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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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制,有**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

采取个别谈话、**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

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

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推荐、**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测评、**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

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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