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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营运营检修维护规范

垃圾焚烧发电厂

 

委托运营—运营、检修、维护规

 

项目概况: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为2台垃圾焚烧锅炉、2台(6MW+3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日处理垃圾600吨。

地址位于。

委托方式:

为了确保该厂正常运营,生产运行、设备正常维修、维护并且确保本地社会关系延续性,采取全部运营管理、运营成本、利润总承包模式委托运营。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总则:

委托“”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管理及生产、维护管理,委托期运营为期二年。

被委托方(乙方)运营期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运营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产运营过程需满足以下标准,且不限于下述标准。

除本规书中规定的特别标准外,下述标准和规仅规定了最低要求,只要被委托方认为有必要且需委托方(甲方)认可,即可超越这些标准,采用更好、更经济的生产运营方式及标准,以便被委托方能更好进行生产运营且持续稳定地生产运行。

遵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冶法》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冶法》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遵守执行标准:

GB18485-2014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CJJ128-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T13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CJJ90_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

CJJ231-2015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CJ20-1999-T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垃圾焚烧、气化、热解

HJ564-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

HJ2012-2012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

GB/T18750-2008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JB/T10249-2001垃圾焚烧锅炉_技术条件

RISN-TG010-2010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

GB14554-1993恶臭污染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T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DL/T5053-1996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3471-1992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

GB508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DBJ/T1393-2010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检测监管及考核评价标准

委托运营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运营全成本运营管理。

1、行政综合职能管理,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期的协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系、协调运营收入的收取、协调周边社会环境、职工生产生活管理及薪酬福利管理、保障生产运营安全、环保、稳定、合法、合规。

保障不因生产运营问题引起发生周边群体事件,保障生产运营达标排放不引起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生产业务运营管理,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界所有生产设备及公共设施(2台余热锅炉和2台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生产公共系统)提供生产运营及维护服务工作,包括:

厂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检修、保养和抢修等技术性服务。

3、运营成本管理,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综合成本管理包括生产消耗性材料、检修消耗性材料、行政综合管理费用。

4、运营收入利润管理,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费、电力销售收入等,运营期所有应收款项的协调收取,运营期应收款按约定按时交由甲方,运营利润由甲方分配,甲方按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运营期运营服务费用。

甲方应履行的职责及权利与义务:

职责:

1、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维护所必备且满足正常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化验设备设施、随设备、主机配备的备品备件、专用维修工具、办公桌椅等,若上述设施设备尚未配备,应由委托方负责备齐完善。

2、甲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界生产设备、设施及生产运营有关资料于本规签定后十日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生产运营。

3、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生产过程监管。

4、取得本项目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证照及批文外。

5、甲方保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界生产设备、设施、等移交时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设备完好,能够达到设备铭牌出力参数,且检验合格。

6、甲方承担因设备使用年限到期和经鉴定属于产品质量缺陷问题而需要更换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7、甲方安排委派工作人员代表甲方监管、协调、配合乙方做好生产运营工作。

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经协商双方同意的运营管理方式。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技能培训。

3、乙方运营期间,乙方运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运营监管管理要求。

不服从甲方运营监管管理相关制度的人员,甲方以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建议乙方给予开除处理并解除协议;对违反《安规》者,甲方先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4、乙方运营人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疏忽造成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者,甲方按照“四不放过”以及“谁造成的事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清乙方运营服务费用。

2、甲方提供给乙方必要的运营、生产、居住场所(房间),相关的生活实施由乙方负责。

3、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运营人员共同学习、进步,提高运营水平。

乙方应履行的职责及权利与义务:

行政综合管理部份:

1、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有关的财务和会计事宜,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运营期所产生的各种所有费用支出和收费应收款的收取工作。

2、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运营的运行、检修、维护事宜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并通过合理的努力使生产运营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

3、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生产运营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津贴等所有人工福利费用。

4、乙方生产运营人员,有按国家法定休假与休息的权利,但不能因为休假而影响生产运营工作,具体休假与休息安排由乙方确定。

5、乙方须对生产运营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岗位培训教育并取得岗位工作资格条件。

6、在运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由于乙方生产运营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疏忽造成了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者及环保事故,乙方负担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事故分析确定的经济损失从乙方运营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负责支付给甲方。

7、按国家颁布《安全生产法》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提供特殊工种作业有效证件。

生产运行管理部份:

