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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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讲解学习

 

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

一、为什么提倡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

(一)信用合作是合作社的应有内容。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

世界公认第一个比较成功的合作社——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创建于1844年,自那以来,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起了合作社,社员达7.8亿户,成为全球最庞大的群众组织。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合作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中经济合作逐渐成为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最初的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

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自发自愿地组织起来,在融资领域实行资金的互助合作,用众多参加者的资金力量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

当前,发展合作经济已成为世界潮流。

(二)信用合作有政策依据。

一是中央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2004年以来,连续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部署,体现了中央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决心。

2004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5年1号文件“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2007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08年1号文件“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

……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2009年中央1号文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

要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发展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二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这个提法是全国各地实施办法中的首例,切合农村实际,也是我们开展资金互助试点的依据。

“有条件”,我们的理解是:

在工商注册、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办人能力强,有公心,合作社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产业基础,群众有融资需求。

(三)信用合作是当前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有的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在现行的金融体制和监管要求下,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虽然被定性为直接为农服务的金融组织,但运营模式是建立在工商业发达的社会基础之上的,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点多面广、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小额分散、缺乏抵押资产、执行变现难的特点,这也是近几年,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回城”,乡镇的网点基本撤销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吸得多、贷得少,放贷的对象也越来越集中于农村工商企业、有资产抵押的富裕农户。

邮政储蓄银行也是存的多贷的少。

在这种离散的农村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另一方面,农民贷款难,特别是大量小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告贷无门。

农村发展迫切需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对农民了解、对农村熟悉的微型金融服务组织。

二、为什么安庆率先在全省推进信用合作?

(一)安庆农村草根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比较早。

我市有全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太湖县银燕农村资金互助社,它的前身是1988年就开始运行的扶贫救灾储金会,运营多年,成效明显,2009年通过了银监部门的审批,获金融业许可证,推广这项工作已有了一定经验,各地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典型可学习;

另一个原因是,2005年开始,财政和扶贫部门在五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推广建立的生产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运行良好,激发了基层尝试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形式的信心和兴趣,一些农民自己的草根金融服务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

(二)安庆相关部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意识比较强。

以市农委为代表的相关部门非常关注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就着手研究如何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并采取一些实实在在的措施进行支持。

(三)有的合作社已开始探索信用合作,需要引导规范。

与银燕农村资金互助社相邻的新华村及小池镇金桥合作社,受银燕资金互助社的影响,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了资金互助。

为防止风险,需要引导规范。

三、安庆推进信用合作的主要做法。

2010年,我们配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在省农委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试点。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推进机制。

2010年4月,成立了安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农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所需经费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县(市)区农委主要负责同志把这件事拎在手上抓,在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力量摆布、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全市上下形成了健全的推进机制。

二是认真开展调研分析,制定试点方案。

2010年5月,我们组织力量对太湖县银燕农村资金互助社、生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和金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6月初又派人到凤阳县,学习考察当地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做法。

随后将相关政策法规、调研考察报告等资料汇编成册,印发供各地学习参考。

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全市的试点方案,提出了以合作社为基础,在内部成立资金互助部的试点模式,试点由合作社提出申请,县农委审核,选择牵头人能力强、有产业支撑,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开展试点。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确保试点稳妥推进。

2010年6月底,我们召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专题座谈会,邀请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专家到会辅导,组织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试点意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开展专题研讨和培训。

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资金互助试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分别选择2个、市辖区各选择1个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试点,积累成熟的经验,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2010年下半年,我们又抽调专门力量分县督查,到每个试点合作社进行调研,现场指导、现场培训,发现问题,现场分析,帮助规范完善。

同时,要求试点社负责人一定要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乡邻的宗旨;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一定要头脑清醒,谨慎稳健经营。

