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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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6工程师:
指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项目经理:
指发包人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8承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9承包合同条款: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0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1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
1.12报价书:
指由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3中标通知书:
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4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7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承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承包合同
5.1承包人对承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全面了解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5.2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承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违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发生。
5.3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6、指令和决定
6.1发包人指令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承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承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7.3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发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承包项目经理
8.1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承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承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承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项目经理。
9、发包人的工作
9.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根据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承包工程相关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数据,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承包人提供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发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的工作
1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承包人在审阅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承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承包工程中使用。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承包工程如期竣工。
(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两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承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承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1、承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承包合同义务之前,承包合同解除,则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承包合同,承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承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为承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
12.转包与承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承包给他人。
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承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承包给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
12.3承包人应对再承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根据承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承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4.2承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愈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承包合同的条款履行。
17.3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承包人应就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承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出发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应承担的承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与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19.4承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承包合同价款与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经工程师计量。
发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反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它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承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承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承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1天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承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承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1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承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发包人在收到变更承包工程价款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愈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承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
23.3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4.3发包人收到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承包;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4)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承包人有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承包合同发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