1、甲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产运营工作委托乙方负责,乙方选派生产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负责运行管理工作,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正常的运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正常生产,确保垃圾处理量和发电量达到设计标准。

2、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有生产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管理,锅炉、汽机、电气等岗位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稳定运行工作。

3、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各专业班、值长岗位培训考核,保障生产运行人员具有岗位工作技能、生产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审核修改甲方提供的各专业的运行规程,各专业的检修规程。

4、乙方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运行劳动纪律,服从当班值长安排,参与班组的各项活动。

5、乙方应建立完整的运行日志,并记录当班时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情况、运行效果评价、事故、设备检修等事项,并建立日志档案。

6、乙方负责运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

7、乙方应服从调度指令,该调度指令还应符合国家对电网的调度原则和行业惯例,(对错误的指令或危害到人身安全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8、乙方应选派技术水平高、有实际经验、熟悉设备和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生产运行管理,完成运营期各项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管人员的管理,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管考核,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9、乙方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作期间所有人员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10、乙方负责进行生产流程的规化标准化管理,生产运行台账的记录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报甲方监管。

11、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方式向甲方提交月报、季报及年报。

12、向运营项目派驻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负责运营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检修维护管理部份:

检修维护工作围:

 

1、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有生产设备(2台机组及附属设备、2台锅炉及附属设备、2台除尘系统及附属设备、垃圾给料系统、补给水系统(包括场外取水泵房)、化水系统、工业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生活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除尘输灰系统(含飞灰固化)、输渣系统、全厂起重称重设备、通风空调系统、空压机系统、燃油系统等公用系统)的维护、临修、抢修及技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2、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有生产设施(主厂房、综合水水泵房、化学车间等厂房的地沟、排水管道、排水设备及临时防汛潜水泵等。

厂区地下管(沟)网系统及其设备、阀门、管道等,含工业水、消防水、生活水、污水、雨水、事故放油等所有管道、沟道、阀门井、雨水井、检查井等。

检修维护工作容

3、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时、启停过程中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有生产设备、系统的消除缺陷、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所有的检修、维护工作。

检修、维护的容主要是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必要的监视、点检、维修和养护,通过日常的点检、修理使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它包含了对设备定期进行巡视检查、点检、保持设备及场所的清洁、定期养(维)护设备、及时消除设备的各种缺陷、临时抢修、治理设备“七漏”等。

具体工作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1、厂界围设备、系统的机务设备的巡视、点检、修理、保养(含全部加油、换油、滤油、设备保养加药、加换各种填料,每周一次设备卫生清扫等)工作,承担设备和系统的人工、常规机械清垢及化学、特种机械清垢的配合工作,承担设备和系统的抢修、缺陷消除、更换设备、更换管道、阀门及附件、更换备品、配件及治理“七漏”工作,承担春检、春防、秋防等工作。

2、厂界围设备、系统及承包区域安全文明生产。

因设备缺陷造成墙壁及地面污染的情况由乙方负责清理和修复。

3、厂界围设备、系统及配套的全部钢支架、钢桁架、支吊架、梯子、平台、基础、扶手、各种标识标牌安装以及油漆、保温等在检修过程中受到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恢复。

4、起重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及定检(定检由甲方负责)配合工作。

5、委托运营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的编制;大(小)修项目及检修文件包的编制;装置性材料、备品计划编制;技改项目合理化建议;配合大(小)修质量监督;装置性材料、备品配件领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运营监管考核:

1、乙方按照甲方运营目标及措施,组织制定自己的目标及实施计划,落实到各负责班组岗位。

2、每季检查一次目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找出对策,并组织动员员工加以解决。

3、发挥监管作用,定期检查运营工作质量,将甲方的运营管理目标纳入经济责任制中进行考核。

运营监管标准考核目标表

项目

指标名称

单位

目标值

 

安全管理

1.机组安全运行天数

300(8000小时)

3.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0

4.三人以上重伤事故

0

5.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

0

6轻伤

0

7.一类障碍

每台机组控制2次以

8.二类障碍

每台机组控制4次以

9.非计划停机事故

每台机组2次

10.“两票”合格率

%

100

11.装置性违章、习惯性违章、操作性违章

严格杜绝,必须有违必究

12.起重工具、电动工具、安全用具定期检查完成率

%

100

13.运营人员出勤率

%

96

 

