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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123

保险学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

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

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

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本案分析

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

2、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

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

,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法定责任的范围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某日甲抢越火车平交道,被火车撞成重伤致死。

●甲的继承人乙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问保险公司可否拒绝?

案情分析

●甲抢越平交道,虽非故意,但系其过失所致。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重大过失所致损失应在承保以内。

●所以甲抢越平交道,系属过失所致,甲于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继承人乙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保险契约之特约条款

●甲以其所有的A房屋向某财险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易燃物品。

●数月后,甲获悉油价即将提高,于是购买大批汽油存储于A房屋,待价而沽。

●甲将其B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规定,合同订立10日内,将B房屋内易燃物品移除。

问题

●第一,A房屋失火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B房屋于合同订立后第八日,因房屋内易燃物品失火而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

试问保险公司可否拒绝?

问题一

●甲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以甲违反保单上特约条款,存放易燃物品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保险金支付。

●问题二

●10日内将易燃物品移除即可,因而第八日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不得以违背特约条款为由拒绝保险金赔偿。

火灾保险及履行

●林一以其所有的价值为1500万元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嗣后,房屋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

虽经抢救,仍然损失600万元。

●问题

●一、保险公司应赔偿林一保险金多少?

●二、该次赔付后,该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若该房子又发生火灾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保险金?

案情分析

●一、该保险合同为不足额保险。

因此按保障程度来赔付。

●保险人的赔偿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

●400万元。

●第一次赔付后,剩余保险金额为600万元。

●333万元。

火灾保险案例二

●林一向梁二借款450万元,以张三所有的一栋价值为150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与梁二。

梁二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物投保了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为450万元。

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后李四在该房屋内抽烟不慎,引发火灾。

当时房屋价值为1500万元,实际损失为300万元。

问题

●1、梁二对该房屋有那种权利,得以投保火灾保险?

●2、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可以行使那种请求权?

案例分析

●1、抵押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450/1500*300=90万元

●3、向李四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追加条款与对第三人的赔付

●蛋农林一,将其鸡场所产鸡蛋装成2万盒,每盒货款20元,托运送人张三送到北京。

张三将其托运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发出保单后,另以书面记载“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损失额20%”通知张三。

张三置之不理。

●不久于高速公路运送途中,发生车祸鸡蛋全毁。

●问题1、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是否有效?

●2、林一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问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3、保险公司赔偿张三保险金额多少?

保险财产转移费用案

●饲料公司于07年2月18日将其固定资产、原料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饲料公司缴纳了保费。

●同年6月2日,该县下达了防汛紧急状态通告,通告预计本地水位将达到25.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饲料公司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饲料公司尽快转移资产。

饲料公司立即组织将饲料等物品运送到安全区。

案情2

●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即使,饲料公司并未遭受洪水,但饲料公司付出了财产转移费用13万元。

汛期过后,饲料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遂上诉法院。

●问,该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结论

●财产转移行为的实施是为了饲料公司和保险公司二者的利益,并由二者共同实施,故双方都应对财产转移费用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法院的主持下,两者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8万元的转移费用,其余饲料公司自我承担。

案情分析

●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为准。

嗣后,保险公司另行提议增删条款,如非经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因此通知无效

●2、保险赔付不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付,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好则例外。

因此,若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对第三人进行赔付。

●3、由于书面通知不发生效力,因此应赔偿张三40万元。

人寿保险之被保险人

●投保人林一,以其弟林二为被保险人,经林二书面同意,并指定林二儿子林三为受益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

●问题

●1、林一以其弟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试问,死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假定林二失踪多年,该死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假定林二/林三旅游搭乘同一飞机失事遇难,未能证明谁先死亡。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案情分析

●1、该保险合同虽经林二书面承认,但如果未约定保险金额,则该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2、失踪人失踪第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进行死亡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失踪满三年即可为死亡宣告;失踪人遭遇特别灾难,在特别灾难满1年后,为死亡宣告。

●该合同,如林二失踪多年后,林一继续缴纳保费,直到法定宣告死亡日止,林一可以请求保险金。

●3、保险金可以作为林二的遗产进行处理。

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林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受益人处添“妻”字,但未书写其妻甲的名字。

嗣后,夫妻离婚,林一未再娶。

数年后,林一因病死亡。

●问题:

1、甲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请问保险公司可否赔付?

●2、假定,离婚后,林一娶妻乙,不久后病故,甲乙均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付,如何赔偿?

案情分析

●1、林一与甲离婚后,林一未再娶,又无变更受益人身份,所以,离婚之妻甲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付。

●2、夫离婚后再娶,一般来说,在实务上,认为,夫离婚后,未再娶,受益人为前妻。

但夫再娶,以再娶之妻为受益人。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乙而非甲。

人寿保险之免责事由以及除外条款

●林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指定其子林二为受益人。

●问题

●1、林一因久病厌世,乃服毒自杀死亡。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2、假设林一因抢夺便利商店,被警察追捕,枪斗中被警察击毙,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案情分析

●问题一,保险法规定,为避免被保险人戕害自己的生病,而图利于受益人,特别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赔偿金额之责任。

因此,对林一服毒自杀,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犯罪拒捕而致死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对林一的案例,保险公司不赔。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目的在于保障保险车辆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身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保护车辆所有人和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确保其生产和经营的稳定性。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大的业务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承担的是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本身损毁的损失。

车辆损失险在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需经交警部门年审合格。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时应提供机动车辆有效的行驶本及上一年投保时的正式保单(如果上一年已经投保)

  一、定损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

车辆的定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最后确定损失情况。

但是,一辆汽车有成千上万个零件,不同种类的汽车零件的型号与价格都不相同。

  专业定损人员也常常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产生诸多困惑,感到无所适从,这已成为车辆保险业的症结之一。

