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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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关于印发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确定的54个贫困县(市、区)(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出让节余指标的贫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竞买方,是指参与挂牌出让竞买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通过自治区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

全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

第五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贫困县节余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对申请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按程序组织贫困县节余指标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章节余指标出让申请

第六条出让方申请公开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文;

(三)节余指标验收批复文件及通过备案回执单(已验收项目提供);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预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批复(未验收项目提供)。

第七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会同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的技术审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单位2个工作日)完成对出让节余指标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经审查,拟出让节余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在出具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交易公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对拟出让节余指标、发布交易公告的审批意见,同时冻结拟出让的节余指标管理台账,交易期间该指标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

经审查,拟出让节余指标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组织交易,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八条 对符合出让条件的节余指标,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节余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面积、地类、地理位置等;

(三)竞买方的资格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节余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以及是否设置底价;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交易的指标存在争议、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修改,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公告发布程序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交易开始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节余指标竞买申请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

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节余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

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节余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

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

竞买方应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不低于起始价的10%确定。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节余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个批次的节余指标的,应分别缴纳相应批次的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挂牌及竞买报价

第十四条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节余指标的,挂牌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挂牌出让节余指标设有底价的,挂牌期间由出让人将记录底价的密封函在挂牌截止前一个小时之内送达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第十六条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节余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

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十七条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

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受让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受让方。

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未成交批次的节余指标可于首次确定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在不改变出让面积、地类及出让起始价的前提下,由原申请单位申请重新挂牌出让或终止交易程序解除指标冻结。

拟申请重新挂牌出让的,由原申请单位重新向交易中心提交节余指标交易申请书,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申请终止交易程序解除指标冻结的,需由原申请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批次指标解除冻结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节余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出让方和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合同。

第六章成交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二十条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中心大厅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节余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节余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

档案内容应包括:

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七章交易价款的缴纳及交易经费

第二十二条节余指标交易完成后,指标受让方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按时、足额拨付到指定账户后,凭交易合同和缴款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贫困县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支出,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政府所得出让收益的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开展节余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资金统一安排。

第八章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挂牌起始时间前和挂牌期间中止、终止挂牌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节余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节余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竞买方为参与节余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出让方存在弄虚作假造成成交后的指标无法使用、申请预支指标未能按时归还的,若受让方未使用成交后的指标,则解除合同,出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交易价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收取价款后产生的利息;若受让方已使用成交后的指标,则出让方须使用其他已验收确认项目的节余指标按同等面积、同等地类替换。

退还交易价款或替换节余指标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暂停该地区增减挂钩有关审批业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及建设用地报批等业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设区市、县(市)可参考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节余指标交易细则,并自主确定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

第三十一条节余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中心制定印发。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流转的54个贫困县名单

所在市

贫困县

南宁市

邕宁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

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桂林市

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

梧州市

龙圩区、苍梧县、藤县、蒙山县

防城港市

上思县

贵港市

桂平市

玉林市

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

百色市

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贺州市

八步区、平桂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河池市

金城江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

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合山市

崇左市

大新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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