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四章版权贸易 复习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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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四章版权贸易 复习 2.docx

第一二三四章版权贸易复习2

绪论

版权贸易与一般图书贸易的区别

一般图书贸易

图书版权贸易

贸易的标的物

有形财产,可以用具体的标准衡量图书质量的高低

无形财产,无具体标准可以衡量其质量的

贸易的支付标准

有确定的价格,并在版权页中明确标出价格

无固定价格,一般以引进方的经济利益为理据

贸易过程的复杂程度

一手钱,一手货的简单交易

涉及版权保护、版权价格的确定、支付、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贯穿图书版权贸易的全过程

贸易双方当事人

买方是普通读者,卖方是出版机、批发商或零售机构

双方是同行,是出版机构或版权代理机构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版权贸易

1、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按一般的商业条件,通过一定的方式,以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对象而进行的有偿的技术转移。

判断标准:

首先,它具有国际性;

其次,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2、版权贸易的概念

版权贸易就是指版权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有偿转移某部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之版权中某项或几项财产权(作品使用权)进行的经济活动。

版权贸易的标的物是版权(准确的说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而版权则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部分。

版权贸易中交易的内容多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对于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贸易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不允许的态度。

版权贸易的内涵,不单纯是指文艺、科技作品的传递,还应包括对该作品的推广和吸收。

图书的营销是版权贸易的重点。

第二节版权贸易的内容

一、版权贸易的主体

1、版权人

即版权的所有人,包括版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版权的原始主体一般是作者,继受主体是指作者之外,通过受让、受赠和继承等方式获得版权的人,如委托人、继承人、译者、注释者等。

继受主体主要有三种:

依照合同关系产生的,如雇主、委托人等;

通过继承和受让方式产生的,如继承人和受让人等;

通过对作品的整理、改编、注释、翻译而产生的,如译者、注释者等。

2、出版社

在欧美的许多国家,作者通常是将其作品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授权给出版社,由出版社代理他处理相关版权事宜。

3、版权代理机构

版权代理是作品的版权人将其所有的版权的某些经济权利授权给某个机构或个人,让其代表自己行使。

版权代理机构最早产生于法国,1777年,法国剧作家作曲家协会,它的建立开创了版权代理制度的先河。

1988年,内地设置了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二、版权贸易的客体

版权贸易的客体是版权人所拥有的作品版权中经济权利。

1、翻译权

2、影印权

3、改编权

4、连载权

5、俱乐部权

三、版权贸易的合同

根据版权贸易形式的不同,版权贸易合同分为版权许可合同和版权转让合同。

四、版权贸易的相关法律

确定适用的法律是版权贸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第三节版权贸易的主要形式

一、版权许可

版权许可是版权贸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易形式。

版权持有人通过签订版权的许可合同,将版权中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权利让渡给引进方的过程。

(一)一般许可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非独占许可

4、分许可

5、交叉许可

(二)集体许可

1、一揽子许可

集体(组织)——集体(组织)

2、中心许可

多用于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方面。

集体——个人

版权持有人组织向单个个体授予版权,并获得报酬的贸易形式。

二、版权转让

(一)版权转让的类型

1、根据版权转让中所转让的版权是否完整,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2、根据版权转让是否有时间限制,可分为临时转让和永久转让。

3、根据版权转让是否需要付费,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赠与。

(二)版权转让中的限制条件

首先,合同生效方式上的限制;

其次,合同形式上的限制;

最后,合同期限上的限制

三、版权许可与版权转让的区别

1、二者在权利是否转移上存在差异;

2、二者在交易权利的处置权上存在差异;

3、二者在侵权的处理上存在着差异;

4、二者在版权价格的构成上存在着差异。

第四节欧美主要国家版权贸易的一般状况

一、简述英、美、德、法四国的版权贸易状况

㈠英国的版权贸易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版权实施保护的国家,也是版权贸易历史最长的国家。

㈡美国的版权贸易

美国是现代版权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目前版权贸易最为活跃的国家。

欧美主要国家版权贸易的基本特征

㈠拥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版权贸易保护政策

㈡采用比较宽松的文化政策,鼓励创作

㈢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建立新的经济模式

信息的商品、产业化是这种经济模式最重要的特征。

三、版权贸易的现状

1、版权贸易在业界受到更广泛的重视

2、版权贸易的数量和效益显著增加

3、与西方大型出版社进行大型项目合作

4、版权引进的品种日益丰富

5、版权贸易合作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6、进行版权贸易的途径日益增多

7、版权贸易逐步走向集团化

8、版权贸易更加规范和成熟

9、版权代理制正在形成

10、版权贸易服务平台正在建立

2004年底,上海版权研究中心和上海版权贸易中心同时成立,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开通。