要求试点社建立完善财务制度、互助资金借用回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防金融风险。

2011年4月,我们利用农民创业培训项目,对全市开展资金互助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其财会人员进行了资金互助业务的专题培训,邀请省、市专家详细介绍了开展资金互助服务的必要性、资金来源、运作方法、如何管理、如何防范风险,详细讲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为试点工作培养了一批人才,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2011年10月我们结合实用技术培训,又组织一批实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知识开展了专项培训,为试点工作的持续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1年2月,2012年3月省农委在安庆召开了两次信用合作现场会,农业部有关领导亲临会场进行指导。

四是注重服务支持,为试点合作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试点,拓展了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式。

我们及时与银监和工商部门对接,请他们理解支持,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规范开展。

五是强化监管,严防风险。

抽调专人对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转发了省农委《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资金互助试点系列示范制度,供各地参考。

对运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吸收和发放互助资金过程中要做到“四不和四把关”。

“四不”:

一是不对外吸储,只吸收本社社员基本股和投资性股金。

二是不放给非生产性项目。

三是不对合作社以外农户发放互助资金。

四是不搞少数人说了算,资金发放做到民主、公平、公正、公开,互助资金借用要实行分级审批和联户担保制度。

“四把关”:

一是把好资金投向关;二是把好项目选择关;三是把好信用担保关;四是把好公平、公开程序关。

严格按照发放资金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一律不徇私情。

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指导并帮助试点合作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完善财务管理等一系列运行制度,使合作社资金互助真正做到按章操作。

3、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试点主要成效。

安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试点开展了3年多,截止到2013年5月,我市已有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服务,入股会员5539户,吸收会员股金3420万元,获得银行授信2275万元,累计发放互助资金8416万元,受益成员5200多户。

资金互助在结构调整、增加收入、素质提升、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促进了产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是强化了合作、信用意识,提升了农民整体素质。

三是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抑制了不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滋生。

四是丰富了实践经验,为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为更好地推进信用合作,我们和市人行研究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着重就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作出了具体安排,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给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给予金融支持,并在全省率先推出了针对合作社农户成员的“整体授信”、“统贷直放”金融服务模式。

四、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应了解的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发起人及成员的要求

成员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起人要求:

五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员。

3、如何理解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其他的就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

有30%以上成员提议或者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长、执行监事或监会成员。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或理事会可以聘任经理部和财务会计人员。

5、财务管理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应为每个社员设立成员账户。

记载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要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前15日,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6、可享受的政策支持

条文中指出: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办法。

《办法》在农村合作金融提法上有突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更具体,可操作性强。

1、在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展开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2、关于政府补贴的规定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划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3、对政府支持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4、对合作社享受的税收政优惠规定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减税、免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收登记,免受税收登记证工本费。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国家另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通道政策,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

第三十六条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施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2、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筹建方案;

3、发起人协议书;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开业申请;

2、验资报告;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

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3、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4、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五、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我市的试点工作得到了省农委和农业部的大力支持。

2011年2月全省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试点座谈会在我市召开。

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赵铁桥、省工商局、财政厅、扶贫办等单位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2012年3月24日至25日,在安庆潜山县召开总结会议,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省农委、省工商局、金融办领导都来了,对我们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必将对全省的试点工作产生强有力的推进作用。

(一)安庆资金互助试点开展程序

我们对试点工作开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合作社想搞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先行文到农委(关于要求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试点的报告,附试点方案),农委审核批复,合作社拿农委批复(附社员名册及出资情况登记表)到工商部门变更业务范围。

办理税务登记证。

正式营运。

目前全市有22个试点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正式变更了经营范围。

(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服务)

试点社统一设立:

******合作社信用合作部(或资金互助部)。

在试点中农业主管部门要做的事

争取政府重视,确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试点,有经费保障和资金支持(对试点社的奖补)

选好试点社(有产业依托,社员资金需求愿望强,管理规范,负责人能力强且有奉献精神);

帮助合作社完善试点方案(如何发起,如何筹股,如何放款,如何分配,如何防范风险);

帮助制定资金互助的各项制度(资金筹、放、回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抓协调,抓培训,为合作社发展创造好的环境(与银监、工商部门协调,会计和金融知识培训);

抓监督管理,重点是互助资金运行和财务管理制度。

试点合作社内值得借鉴的作法;

