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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危险源监管制度

 

建筑业危险源

监管制度

 

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建筑危险源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栋号)及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质安部、安全科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第七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安全质量管理部

  1、具体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危险源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监督所属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质量进行监控,预防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4、协助单位其他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研究制定和执行防止事故措施,参与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并督促落实;

  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时掌握、分析、评估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提出强化危险源管理措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参与重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工作。

  

(二)安全科

  1、跟踪国内外安全技术标准动态,管理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制订与监督实施;

  2、组织重难点工程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应用和安全防护工作;

  3、协调各设计项目中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优化工作。

协调内部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技术关系。

  (三)质安部

  1、对重点施工生产中有关技术方案问题负安全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审批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负责解决施工中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各在建项目工程防汛、防坍塌、滑坡等专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综合部

  1、负责重大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参与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大型起重机械拆装运行、大件吊装及特大型工程施工供用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管理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3、组织重要物资和安全防护用品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工作,控制物资进场检验、试验工作。

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备、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4、组织协调应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五)招投标部

  1、对工程招标书进行评审时,评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大小;对施工现场察看时,调查保障安全工作措施;在编写工程投标意向性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根据设计文件编写安全保障措施;

  2、工程中标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安全责任,接受技术交底时查询安全技术内容;分包工程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总包单位与分承包商之间安全责任;

  3、审核本级施工项目安全措施经费概、预算,确定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划成本、核算实际成本;

  4、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规定,在集团公司投资经营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运行中搞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计划、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六)财务部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下属各单位和项目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2、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资金,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或整改事故隐患所需经费进行审定与拨付,并提出合理开支经费建议。

  (七)人力资源部

  1、根据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定员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负责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3、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毒尘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5、按国家规定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其它有关责任险种保险。

  

  第八条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都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所属单位、项目部做好重大危险源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无遗漏;

  (四)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各类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十条危险源的定义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因素,有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期内的慢性损害和累积作用。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注:

安全生产法第96条注解:

与《安全生产法》

  GB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危险源与《安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的区别: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配套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GB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掘业;d)危险物质的运输。

  显然,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

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核设施、矿业、建筑业、水利工程、航天发射等,也没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

  由于以上原因,此处必须加上建筑工程危险源的定义----建设部建质安函[2006]145号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再加上前面第二条: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活动、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十二条危险源的分类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以及自然状况。

包括动力源和能量载体以及具有危害性的物质本身。

是事故发生的前提和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

表1列出了可能导致各类伤亡事故的第一类危险源。

  

(二)第二类危险源是指造成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分不安全行为(UnsafeAct)和人失误(HumanError)。

不安全行为一般指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

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可能直接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因素问题,进而导致事故。

  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UnsafeCondition)和物的故障(或失效)(FailureorFault)。

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是指机械设备、物质等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状态。

物的故障(或失效)是指机械设备、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物的故障(或失效)可能直接使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失效而发生事故。

  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运行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环境,以及企业和社会的软环境。

不良的物理环境会引起物的因素问题或人的因素问题。

  4、管理因素

  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一法三卡”等活动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互依存。

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因此,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一)第一类危险源从以下方面进行辨识:

  1、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例如变电所、供热锅炉等;

  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起重、提升机械、高度差较大的场所等;

  3、能量载体,例如运动中的车辆、机械的运动部件、带电的导体等;

  4、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充满爆炸性气体的空间等;

  5、一旦失控可能发生能量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各种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容易发生静电蓄积的装置、场所等;

  6、危险物质。

除了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有害物质外,也包括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

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分为可燃烧爆炸危险物质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两类。

前者指能够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易燃固体、可燃粉尘、易爆化合物、自燃性物质、忌水性物质和混合危险物质八类。

后者指直接加害于人体,造成人员中毒、致病、致畸、致癌等的化学物质;

  7、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炸药的生产、加工、储存设施等;

  8、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例如物体的棱角、工件的毛刺、锋利的刃等。

  

(二)第二类危险源按场所的不同初步可分为施工现场危险源与临建设施危险源两类,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辨识。

  1、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集中表现在“三违”,即: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与物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存在于分部、分项工艺过程、施工机械运行过程和物料等危险源中。

  3、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

  4、与管理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表现为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第十四条划分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活动、施工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物资储存场所来划分识别评价单元,使识别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单位、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或指定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确定是否构成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管理程序》(SB14G/0/04-07C)规定及时上报子、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及时分别上报当本单位和集团公司。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分级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及危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按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重大危险源曾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住宅区、生产单元、机关团体、学校、交通要道的。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构成中铁建总公司要求的特别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确定后上报中铁建总公司协同控制;

  

(二)对构成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辨识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协同控制;

  (三)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确定后上报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由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协同控制;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接监管,并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的确定

  除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外,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可能、不可能、几乎不可能。

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严重、较大、一般等级别。

  危险源分级实际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一法三卡”工作手册》中“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策划一览表”。

通过评价出的危险源风险程度,从而确定危险源的等级。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危险源的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及其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根据本工程危险清单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确保这些措施在施工现场能得以实施;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控制内容,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达到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对施工操作者和责任人进行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保存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4、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工程施工危险源的辨识、管理和预防;

  5、在施工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人行为控制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人为失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操作失误,指挥错误,不正确的判断或缺乏判断,粗心大意,厌烦,懒散,疲劳,紧张,疾病或生理缺陷,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

人行为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应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安全化。

  (三)管理控制除危险源分级管理外,还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3、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5、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

  6、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名录、控制措施及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第二十七条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更新建档,督促完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控。

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一法三卡”要求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当地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八)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照《“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台帐;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三十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事后的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

  

(二)方案若可行,应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有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三)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条款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四)随着施工进度的发展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应随之不断更新或补充;

  (五)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必须满足“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三级控制原则。

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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