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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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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1、未婚同居违法吗?

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

  2、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

  

(一)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禁止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子女的抚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财产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离婚的时候一般应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那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原则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1)无过错原则新的《婚姻法》否决了对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

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转移财产在离婚时一方为了多占用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采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形式来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损害赔偿由于以下法定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继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八)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继承的方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办理。

  

(一)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是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约定由受赠人承担对自己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自己去世后由受赠人享有遗产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二)遗嘱

  1、遗嘱的种类及法定设立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见证人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________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保留部分无效。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法定继承

  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是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没有处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1、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收养一、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的条件

  

(一)可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及法律效力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________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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