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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夫妻工作范文.docx

合同相对性夫妻工作范文

合同相对性夫妻

  篇一:

夫妻一方不知情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夫妻一方不知情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牛春花与童盛系夫妻,1997年10月28日,童盛与柴新签订买卖房屋契约,约定童盛将昌平区某处三间房屋卖给柴新,房屋价款40000元,双方同意自1997年10月28日期房屋归柴新。

契约订立后,童盛将涉案房屋交付柴新,柴新已付全部购房款,先涉案房屋由柴新居住。

20XX年4月,牛春花诉至法院,以公房不允许买卖以及童盛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童盛与柴新与1997年10月28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经查,涉案房屋并非公房,系自建房。

  二、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能否以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房=房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牛春花与童盛系夫妻关系,柴新有理由相信荣春丽出售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房屋的转让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性质无法认定为公房,牛春花亦未提交涉案房屋系公房的相关证据。

  事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柴新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基于合同行为合法占有涉案房屋逾十七年,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房屋现已归柴新所有。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特殊的一点在于对房屋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房屋的区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性质争议很大,公房以及宅基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买卖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对于案件的性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而在本案中,房屋具有半公半私的性质,实际上是集体提供建房材料,自己建设的房屋。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而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的而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本案中,法院认定童盛与柴新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二:

夫妻一方对外出具担保书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对外出具担保书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20XX年11月16日,许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当日出具借据一份,上写:

今向李某借人民币1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定于20XX年1月15日归还,从出款日开始计息。

逾期加收双倍的罚息。

该借据的下半部分内容为担保书,载明:

我对以上借据内容确认无误,同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王某在保证人栏签名确认。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许某于20XX年7月31日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

当日,借款人许某和保证人在借据上签署了“20XX年7月31日已还10万元”字样,并签名确认。

被告王某于20XX年12月31日偿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

此后,借款人和保证人未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且借款人许某自20XX年10月27日起下落不明。

李某出于无奈于20XX年3月10日聘请律师,将担保人王某及其妻康某一同诉至婺城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夫妇共同偿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40余万元;承担律师代理费两万元。

  接到诉状后,被告王某夫妇共同答辩称:

被告王某是金华市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借款人许某及被告王某的意思是让建筑公司进行担保,对担保事宜,公司的其他内部股东也均是同意的,故被告王某签了字。

据许某称,借款100万元实际只拿到20万元现金。

原告与许某是很要好的朋友,借款是出于帮忙。

因许某是借款人,本案最好应追加许某为被告,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被告王某会协助原告,该承担的责任愿意承担。

  ■法院裁判

  婺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许某至今尚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王某作为本案所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关于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借据中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计算”的真实意思,根据本地借款发生时段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通常情形,应当确定为28%。

该约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限度,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康某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系基于本案的担保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该保证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保证债务系基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其具有相对性、人身特定性、单务性和从属性等特征,而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

显然,本案的保证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也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借款人许某应当履行的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借款期限部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两万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许某追偿。

同时,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康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担保之债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由王某和康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担保之债系王某个人合同行为,由其单独承担责任。

婺城区法院最后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

”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

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

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

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同意王某进行担保,一方面是李某相信王某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王某个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李某与王某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李某对王某之妻康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掌握,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此时王某的担保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属于李某与许某订立的借款合同,但明显是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原理。

  四、本案担保事实不足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

为了日常家事。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且对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人。

本案中,除非李某能够举证证明,王某的妻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王某之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

尔雅通识心理、行为与文化考试答案

  尔雅通识心理、行为与文化考试答案一、单选题(题数:

50,共分)1不论是多么熟的人,只要是有金钱来往的,不是现收现付的,都要()。

分签合同A、立字据B、C、写保证函D、有保证人正确答案:

A我的答案:

A2下面哪一项不是兄弟关系的属性:

()分连续性A、B、

  包容性平等性C、竞争性D、正确答案:

A我的答案:

A3关于美国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A、亲属关系无法给个体提供恒久的保护机制,个人必须到亲属体系以外的地方寻求心理社会均衡B、美国人从小就被教育不依赖任何人C、随着个体的长大,个体斩断与亲属集团的联系,到亲属集团以外的地方寻求密切的联系,来满足对自己的安全、社交、地位的要求D、在“成年人”的定义中并未包含切断亲属联系的内容正确答案:

D我的答案:

D4心理文化学发展大体经历的第三个阶段是:

  分A、博厄斯的文化与人格学派B、二战前后的国民性研究C、哥伦比亚讲座派D、1961年的心理人类学正确答案:

B我的答案:

B5关于兄弟轴的属性,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A、非连续性排他性B、平等C、D、

  竞争正确答案:

B我的答案:

B6下面关于学习《心理、行为与文化》这门课程的原因不正确的一项是:

()分A、了解“异文化”B、了解一种把握人的方法C、满足个人兴趣爱好D、为研究国际关系提供深层背景正确答案:

C我的答案:

B7祖先崇拜是下面哪一项的延伸形式:

()分孝A、善B、

  仁C、爱D、正确答案:

A我的答案:

A8下面哪一项不是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的观点:

()分A、美国人的自由结社是自然形成的B、美国人的自由结社是五花八门的C、美国人每天都生活在各种社团当中D、与英国相同,美国人把结社看作是采取行动的唯一手段正确答案:

D我的答案:

D9《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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