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司法局巡检司法所志上报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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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司法局巡检司法所志上报版

南漳县司法局巡检司法所志

一、人民调解

1、调解组织

巡检镇系2002年行政区划变动,原峡口镇、巡检镇合并为巡检镇。

2001年以前原峡口镇、巡检镇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2002年建立24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巡检镇建立了3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2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5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

2、人员配备

2002年至2005年全镇人民调解员129人。

具体分布为:

一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18人,设调解主任1人,由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柏世勇兼任,副主任2人,由司法助理员庹宽政、综治办副主任张朝如兼任,成员由信访办、妇联、共青团、土地、林业、水务、财政、供电所、卫生、计生、公安、法律服务所、文化、广播、教育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中专职调解员5人,兼职调解员13人。

二是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15人,均为兼职调解员。

三是村级人民调解员96个,其中专职调解员(村调解主任)24个,调解信息员72个。

2006年至2011年全镇人民调解员139人。

调解中心户户长255个,纠纷信息员519人。

具体分布为:

一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18人,设调解主任1人,由司法所所长庹宽政兼任;副主任2人,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安劲波、综治办副主任张朝如兼任;成员由信访办、妇联、共青团、土地、林业、水务、财政、供电所、卫生、计生、公安、文化、广播、教育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中专职调解员5人,兼职调解员13人。

二是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15人,均为兼职调解员。

三是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员104个,其中专职调解员(村调解主任)32个,首席调解员38个,调解中心户户长255个,纠纷信息员519人。

四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10个。

五是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人员的具体配备

张道刚任峡门口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付仕学任峡门口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首席调解员

陶华玖任峡门口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首席调解员

田德发任峡门口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杨光新任峡门口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张学华任峡门口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姚世勤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刘书富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首席调解员

山平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首席调解员

李明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首席调解员

杨先友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首席调解员

简学功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严行权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晓梅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邱敬东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王桂祥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正春任巡检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付仕学任峡口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丁大平任峡口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王华峰任峡口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刘丰华任汉三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王旭任汉三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吴永国任汉三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洪甲任百福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钟宗义任百福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聂光禄任百福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王丛坤任雁落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朱吉军任雁落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简修凯任雁落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简学友任甘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张学明任甘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陈禹任甘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王立法任黄家坡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黄朝辉任黄家坡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陶春花任黄家坡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文光保任文家垭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尚宗庚任文家垭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杜开庆任文家垭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广学任通城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李良根任通城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杨开全任通城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述怀任不二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唐世祥任不二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王建雄任不二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刘孝函任安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安世畅任安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安祥政任安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唐大社任胎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安世鸿任胎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付良娥任胎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宗才任白鹤船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山于成任白鹤船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杨昌国任白鹤船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张道富任指山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庹昌才任指山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刘德莲任指山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杨宗辉任凤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山仲泽任凤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杨春政任凤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刘书富任巡检司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杨光平任巡检司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山仲平任巡检司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李先德任松树沟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调解员

李先泽任松树沟村治保调解委员首席调解员

李先才任松树沟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赵道义任金镶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调解员

王幸福任金镶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

望文化任金镶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刘华顶任龚家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郭焕军任龚家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李先宝任龚家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陶军任小漳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杨儒明任小漳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韩英任小漳河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刘天三任南浴沟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周述虎任南浴沟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殷君伦任南浴沟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谷家强任高河清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徐明合任高河清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王于会任高河清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都正忠任甘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调解员

都正明任甘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

敖光政任甘溪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李志义任院子湾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调解员

吴祖纯任院子湾村治保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

陈宗明任院子湾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都启学任三里岗村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冯华敏任三里岗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刘传成任三里岗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委员

山锡仁任镇中心卫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邱启弘任镇中心卫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郑宗富任镇中心卫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余正德任镇林业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赵世军任镇林业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庹于礼任镇林业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曾庆学任镇中心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秦守华任镇中心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刘友坤任镇中心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陶琼林任镇财经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刘明军任镇财经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朱吉文任镇财经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

