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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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声明一下,有点长我是转帖

最高法院规定:

偷拍不能作为违章证据!

!

全文比较长,但很值得认真看完,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法律知识,为了方便大家,提炼几点,特别注意第3点:

1、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3、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4、违章的照片要与相关设备与直接关联的证据,不能与一张普通照片就判定违章

以下是全文:

2006年暑假我从西藏回来,上网查询深圳违章违章记录,发现一单6月2日在某高速的违章记录,而且还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会吧,我这辆新车开了才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所以在接受处理前,我已经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么名堂了,我想再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么证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请我的一个同事陪我去接受处罚,他曾经是全国人大代表,请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这样万一交警后来抵赖的话,我也有个证人,再说人家那么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伪证。

同时,我带了一块优盘,希望能拷贝下来我的违章“证据”

还是来到那间处罚大厅,我拿出行驶证,交警马上调出我车的资料。

“你当时的车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据什么?

“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说着,交警点击一个图标,马上一张照片显现出来。

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我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我的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某高速公路某段400公里300米处。

我当时就感到这几个数字太容易改了,因为用PHOTOSHOP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我想还应该有别的证据吧。

“就凭这个你们就说我超速?

”我问道

“就这个”交警不耐烦地说。

“那能否让我拷贝下来去研究一下。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那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去行政复议”交警已经很不耐烦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看来我只能去交罚款了,因为在这里我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

三行政复议

说实在的,我当时还没想和交警打官司,因为处罚书上说。

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当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我把电话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被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很简单,只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信、罚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处罚书复印件就行了。

并且可以用邮寄的方式提交,我当天就把这些材料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所在市交警支队。

我在申请书中的申诉理由是1照片有改动的嫌疑2测速仪的合格性值得怀疑,并解释我的车是新车,还没有过磨合期,是不可能开到每小时130公里的,再说车是柴油车,提速慢,也不可能开那么快。

不久市交警支队主动给我打电话告知已经收到我的复议申请。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声称当时执勤民警是在巡逻中车载移动测速的,使用的是安徽产的证眼雷达,此装置经过广东省某测试中心检验合格。

并称相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

而处罚我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适用准确,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这种逆反心理,如果开始时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可能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决了,现在却给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款,好像我违法的证据非常充分,但我心里知道我当时的车速,所以我还是感觉这里面掩盖了不少东西。

十月中旬的一个周六,我又去爬山,刚好又碰到了律师山友信天游,他听过我的诉苦后,笑着对我说,你如果有时间,我可以保证你能要回那些罚款,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研究法律条款了。

他说,“我周围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还没有遇到过交警不妥协的事情。

“不会吧,行政复议都说我的申诉没有理由的。

“上级单位一般会保护下级单位的,这很正常。

“那我怎么办?

“起诉他,你要知道行政单位败诉的结果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诉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处罚法,对照条款一一落实,是很容易找到他们的不足的。

四行政诉讼

我开始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请求大家指点,那段时间真让我感动,虽然现在帖子已经被删除,但当时对我的起诉过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家不仅给我精神上的鼓励,还要捐款帮我打这场官司,我谢绝了。

当时网友给我提供了不少起诉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诉书的写法及理由,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处罚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里要特别感谢野马吉普同学,不仅给我引经据典,而且在电话里对我指导过多次,还有竹球会,马不停踢等同学。

他们丰富的法律素养使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对照【行政处罚法】,我很快就发现了问题,首先对我的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时我想起了当时磨房车版发的一条有关惠东某路段躲在粤S车内测速的帖子(呵呵,也给删除了),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我也不好说什么,信天游对我说,你现在首要的目标是要拿到那张照片,所以首先要说他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起诉书建议写得简单一些,等证据交换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准备得充分一些,这样出庭时就会主动很多。

这样我就拟好了起诉书,经过信天游帮我修改措辞,我在收到行政复议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规定15天)将起诉书提交到了当地的区级法院立案庭。

在我交了100元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到: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高速公路一大队,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撤消被告############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赔偿原告罚款200元、原告为交罚款来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费42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书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驶,决定对我罚款200元。

而事实是,当时我车新购,正处于磨合期,我非常爱车,决不会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不可能达到被告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

我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证据,其取证过程也有违法嫌疑。

我交纳罚款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研究就决定维持原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提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求同时提交行政复议书,处罚书,身份证,及公路票据,以上内容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便可,一式两份,法庭出庭时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证据交换和开庭前的准备。

我在起诉书上之所以没有提到处罚程序违法,是因为这是我认为最有把握的论据,再说开庭时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条款的,那时候再说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后来证明果然如此。

虽然这时候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先不谈131公里的速度,再说那违章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那天我交了起诉状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标,##为341公里。

深圳##界为346公里,服务区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结束点为358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就是到了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也只有378.7公里,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范围,我不禁自问,难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几十公里?