第二章版权概说

一、版权的概念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创作者的专有权利。

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和唱片等。

版权和著作权都是经过日文转译过来的外来词汇。

Copyright——“版权”。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到了1992年10月,中国又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加入这两个公约为中国开展更大范围的版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版权的性质

1、可转让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其是不可转让的。

对于作品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一是创作者自己使用获取经济利益,二是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获取经济利益,还可以将作品的使用权赠与他人。

我国版权制度没有明确反对版权买断,但在实践中不提倡。

2、保护时效性

3、可继承性

4、版权内容构成的多样性

5、版权中人身权地位的突出性

三、版权的主体

版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版权主体。

1、版权的原始主体,通常情况下,版权的原始主体是作者。

2、版权的继受主体

(1)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而产生的版权主体;

(2)通过合同方式而产生的版权主体。

3、特殊作品的版权主体(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

四、版权的客体

版权的客体是指创作者创作的,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是版权存在的依托。

1、版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①具有原创新的作品

版权法要求的原创新是指表达形式上的不同,并不要求思想内容一定与众不同。

②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③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作品

2、版权客体的类型

①图书及其它文字形式的作品

不论是手写型的、印刷型的还是数字型的,都属于文字形式的作品。

②演讲等形式的口头作品

口述作品就是作者通过演讲、讲授而创作的,没有形成文字的作品。

包括演讲、报告、曲艺作品等。

③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④其它类型的作品

包括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摄影、绘画、地理、地形图、计算机软件等。

3、不能成为版权客体的作品

①时事新闻

②法律、法规等官方文件

③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作品与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④标语、表格、日历、科学定律等常识性作品

⑤超过版权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五、版权的内容

㈠人身权

1、发表权

这是版权中的首要权利,直接决定着作者是否能够行使其作品的财产权。

发表权的特点:

①一次穷竭原则

②发表权的无法转移和不可继承性

③如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还受到第三权利人的制约,比如肖像权和发表权的问题。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㈡财产权

作品的财产权,又称作品的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经作者授权的他人使用该作品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十三个方面:

1、复制权

复制的方式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作人行使。

7、广播权

广电系统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需要付给创作者相应报酬。

8、信息网络传播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这是典型的“补遗”条例。

六、邻接权

㈠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版权相临近的一种权利,是作品的传播者对在作品进行传播的过程中的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㈡邻接权与版权的关系

邻接权是从版权衍变而来的,是作品的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方式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依赖于版权,但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于邻接权的保护,是对版权保护的一种补充。

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者,通常是法人。

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邻接权只包括经济权利;版权保护的是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者的传播方式。

㈢邻接权的种类

1、出版者权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主体一般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等的出版单位。

出版者对于出版的作品拥有专有出版权,对于作品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

2、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表演权的主体是表演者,客体是现场表演。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组织权

是指广电组织对其制作的广电节目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对其制作的广电节目的播放、授权他人播放或复制以获取经济利益。

七、版权的保护

㈠版权的发生及保护期限

版权的发生,一种是自然生成,一种是履行一系列手续。

版权的保护期一般指经济权利的保护期,在同一国家,对于不同的作品,保护期是不一样的。

㈡版权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创作者或其它版权人的许可,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擅自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或通过非法手段侵犯创作者权利的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擅自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行为人使用作品的行为未经创作者允许

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㈢侵权行为的种类

1、人身权,即精神权利的侵害

①发表权侵权

②署名权侵权

③对修改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

2、财产权,即经济权利的侵害

①复制权侵害

②出版权侵权

③演绎权侵权

④传播权侵权

㈣对版权的限制

版权绝不是一种绝对的垄断权,各国的版权法对于版权者的专有权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包括:

时间限制

地域限制

合理使用限制

这种使用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上述三种法定许可都有例外:

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转载、摘编)的,就不能使用(转载、摘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文化帝国主义(CulturalImperialism)有两个主要的目标:

一个是经济的,另一个是政治的。

经济上是要为其文化商品攫取市场,政治上则是要通过改造大众意识来建立霸权。

娱乐商品的出口是资本积累最重要的来源之一,也是替代制造业出口在世界范围内获利的手段。

在政治上,文化帝国主义在於将人们从其文化之根和团结传统中离间出来,并代之以新闻媒介制造出来的,随着一场场宣传攻势变幻的“需求”。

在政治上的效果则是把人们从其传统的阶级和社会的圈子中分化出来,并使得人和人之间产生隔阂。

文化帝国主义的形式:

文化帝国主义既可以“传统”的形式,又可以现代形式出现。

过去几个世纪中,教会、教育系统和公共当局在神或神权原则的名义下对原住民不断灌输顺从和效忠思想。

当这些传统的文化帝国主义手段仍然有效之际,新的现代化的,基于现代体制的工具对帝国主义控制而言日益重要起来。

如今,大众媒介、曝光宣传、广告、世俗的表演家和知识分子起着主要作用。

在今日的世界,好莱坞、有线新闻电视台和迪斯尼乐园要比梵蒂冈、《圣经》和政治人物的公众演讲要有影响的多。

大众媒介作为今日文化帝国主义的工具而言只是在形式的意义上属“民间”组织。

失去与政府之间的正式关系恰好给民间媒介披上合法的外衣以便将帝国主义的利益作为“新闻”和“娱乐”来宣传。

第四章版权引进

第一节版权引进的涵义、途径与可行性研究

一、版权引进的涵义

版权引进是指将国外创作、生产或者加工的版权购买后输入本国市场的版权贸易活动。

二、版权引进的原则

1、消化吸收原则,即引进版图书的营销。

2、适应性原则,充分考虑引进版图书的文化差异

3、量力而行原则

4、做好版权的经济分析或可行性研究

5、明确不宜引进的图书版权

6、学会谈判技巧,争取少花钱多办事

㈡信息获取途径

相关的外文报刊、书目及国际出版网站;

国际书展;

版权代理机构;

网络

书评;

专家、学者的推荐;

合作出版社的间接提供

各种驻外机构;

3、畅销书排行榜的意义

(1)对出版社的意义

畅销书排行榜是出版社的一个指示牌。

出版社可以从畅销书排行榜中得到荣誉或安慰,或懊恼。

出版人可以从中发现最近的畅销选题,别的畅销书成功的营销手段,对照改进自己的图书运作,还可以促进出版社管理制度的完善。

(2)对作者的意义

畅销书排行榜是作者创作的一面镜子。

畅销书排行榜给作者带来荣誉,还可以告诉作者:

最近的热门题材,市场上有哪些题材已经泛滥,创作上的自己还有什么可以改进的地方等。

(3)对读者的意义

畅销书排行榜是读者的一个方向标。

读者购书除了亲自去书店和朋友推荐介绍外,主要是通过媒体公布的畅销书排行榜认识图书尤其是畅销书的。

除了认识畅销书,还了解最近流行的文化、时尚、生活等信息,畅销书排行榜让读者知道大部分的人在读什么书,而他们又应该要读什么书。

(4)对社会研究人员的意义

 畅销书可以反映社会大众文化,可以反映一个时代的生活,是社会学的一个试验场。

 

六、版权引进的可行性研究

㈠可行性研究的定义

所谓版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在进行版权引进之前,对其进行分析、对比,并研究其先进性、经济性、可能性,弄清这个版权引进项目有多大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对相关情报、信息、资料以及数据进行分析,最终选择最佳方案的一种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市场研究,包括市场需求和同类书的竞争情况。

社会文化研究,主要是考虑引进版图书的消化吸收情况。

资金条件和实施条件分析;

综合经济效益分析,主要考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宏观方面的影响。

㈡可行研究的意义

可行性研究的正确与否是版权引进项目成功与否的关

首先,可以得到最佳的版权引进方案;

其次,可以作出可行与否的决策。

第五章版权贸易合同

——先小人后君子

第一节版权贸易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版权贸易合同的相关概念

1、版权贸易合同的概念

版权贸易合同,是指版权所有人或代理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实现某部作品版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作品使用权)的有偿转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版权贸易合同的主客体

版权贸易合同的主体,即签订和执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供应方,又称输出方,是作品权力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另一方为需求方,又称输入方、引进方或受让方,是作品权力的需求人。