杨先友任镇国土资源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

郭大富任镇国土资源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专职调解员

刘书珍任镇国土资源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3、调解纠纷

2006年以来,我们按照强基固本、推行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以人民调解“两不两无”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基层民调网络建设,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有力的维护了全镇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推动了全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5年来,全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510件,调处1510件,调处成功1490件,调处率、调处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8.7%。

同时,涌现出了一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优秀调解主任和先进单位。

付仕学于2000年担任峡口村调解主任至今,10年来,他克服家庭困难,始终心系群众,尽职尽责,一心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为群众调解矛盾纠纷360余起。

付仕学担任调解主任后,全村没有发生一起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

白鹤船村调解主任杨昌国连续7年被镇委、镇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授予“优秀调解主任”称号。

百福村调解主任杨洪甲2010年度被襄樊市调解领导小组授予全市“十佳人民调解员”,巡检镇2002年度被省司法厅授予人民调解工作“四无”乡镇先进单位,连续6年被市司法局授予人民调解工作“四无”乡镇,连续5年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南漳县人民政府授予“平安乡镇”。

(1)统一硬件标准,推进调委会规范化建设

调委会是民调工作的主阵地,调解员是民调工作的主力军。

加强调委会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是做好民调工作的首要前提。

我们把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民调工作的第一要务,着力于抓阵地,建队伍。

一是规范镇、村(社区)两级调委会建设标准。

在镇调委会建设中,镇委、镇政府大力投入,高标准推进。

5年来,我们先后投入1万多元,改善、添置镇调委会办公设施,建立了高标准的调解庭、办公室、档案室,并保障了必要的调解经费。

在村(社区)调委会建设中,我们以村级组织阵地建设和整村推进为契机,将村调委会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全镇统一标准,分步建设,整体推进村级调委会建设。

全镇26个村(社区)级调委会均建立了规范的调解室,达到了“六有七上墙”标准。

二是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我们坚持实行镇、村半月一次定期排查、定期报告(零报告)制度,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负责制、重大矛盾纠纷包保责任制、矛盾纠纷巡回调处制等制度,有效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是规范调解档案文书。

全镇统一使用标准的人民调解文书,建立了业务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议案回访制度,保证了调解档案文书的规范。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综合素质。

每年定期组织全镇调解主任和镇直单位内保干部进行两次集中业务培训,聘请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重点讲解《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交流学习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式方法等;每季度对26个村(社区)调解主任进行一次目标考核,对考核位居末位的集中组织再学习。

5年来,全镇共培训32个调委会调解人员650人次。

(2)推行“五种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定期排查调处制。

认真组织开展镇、村半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

通过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

针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矛盾纠纷特点,做到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因事预防、重点预防。

三是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

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部门配合、联合调处,及时化解矛盾隐患,避免事态升级,矛盾激化。

四是民间纠纷巡回调处制。

我们充分整合各单位调解力量,抽调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林业站、国土所等单位人员组建“民间纠纷巡回调处庭”,深入到田间地头巡回调处,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是矛盾调处回访制。

对矛盾纠纷,我们不是简单的一调了事,而是由调解员负责跟踪回访,进一步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矛盾反复,做到案结事了。

通过实行矛盾调处回访制,全镇调处协议履行率大副上升,5年来,全镇没有出现一起因矛盾调处后当事人反悔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五项机制”推行以来,各类潜伏的矛盾隐患被排查发现,各类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被及时化解。

全镇基本达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两不两无”目标。

(3)坚持以防为主,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

维护稳定,重在预防,有备才能无患。

与其等矛盾发生后去堵、去调,做事后的补救工作,不如把排查预警抓在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在民调工作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把矛盾的预防作为民调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在民间纠纷的预防上大做文章,把防范工作引向深入。

