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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详细笔记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

附录1、4、7

商检法

1989年2月21日通过。

2002年4月28日修正。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

商检法之总则

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5)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5)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6)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7)

商检法之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14)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15)

申请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的规定(17)

    为出口危险货物企业生产包装容器→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商检法之监管管理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18)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

(条例28)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1)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23)

商检法之监管管理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报验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

(28)条例(49)

商检法之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4)

商检法之法律责任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36)

实施条例之总则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实施条例之总则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法实施总则之免检规定

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

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就高原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内容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1

检验地点的不同规定。

(14)

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点检验

未约定的→卸货地点、到达站、指定地点检验

散装、易腐烂、残缺商品→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

检验后出具单证的区别。

(16)

检验合格→检验情况通知单

检验不合格→签发检验证书

合同约定出具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2

进口商品不合检验标准时的处理(17)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其他标准→进行技术处理

处理后重检不合格→退货或销毁

进口机动车的报检规定。

(19)

到货凭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领取号牌;

具质量保证期满30日,质量情况备案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1

25条

产地检验,需口岸换证出口→产地商检机关签发换证凭证→发货人持此证至口岸报请查验→查验合格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盖章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2

27条:

报检后报运出口的时间期限

一般货物→60天;

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鲜活类货物→14天。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监督管理

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食品及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法律责任

处商品总则1%~5%罚款的规定(50)

处商品总则5%~10%罚款的规定(51)

处5000~30000罚款的规定(54)

申请复检与复议的规定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15日内申请复验

对处罚决定不服→30日内申请复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总则

食品的卫生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食品卫生法之总则

订立本法的目的: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食品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食品卫生法之食品卫生管理

  患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进口食品的管理(30)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口食品的管理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方便进出,监管有效,一口对外”

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三检合一”;

2001年的4月10日,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衡量标准:

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进口国法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

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主要完成两方面工作:

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基础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年4月28日修正、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基础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基础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什么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卫生法》

检验检疫部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

为什么?

垂直领导;

这是由检验检疫的两个特点确定的:

一是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和一致对外;二是检验检疫具有技术很强的特点,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段来实施法律,集中领导,有利于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来有效实施法律。

我国现已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议?

20多个;

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多个国际组织。

何为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

指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检验检疫证单就无法通关过境;而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

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口的要件有哪些?

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加施标志。

我国已对那些类别的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

对于实施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什么规定?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见商检法实施条例39条规定)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货物装载、卫生检疫与处理

船舶和集装箱何种情况下需提交检验申请?

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时。

卫生检疫是指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到实施什么检查?

医学检查;卫生检查。

患有何种疾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鼠疫、霍乱、黄热病。

对患何种疾病的外国人应当阻止其入境?

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第一、二章附9、10、11

自理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问题:

是否属于自报检单位或者问下列哪些企业属于自报检单位等。

自理报检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自理报检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报检单位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表”,并交付证明性文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给予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带单位公章或公章印模以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报检单位,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无须重新备案登记,而需要按如下程序履行异地备案手续:

(一)报检单位如赴异地报检,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副本或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明确标示已取得的惟一性代码,做异地备案申请工作;

(二)受理申请的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其数据存入当地数据库,并保留延用该单位已有惟一性代码。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

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代理报检单位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他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报检员证书有效期管理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申请书。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报检员的其他管理事项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

(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

(4)其他欺诈行为。

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主要检疫交通工具和外包装;

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是对货物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与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地点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引进种子苗木,需在什么机构办理什么手续?

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木质包装的报检

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木质包装分四种情况处理:

美国和日本、韩国、欧盟、其它国家

入境废物的报检

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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