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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知识点

招标投标法规知识点

编者按:

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政策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其中部门规章从中央各部委办、省厅局和市县部委办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非常庞大,特别是针对不同招标投标项目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计其数。

为便于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代理机构把握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3月26日部分乡镇街道和部门招投标信息联络员会议后,编者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情况编写了50个适用法规、规章依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很多,未列举出的规定用“N”表示),目的是为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种思路,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引起重视,更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本文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在工作中需要引用相关规定时,请查阅法规原文,如发现列举的依据有错误时,请与编者联系。

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招管办)

邓警祥

2009年4月7日

一、招标公告发布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16条;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第18条;

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

4、《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5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28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14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7、《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8、《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第10条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9号)第18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27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1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第8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

第22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12、《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13、《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第7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14、《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第10条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第8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

第18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22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17、《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第18条公告正式媒体发布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18、《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40条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41条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19、《江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招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招管办[2006]1号)

20、《关于规范小型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江招管办[2009]1号)

21、《江山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等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6]11号)

N------------

编者按:

发布招标公告的规定很多。

(1)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情况编制、发布招标公告。

(2)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有遗漏、纰漏、错误的,要在原发布媒体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严禁在网络、公告栏直接更改公告内容。

(3)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发布;(4)江山市招投标信息网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费每条150元人民币。

二、施工企业资信业绩要求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17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18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3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6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6、《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3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N-------

编者按:

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提出资信、业绩要求。

 

三、面向本市企业招标依据

1、《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江政发》(〔2007〕114号)“一、激励建筑企业提升工程品质。

对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面向本市企业招标。

2、《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3、《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140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6、《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3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N、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编者按:

“法定规模标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等专门性的规定。

法定规模标准

以下的项目面向本市企业招标,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为我市的房屋、

市政企业已有足够数量参与竞争,符合适度竞争的要求。

但交通、水利、能源等

工程我市缺少足够的竞争企业,可以面向衢州市或全省范围招标。

这是各地的通

行规定,目的是适度竞争,促进本地企业发展。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0条本条例第7条、第8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4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38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9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10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第57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58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4、《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水利部令2号)第4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12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6、《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第4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7、《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二)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7、《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6条招标工程范围:

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8、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总〔2004〕511号)第4条第3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9、《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9号)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3条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0、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第8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1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3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4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15、《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16、《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第5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7、《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一)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武器装备应急动员(含演练)配套建设,以及现有设备、设施或信息产品升级改造,且不宜进行招标;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含);

  (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合同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追加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者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将明显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5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19、《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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