一是推行依法行政,决策预防。

我们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入手,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促使行政行为始终在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轨道上运行,避免因政策不公开、暗箱操作引起人民群众误解,导致社会矛盾发生。

镇委、镇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低保、粮食直补、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合作医疗及农村义务教育等各项惠农政策;建立监督咨询机制,推行民主参与决策制度,使之更符合群众意愿;引导各村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范村务管理;加强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在农村全面实行“四民主两公开”,增强农村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以减少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引起的矛盾纠纷。

二是注重科学预警,监控预防。

我们将驻村行政干部作为各村的民调工作联络员,负责了解村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将政法单位干警分配到各村挂点包保,逐村逐月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法制预防。

只有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矛盾纠纷才会减少,社会才会更加文明和谐。

我们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镇委抽调综治、司法、公安、法庭、林业、国土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普法宣讲团”,深入到广大农村、单位、学校讲授法律知识和惠农政策。

五年来,共开展普法宣传6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6万人次,以此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4、防止“民转刑”案件

所谓民转刑案件,是指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化解,导致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民转刑”刑事案件随之呈现高发态势,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不安定因索。

因此,积极探索“民转刑”案件的发案规律,从源头上治理“民转刑”案件的长效机制,对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民转刑”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共有7件,其中2007年3件,2008年1件,2009年1件,2010年上半年2件。

整体基本呈现平稳态势,但今年略有上升。

涉及故意杀人案件1件。

如张某故意杀人一案,2007年5月8日,李某到张某家中因讨还债务引发口角,在张语言相激之下,李某对其脸部进行殴打后返回家中。

张恼羞成怒,顿生报复之心,遂持匕首窜至李某家中,趁其不备,朝李某的颈部、胸部、背部连捅数刀,致使其双肺、肝、脾、胃臂均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涉及故意伤害案件3件。

如王某故意伤害案,2008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地基问题与后邻黄某发生争执,继而殴斗,殴斗中王某将黄某摔倒在地,并用羊角锤击中上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涉及非法拘禁案件3件。

(2)“民转刑”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民事纠纷的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类:

宅基土地纠纷,如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就是因宅基地纠纷引起。

邻里琐事口角,如简某故意伤害一案,起因就是两人喝酒说话引起,双方互相造成伤害,没有进行及时赔偿,继而又引发故意伤害。

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民转刑案件较多。

二是民事纠纷时间的长短不一,从7起民转刑案件分析来看,民事纠纷往往在纠结了一段时间未能解决而导致矛盾最终爆发。

短则一两个月,长则达半年甚至一年以上,从而埋下了隐患。

三是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鲁莽行为导致的后果缺乏预见性。

四是基层调解组织、治保组织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事纠纷大部分没有进入民事司法程序或人民调解程序,案发后致害方没有过反醒并积极赔偿的情况。

(3)、“民转刑”犯罪的深层原因

一是群众法制意识淡薄。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基层组织化解不力,部分群众心理浮躁,个别人员心理偏执,出现纠纷不是找有关部门调解,而是武力相向自行解决。

二是有关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力。

当前,一些基层调解组织,对发现的民事纠纷不是积极调解,而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自认为司法部门都解决不了,自己没有约束力,不能达到双方满意,就干脆直接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是当前司法部门因人员、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对民事案件做出处理,或做出处理也难于执行到位,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丧失信心。

因此出现纠纷也不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4)控制民转刑案件的对策

民间纠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处理不好,妨碍着社会的稳定,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防止民事纠纷激化或转为刑事犯罪,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对“民转刑”的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要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来,大胆为民“作主”,对于可能激化的纠纷案件,一旦发现要采取措施,做好工作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要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在抓好排查化解的同时,确定重点,分批分期督办查处,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政法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加快化解调处的进程。

二是应大力普及法律常识,积极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

要根据农村特点和上级政法机关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应纠正“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的现象,引导农民遵纪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摒弃传统的教育模式,积极探索以各经济主体为单位,结合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要利用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使广大群众勇于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当发生刑事案件时能及时向司法部门报案,积极协助侦破等。