供需双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由于版权贸易合同关系到某种权利的使用权的转移,比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因此,在目前的版权贸易中,合同的主体大部分是法人,而非自然人。

版权贸易合同的客体,又称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指作品的财产权,即作品的使用权。

在出版合同中要明确许可使用的具体权利,可以约定使用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电影权、汇编权,以及其它在原始版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附属版权。

二、版权贸易所涉及的合同种类

1、标准合同与具体合同

这种分类是以合同制定主体为标准。

标准合同文本是指供需双方的版权局或出版协会,根据各自情况,共同协商所制定的用于指导双方出版机构进行版权贸易活动的规范合同样式。

具体合同事指实际从事版权贸易的出版机构或版权代理公司,在标准合同的指导下,结合本次版权贸易的实际情况所签订的合同,每一次版权贸易,都会产生一份具体的合同文本。

2、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

这种分类是以版权贸易所涉及的权利性质为标准的。

3、一揽子合同与单一合同

这种分类是以合同涉及的版权数量为标准。

4、国内版权贸易合同与国际版权贸易合同。

三、版权贸易合同的特征

1、时间性

任何版权贸易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即有效期。

2、地域性

任何版权贸易合同都只能在其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效力。

首先,这是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要求,只有当供应方与受让方规定的地域一致时,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这是合同价格的要求,因为合同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高低,一般是与转让方允许引进方试用其著作权的地域范围的大小成正比的,即地域范围越大,需要支付的费用越高。

引进方尽量以合理的价格,得到较大的地域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3、法律性

不论是合同的内容,还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都会涉及诸多法律。

就我国而言,版权贸易合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对外贸易法》、《著作权法》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法律。

4、复杂性

常见的版权贸易合同,内容除了基本合同条款外,往往还涉及到价格、税法、外汇等问题。

5、多样性

四、版权贸易合同中的版税问题

在我国,给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主要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三种方式。

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包括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两部分。

基本稿酬是指出版者按照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的一定报酬。

与此相似,印数稿酬是指按照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以基本稿酬的某个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一定报酬。

在作品重印时出版者只需付印数稿酬,而不需付基本稿酬。

2、版税,是以版税率为基础的一种计酬方式。

版税率的多少并无规定,根据作品种类、作者名气、图书销量等因素在出版合同中事先约定,但一般在1%-15%之间,只有个别畅销书的作者的版税率超过15%。

版税的计算方式为:

版税=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量或实际销售量。

3、一次性付酬,是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由出版者一次性向著作权人付清,一般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双方就约定好了。

版税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付酬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版税又成为我国主要的付酬方式。

第二节版权贸易合同的条款

一、一般性条款

1、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应能确切的表明版权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反映合同的内容,如“××版权许可贸易合同”、“××版权转让贸易合同”之类。

2、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版权供应方的国别、受让方的名称、合同的年份、先后的顺序等。

合同编号并不是必要条款。

3、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即双方正式签字日期,如果双方的签字日期不同,一般是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签约日期。

版权贸易合同的签约日期不一定是合同的生效日期,但与合同的生效密切相关。

签约时间可以在前言中表明,也可以在合同末尾注明。

4、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是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如果版权贸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则根据国际私法惯例,合同签约地的国家法律即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

5、版权贸易双方名称及住所地

三、普通条款

这是对版权贸易的成立和效力的发挥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但对其维护版权贸易的安全,减少合同纠纷等也具有重要作用

1、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履行而无需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它条款。

如给作者赠送样书的数量、作者购书的优惠办法等。

7、要确认出版社取得的是专有出版权,并争取更多的附属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专有出版权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版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相同的方式出版。

图书著作权的附属版权是潜在的权利,包括租赁权、合作出版的版权、重印权、连载权、缩写和节录权、选集和语录权、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书中形象使用权等。

二、案例分析

以菲利普诉中国某影音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合同案为例。

请大家结合本章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讨论。

第六章版权价格

第一节版权价值评估

所谓价值评估,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规则,对某项资产的货币价值进行评估,并给出意见。

一、版权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

1、供求关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基本的经济原则。

供给是指生产机构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数量,需求是指消费者准备、愿意、能够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数量。

需求不同于需要,需要是想要购买的产品数量,而需求仅仅是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那部分。

产品的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双方的行为共同决定的。

供给与需求是一对相反的作用力,当供给与需求达到了平衡且不再变动时,就形成了价格。

这个产品的价格与市场的供给成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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