  二、理赔

  当一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

在此要特别强调一下时间问题,因为保约有规定,一旦超过报案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的报案期限一般为24小,即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报案者携带保单正本、保费付款收据、车辆行驶证、驾驶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支报案。

车辆事故按照发生的关系来分,可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和多方事故,如果发生的是双方和多方事故应及时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被保险人分担的国家规定的各项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出险通知书(加盖被保险人印章);

  2.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原件(非单方事故);

  3.各项损失费用的原始单证(或复印件加盖交警部门公章);

  4.如有人受伤,住院治疗应在县级以上医院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5.如有人员死亡,应提供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销户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证明进行相应的补偿。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不论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则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10%。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别。

(1)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Ø意外事故(其中,碰撞是最主要的)

Ø自然灾害

Ø施救和保护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Ø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

▪自保单载明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24时止。

3、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

1)车损险的保险金额

Ø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Ø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4、机动车辆保险的免赔额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Ø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Ø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Ø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Ø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5、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1)优待条件

Ø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Ø保险期内无赔款

¡上年度投保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Ø保险到期办理续保

(2)优待标准

Ø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费的10%

案例1点火照亮引起火灾,应否赔偿

某市政府于1999年购置了一辆公务小客车,一直在当地某保险公司参加保险,并由驾驶员陈某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

由于陈某精心维护,谨慎驾驶,几年来从未出现大的事故。

对于车辆以常出现的小故障,陈某凭着对该车情况熟悉,一般都能自己动手解决。

2000年5月,陈某外出时车辆意外抛锚,因当时天色已晚,陈某急于赶路,便下车打开机器盖检查。

他隐隐嗅到一股燃油味,但看不清来自何处,遂从兜儿中摸出打火机点火照亮。

突然,一股火苗从发动机下部窜起,迅速蔓延到全车。

陈某虽奋力抢救,车辆最终被全部烧毁。

事后经当地消防中队认定,系车辆供油管道渗漏,遇外来火源起火。

评析:

目前国内行驶的许多车辆的前部机器盖内都没有装置照明设备,给驾驶员在昏暗的光线下检修增添了障碍,尤其是户外发生故障时,检修起来就更加困难。

该案中陈某怀疑车辆供油系统渗漏,为防止出现更大事故,急于强行检修。

但他忽略了应远避火源的原则,反而用明火照亮,这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无疑,陈某对起火负有严重过失责任。

但严重过失并不是保险的除外责任。

本起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火灾”,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2清除飘落在保险车辆上的油漆颗粒产生的费用,应否赔偿

王某拥有一辆黑色的日本进口小客车,购车时由保险业务员介绍,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

2000年4月,王某因公赴外地出差,临走前将车停放于楼下停车场中。

7天后,王某返回家中,发现汽车全车落满了细小的银色油漆颗粒。

王某向附近居委会询问,得知在其走后的第二天,有一安装金属门窗的施工队,对停车场附近门窗进行喷漆处理。

恰巧那天有中级风力,大风将喷洒在空中的油漆粉粒吹落在停放的王某汽车上。

第二天施工队便离开,去向不明。

同时,遭受损失的还有另外两辆汽车,因车主未参加任何保险,均自行处理。

为清除油漆颗粒,王某必须对全车进行重新喷漆,费用昂贵,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分析:

确定是否应当赔偿保险车辆的某一损失,首先应当确定该项损失是否是由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

车辆保险责任属载明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条款载明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条款列明事故以外的损失则属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风险。

在本案中,油漆颗粒由于本身的化学性质,有极强的附着力,凝固后更与附着体紧密结合在一起,清除起来较为困难,费用较高。

但油漆的黏附不属于车辆保险的列明责任,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

经典车险案例分析

案例1:

张女士在倒车入库的时候,不慎将在车尾指挥的儿子给撞伤,花了几万元治疗费。

张女士想,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能得到赔偿。

于是,事发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到拒赔。

张女士对此不解,为什么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无法得到赔偿?

  

分析方案:

我们先来看看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上面写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通俗来讲,所谓的“第三者”,已把四种人排除在外,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这次意外事件中,如果张女士撞的是任何一个不相干的人,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

不过,张女士的儿子要是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的话,那么他们在经济上的损失还可以减少一些。

案例2:

去年夏天,车主陈先生开车到市郊过周末,由于气充得太足,轮胎在太阳暴晒后爆胎。

因为陈先生给爱车买了全险,所以他想轮胎爆胎后应该可以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没想到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告诉他,轮胎是除外责任,不能赔。

陈先生很是纳闷:

全险到底都保了些什么?

 分析方案:

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

车轮单独损坏包括轮胎和轮毂损坏,在日常车辆出险中,凡是轮胎和轮毂受损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陈先生的爱车爆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现这种情况只好由陈先生自己掏钱进行修复。

  

(友情提示:

轮胎充气别太足,夏天的轮胎充气更不要充得太足,热胀冷缩的作用会导致轮胎气压加大,快速行驶时甚至可能造成爆胎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同时,对于爆胎引起的轮胎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  

案例3

车主李先生春节回家探亲途中,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导致车辆的保险杠及右前灯损坏,李先生就在当地一家修理厂花了1000多元将车修理好。

当他回到泉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只获得了800多元。

这是为什么?

 

分析方案:

  

(一)李先生这种状况属于单方事故,单方车损无现场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扣除无现场免赔额后,赔付给被保险人。

 

(二)在当地一家修理厂花了1000多元修理费是否由当地查勘员定损。

如果不是由当地查勘员定损,而是自己修理的,则到泉州时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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