三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震慑犯罪,教育人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这一规定,公正执法,严格办案。

做到其一调解必须以双方同意为前提,不得强制。

其二双方同意达成的协议必须真实合法。

一方或双方出于无原则的让步或不懂法,以及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和案件管理的规定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视为无效。

其三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该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民愤或民愤较小的案件。

对社会影响大,颇有民愤,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的,不应做调解处理,要依法处以一定的刑罚和经济赔偿,这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教育犯罪分子本人都有好处。

其四对“民转刑”案件,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揭露犯罪,宣传法律。

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实行专项治理,最大限度地把凶杀与恶性案件降下来。

5、接边地区联防联调

为了加强接边地区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工作,抓好治安防范、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和促进边缘结合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毗邻间平安和谐。

司法所配合镇综治办由镇分管政法的书记带队,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负责人一行前往洋坪镇协商签订了南漳县巡检镇、远安县洋坪镇两镇接边地区开展联防联调的文件,达成了组建联合调解委员会和联防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共识,实行两镇轮流牵头负责制的办法,抓好接边地区的稳定工作,每年两镇在接边的巡检镇百福村召开座谈会和调研会,其活动远安县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专题作了宣传报道,在巡检镇的百福村,远安县洋坪镇的南襄村反响很大,得到了两村社员群众、基层党员干部和三联中心户的好评。

及时处理边界纠纷得到老百姓的称赞:

如二00八年秋,百福村二组一位60多岁姓简的妇女报案,说她的一头母猪发情后将门撞倒,然后不知去向,两位老人找了一天,据说母猪离开栏圈后,跑至村级一段无人居住的公路上,被运安洋坪镇南乡村的一名猪畈子捡走了。

百福边界联防联调小组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把有关证据材料掌握后,找到南乡村治调组织一起出面,同时找到这位姓张的猪畈子,当时他一口否认,因为当时无人知晓,就顺手捡回来变卖了四百二十元钱,通过边界联防联调小组给他讲法律知识和其厉害关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不得不将所获的四百二十元钱交给失主,老人感动得流下眼泪。

二、派出机构—司法所

巡检镇系2002年行政区划变动,原峡口镇、巡检镇合并为巡检镇。

1980年至1987年原巡检镇司法助理员亢明先,原峡口镇司法助理员李正义,1988年至1996年原司法助理员亢明先,1988年至2001年原峡口镇司法助理员李正义,1997年至1998年原巡检镇司法助理员饶明启,1999年至2004巡检镇司法助理员庹宽政,2005年至2011年巡检镇司法所长庹宽政,

巡检司法行政工作情况

巡检司法所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为促进全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发挥司法所主导作用

(1)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一直以来巡检司法所将党支部的建设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司法行政基本情况、工作情况、工作职能、奋斗目标、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公示上墙,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司法所加强对辖区内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业务的指导。

得到了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抓好了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文件的出台和落实工作,确保了司法职能在基层作用的发挥。

特别是对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调整以及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了调委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

2、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1)健全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

全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2个,其中镇级调委会1个,社区调委会2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5个,村级调委会24个。

调委会成员有104名,其中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38个,专职人民调解员32个。

为抓好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队伍基础。

(2)开展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坚持每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2次,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的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分别达到了100%和98%。

通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活动,使全镇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扩大酿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端,在司法所的指导下真正发挥了人民调解基础性、主导性作用。

(3)化解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

一直以来,司法所采取“司法牵头、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多策并举”的办法,化解了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纠纷。

有效地维护了稳定,为构建和谐巡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4)强化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司法所结合首席调解员制度改革,通过“自愿报名、群众推荐、村委审查、司法审核、镇政府审批”的办法,培养了78名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骨干力量。

在镇政府领导的重视下每年分别对调委会成员104人进行了人民调解业务的培训。

从而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

3、下大力气地狠抓了帮教安置工作

司法所坚持“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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