设备管理

1.等效可用系数

≥93

2.厂用电率

%

≤19

3.炉渣生料检出率

≤90%

4.炉膛温度

≤850

3.排烟温度

≤130

5.锅炉漏风率

%

≤8

6.低加投入率

%

100

7.真空严密性

KPa/min

≥1.33;≤4

8.凝汽器端差

≤10

9.給水温度

153.1

10.主、辅机及公用系统

不影响机组出力

11.设备标识及设备卫生

设备标识完整、整洁、无积灰、

12.除尘设施投运率

100

13.全厂设备渗漏率

不允许有明显漏点,渗点不超过5个

13.机组检修后一次启动成功率

%

100

14.消缺完成率

%

100

15.消缺及时率

%

100

16.技改项目完成率

90

环保管理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次数

0

2.烟尘排放除尘效率

99.8

3.烟气排放指标达标

100

4.飞灰固化合格率

100

5.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

100

6.渗滤液处理合格率

100

7.锅炉运转层、输煤皮带处

粉尘浓度不超过每标准立方米10毫克

8.臭气外溢事件

0

安全生产管理:

1、甲、乙双方签定“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安全目标

乙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运营期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严格控制各种经常习惯性违章。

3、安全管理

现场组成由甲乙各方安全第一责任者参加的安全管理委员会,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和组建专职安监部门和专职安监员负责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下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甲方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4、乙方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健全安全管理,搞好安全思想教育,根据季节特点有效地开展活动,有效地开展安全检查活动,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5、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工作,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和甲方安检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6、生产运营过程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设置完整规的安全防护围栏、隔离带、孔洞盖板、临时护栏等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7、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厂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运营安全事故的认定及处罚:

1、发生人身和生产设备事故,乙方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排除险情,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发生重大人身和生产设备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期限,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告甲方,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

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乙方应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乙方自行解决。

4、发生事故和障碍后按“四不放过”原则,协同甲方组织调查分析原因,提出防措施,并按规定时间写出事故和障碍报告

5、因设计缺陷、设备制造缺陷、土建工程质量、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监管工作人员未按乙方运营工作人员的指令要求或甲方未及时完善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人身和生产设备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人员在委托运营工作期间,由于个人原因,误操作,误触电,自己安全意识薄弱等因素发生人身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将对本委托运营管理设立安全保证金,其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按甲方制订的安全管理目标对乙方进行考核。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30%,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时,每增加一人次再扣除保证金20%。

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和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习惯性违章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处以50元~2000元的罚款。

如实现安全目标,则此费用在结算时金额支付给乙方。

文明生产管理: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认真制定出文明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文明生产的组织机构,并由乙方运营管理人员担任第一责任者。

2、对影响现场文明生产的设备问题要依靠科技进步,提出合理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造,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治理,实现生产现场物见本色的目标。

3、乙方要实行文明生产作业、生产运营建立定置管理制度,工具、图纸、材料摆放整齐,值班室应窗明几净,箱柜、工具等放置有序,无积灰、无蛛网、无烟头、无痰迹,各种台帐整齐、规。

4、检修任务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地面无油污,经运行验收方可结束工作票。

5、乙方所运行、维护设备及卫生区,要分工明确,专区、设备落实具体负责人,以便进行考核。

6、甲方定期进行文明生产卫生检查考核。

文明生产设备管理:

1、设备标牌齐全醒目、准确、规,转机、设备、管道、盘柜见本色,表面无积灰、积油、积垢,消除设备旧感。

2、汽水容器管道,储气设备管道,各种转动机械减速机无漏泄。

3、管道、阀门、容器等需要保温的设备部件,其保温完好、规。

4、锅炉零米至炉顶平台无明显积灰、积粉、积水、无垃圾、杂物。

5、除尘设备及周围地面清洁,灰斗不漏灰水、不堵塞。

6、检修与设备消缺要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堆放整齐、检修工器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不乱放电线、不乱放管路、不乱丢杂物)。

7、消防器材齐全,好用,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8、各种转动机械罩壳无明显积粉,平台及基础周围无垃圾、积水、积油。

其他:

委托运营执行期间由于甲方临时增加工作量或因岗位原因要求增减人员,双方协商确认后由乙方提供增减人员,费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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