温材料的品种、性能,并提供需要保温部件的名称、外表面积、表面温度及对保温结构形式的要求。

4.1.8余热利用设备须直接产蒸汽,辅助设备仅考虑余热利用设备补水。

5.供货范围:

(空白处厂家填写)

序号

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一、烟气余热锅炉

1

烟气余热锅炉

2

手动三通调节阀

3

旁通烟道

4

防爆阀门

5

浮球液位控制器

6

平板玻璃水位计

7

压力控制器

8

截止阀(蒸汽出口)

9

止回阀(蒸汽出口)

10

安全阀

11

截止阀(水位表)

12

截止阀(上、下排污)

13

快速排污阀(上、下排污)

14

截止阀(给水)

15

对夹式止回阀(给水)

16

放空阀

17

取样阀

18

球阀(壳体排污)

19

压力表截止阀

20

压力表和压力表弯管

二、电气自动控制箱

1

电气自动控制箱

6.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6.1一般要求

6.1.1供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AUTOCAD2000电子文本。

6.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6.1.3供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提交时间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

作日内),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6.1.4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

供方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6.1.5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保证及时免费提供。

6.1.6供方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6.1.7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两套。

6.2供方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两日内提供正式图纸文件资料,最终图纸注明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

提供文件的份数为两份,同时

提供给设计院和业主电子文件各一份。

6.2.1随投标书提供的图纸:

a供货和设计界限图;

b基础载荷图。

6.2.2供方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两日内提供供设计用图纸:

a设备基础图(含详细布置,动、静载和抗地震结构图);

b设备外形尺寸图,总平面布置图,正视图,侧视图,并有详细尺寸;c与有关设备配合接口图,管道连接图,法兰和焊接接口尺寸,重要部件的组装图;

d设备部件明细表(含规范、数量、重量和材料);

e供货范围、备件及专用工具等。

6.2.3设备监造检验所需技术资料。

6.2.4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技术资料:

a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技术资料;

b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c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起动调试要领。

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d供方备品、配件总清单;

6.2.5供方提供其他技术资料:

a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外委主要部件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b供方提供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c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d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型尺寸。

7.规程、规范和标准本条款提出的标准和规范是对供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要求的最低标准,且所列的所有标准和规范应为最新版本。

投标者应遵守本标书所列的通用规范和特定规范。

所有设备和系统都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供方的供货设备除了满足本规格书所列出的通用标准和规范外,还应满足各设备的专业标准和规范。

如果标准、规范之间或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条款之间有矛盾时,均按照最严格或较高标准要求执行。

本项目的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和相关文件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设计和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标准(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7.1设计标准

ZBJ98011-88《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劳动人事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713-1997《锅炉用钢板》

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T16508-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力元件强度计算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JB/T4709-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8163-200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JB/T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7.2制造标准

JB/T1609-93《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0-93《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1-9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3-9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JB/T1619-93《锅壳锅炉本体总装技术条件》

JB/T1620-93《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

JB/T1621-93《工业锅炉烟箱钢制烟囱技术条件》

JB/T1624-93《中低压锅炉管子弯曲半径》

JB/T1625-93《中低压锅炉焊接管孔尺寸》

JB/T1615-91《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7.3检验标准

JB/T1612-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JB/T6768-93《工业锅炉可靠性试验规范》

GB/T10863-89《烟道式余热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8.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1质量检验和测试供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应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锅炉制造许可证等)及其生产保证措施。

8.1.1工厂自检供方根据所采用的制造标准和供方质量体系所要求的质量检查检验标准,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试验记录表。

8.1.2需方代表的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

a供方应接受需方委派的设备制造监造人员的检验,提供设备制造、检验进度计划,并免费提供相应的检查、测量设备。

b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的驻地、交货地点进行。

c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代表了解外购材料、设备进展、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质量、制造进度等情况。

8.1.3设备出厂检验

a设备将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验。

b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8.1.4现场验收

a货物到达现场后,需方、施工供方等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

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需方和施工方供方签字认可;

b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由于供方的原因,存在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供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

8.2质量保证

8.2.1供方保证其供应的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

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

的,质量优良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且供方还应保证按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供方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缺陷。

8.2.2供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8.2.3供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的、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运输,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8.2.4供方保证其供应的设备不存在任何专利和专用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

8.2.5供方明确知道需方所订购的设备或部件的最终用户及该设备或部件使用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电厂的设计条件,并对需方所提供的一切技术要求和资料均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或部件可在当地条件下正常运转。

8.2.6本合同执行期间(包括质保期),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不符合技术条款要求,或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替换。

8.3质量控制

8.3.1供方的主要设备制造工厂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保证设备的制造质量。

8.3.2供方应提出、并坚持使用设备制造用的质量控制大纲,以保证设备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

供方应完成一份详细的质量控制大纲,包括材料、零部件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每一制造工序所使用的加工机具,应实施的质量检验、测试、检验方法,检验工具,检验人员等内容。

9.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9.1概述

9.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9.1.2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需方提供与本次工程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9.2工厂检验

9.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供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9.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9.2.3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

9.2.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9.3设备监造

9.3.1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质量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9.3.2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需方代表;

需方代表有权(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食宿及通讯方便。

9.3.3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如需方驻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9.3.4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4性能验收试验

9.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招标规范的要求。

9.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9.4.3性能试验的时间:

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需方与供方商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4.4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供需方讨论后确定。

9.4.5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供方提供,参加方配合。

供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9.4.6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947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需方为主编写,供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10.服务范围

供货及服务范围应包括所有设备及系统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

并提供试运行和性能考核的规划和指导。

10.1要求的全部设备系统和钢结构以及连接件(例如:

电缆、设备控制柜、电气柜、法兰、配套法兰、垫圈、螺栓、焊接、螺钉等)都在供货和服务范围之内。

10.2进行检测或鉴定部分,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10.3为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所有必需设备、设施,提供必要的检定证明及合格证明等。

10.4所有需要的保温紧固件及外保护层。

10.5启动和投入试运行时的工质。

10.6运行维护(包括仪表校正)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10.7随机备品备件及清单,并提供1年内所需备品备件清单。

10.8现场存放和安装的设备所需的防护措施。

11.设备包装、标志、运输

11.l设备的包装

11.l.l设备的包装、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11.l.2所有的孔、管接头以及法兰螺栓和末端焊接的连接件都应有保护装置,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及掉进异物。

11.l.4每个包装件必需有与该包装件相符合的装箱单,放置于包装件明显位置上,并应采用防潮的密封袋包装。

包装件内装入的零部件,必须有明显的标记与标签,标明部件号、编号、名称、数量等,并应与装箱单一致。

11.1.5包装件应符合运输作业的规定,应避免在运输和装卸时包装件内的部件产生滑动、撞击和磨损,造成部件的损坏。

11.2运输

产品应适应于运输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11.3每个设备包装件上应有以下标志:

11.3.1运输作业标志(包括防潮、防震、放置位置方向、重心位置、绳索固定部位等);

11.3.2发货标志:

出厂编号、箱号、发货站(港)、到货站(港)、体积(长、宽、高)、设备名称、毛重(公斤)、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设备存放和保管要求等级。

12.设备验收设备达到现场后,招、投标双方按商定的检验方法,对照装箱单逐件清点,迸行检查和验收。

投标方的联营体或分包生产的设备(部件)应将生厂家写明,投标方应对厂家质量进度负责。

设备到达现场后,由招、投标双方进行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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