1、及时变更扩充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形成规范经营的氛围。

2、有固定人员、固定时间、固定场所从事资金互助服务。

目的是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

3、创新思路,拓展筹资规模。

改平均出股金为设差别股。

设基础股、投资股(有相对固定的期限如一年两年等有承诺的保障收益),基础股根据收益年终分红利,不付利息,不约定或保证收益率。

4、建立理事监事分片联系制度。

一方面可更好地服务社员,另一方面了解社员,为发放互助资金当好联系人和第一责任人。

5、资金借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和股东担保、社员联保制度。

根据资金规模确定分级审批的标准。

借出资金由成员担保,到期由经办人、担保人催还。

6、资金借用回收实行公示制度。

对社员资金借用和回收情况及时公示,确保互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7、资金借用实行限额制度。

一般约定单个社员借款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8、资金回收与产品销售挂钩制度。

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

1、理事长一人说算,互助资金支付不受监督;

2、具体经办人员,因制度不严,私下回收资金账外循环;

3、不控制规模,资金使用总量超出合作社使用需求;

4、过分追求高收益,超范围投放资金;

5、账目不规范,不按会计制度办;

6、资金回收控制制度执行不严,造成资金沉淀。

需要严格禁止的事项:

1、严禁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吸收活期存款,只能吸收投资期限相对较长的投资性股金,以确保互助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

2、严禁超范围投放资金。

3、严禁互助资金在个人名下运行。

资金保管方式:

在银行设专户管理,资金互助部单独运营,与合作社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资金互助部不留隔夜现金。

大额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小额现金可由工作人员取现集中支付。

(二)试点社需要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职权、大会召开方式、表决权确定等

2、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构成、职责、理事长为法人代表及其职责,对社员大会负责。

3、监事会工作制度:

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成员组成、任期、职责等。

4、议事规则制度:

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合作完成。

建立理事、监事分工联系制度,实现社情员意上传下达,运作有序。

5、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社员义务,社员入社、退社有关规定。

6、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因社而异,如生产、物资供应、技术服务、产品标准与认证、加工销售等

7、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是核心,包括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内容、资产管理帐款管理、审批程序、公开办法、社员帐户管理等制度。

8、盈余分配制度:

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

分配核算、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审批程序、记载登记等。

9、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持续发展的保证。

项目投资范围、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资金的筹措管理、监督,建成项目的经营及收益分配等。

10、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记录,明确归档范围、收集整理方式、分类要求、借阅、销毁规定等。

11、学习培训制度:

是合作社保持活力的根本。

尤其是管理层要加强学习,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与要求等。

12、社务公开制度:

是增强合作社凝聚力的保证。

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

(三)资金互助试点风险防范措施

1、要选品德好,群众信得过,凝聚力强的人担任理事长。

具体经办人要认真负责,经得起诱惑,有公心,不贪小利。

2、资金一定要在合作社名下,决不能在个人名下。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度。

3、试点社要保持独立性,特别是理事长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拒乡村行政干涉。

4、要依托或发展好的产业。

产业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从目前试点的合作社看,都是有较产业发展基础的。

如蚕桑、茶叶、食用菌、养猪、养蜂、养鸽等。

发展产业要资金,资金可以促进产业发展,相互依赖,实现良性发展。

5、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运行管理制度。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

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

合作社资金管理:

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要请专业会计做帐(主办会计可请农经站、财政所的专业财务人员代理,相信各方都会给予支持的)。

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支出上要设立分级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监事会要真起作用。

6、要建立合理的资金互助部运行办法。

理事、监事分片联系制度。

合作社资金互助部负责人确定办法。

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对基础性股金、投资性股金、各级政府支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政策法规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没要求的,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互助资金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借用资金金额限制等。

本社社员,借款主要用于生产,贷款不超过一年。

不向非社员吸股,不向非社员发放互助资金。

所有筹集资金要留20%存在银行,以备社员急需,防止挤兑风险发生。

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最大10位借款人借款不超过总资金的50%。

我们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在风险防范上一定要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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