回家上网查询深某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数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

,我估计可能零公里标是从福建界算起的。

这就说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交警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终于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开庭,不久我又收到来自高速一大队的电话,刚开始是大队长出面,说是可以和我交个朋友,后来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题是要与我和解,说对我的处罚是他的前任干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给人收拾烂摊子,也是无奈,并答应可以给我退回那200元罚款,不过他们坚持的理由并不是在行政处罚上有什么问题,而是诉讼浪费大家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们确实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因为用这时间去罚款,绝对比在这里和我对峙感觉要好得多。

因此我一直没有表态。

11月24日法庭组织交换证据,我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张照片,同时也拿到了数码文件。

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时,还出具了测速仪正眼雷达的“检定证书”。

拿回这些证据,我马上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一来看,又发现不少问题,首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交警显然没有提供。

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很显然,只要能说明照片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就能说明证据无效了,换句话说,只要能说明照片上的数字不是检测仪器当场同时生成的就可以了,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是人工输入的,再说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处更不能自动生成。

这已经足够了。

与此同时,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证眼雷达实际操作“宝典”】,发现不仅可以输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张照片输入到雷达装置中,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同时我又研究“检定证书”,发现其检测内容只有:

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也就是没有检测移动测速的功能。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使用仪器未检验功能应该属于不当使用仪器。

这样我就想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悖论,来说明交警的取证程序不合逻辑。

离开庭还有2天了,高速一大队又来骚扰我了,这次他们直截了当地要求我撤诉,而且已经带着一种警告的口气了。

这次我也不客气了,我说从你们下达处罚书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次申辩的机会,现在离开庭只有两天了,你们的处罚确实有问题,我凭什么去撤诉?

这里我也要特别感谢我那位律师山友信天游,通过和他的不断交流,我不仅在法律知识上长进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对行政机关时,已经完全没有了那种没底气的感觉,他说,你应该把这项诉讼活动当成你人生的一项重要体验,以后回味起来,你会感到非常值的,在他的鼓励下,我决定自己给自己当律师!

开庭前,我联系几家媒体,网友也帮我打了很多电话,看看能否来报道一下,后来证明这些努力都是徒劳的。

开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马吉普请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发言,他不仅耐心地给我介绍详细内容,而且问我

“明天就你一个人去吗?

“是啊,我没请律师。

“那你一定要等着我,我去给你助威。

这位我从来没有见过的网友,却让我感动得快流出眼泪了。

我的"违法"照片,也是交警的惟一“证据”(车号和地址已作处理)

六法庭答辩

为了准备好参加庭审,我在11月30日晚专门开了另一辆车,走省道来到了法院所在地,这样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拦下,让我不能按时到庭。

后来证明这是多虑。

野马吉普也在开庭前20分钟来到法庭,这位和我年岁相当的网友,两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嘱咐我一点,反驳对方时,要记住引用法律条款。

被告也在开庭后20分钟来到了法庭,这次来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师,不过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师,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听席上,不知他们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当面对峙呢,还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个座位,只有这么几个人到场,没有记者,除了野马吉普以外,也没有其他的网友,因而显得空荡荡的。

参加庭审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四位,庭长,主审法官,另一位法官,和书记员,庭长只是宣布开庭和休庭,书记员做记录,主要程序由主审法官来确定,也主要是他在讲话,另一位法官几乎不说一句话。

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当原告,当庭长宣布开庭时,我还是稍微有点紧张,不过想起以前给几百人上过课的情形,我心情很快就平定下来。

书记员首先宣布了法庭纪律,然后对原告被告的身份做了确认,由于被告已经看过我的起诉书,所以一上来就进入了法庭答辩程序。

被告律师首先声称高速一大队只是交警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被告资格。

呵呵,一上来就想开蒙。

法官马上问我对此有何看法。

我说从对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原告对处罚不服时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告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那么就存在自己给自己复议的程序,法律上说不通。

然后被告开始读事先准备好的答辩书,内容和行政复议书的内容没有什么两样。

然后法官让我发言,我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拿出来一一陈述,共三个方面,九小条,引用在这里:

一、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超速违法的事实存在。

理由如下:

1、照片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

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

2、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深某高速公路上根本没有400公里300米处的标识。

3、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由于时间属性不对,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

4、照片不能证明是从正眼雷达获取,因为随便一架数码相机就能制作这样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

5、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和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的规定,因此被告提供的这种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数码照片,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被告不确认违章当事人就下达处罚通知书

原告于9月6日到一大队办理时,对方并没有要求原告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就直接打印行政处罚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不是车主本人驾车,如果是套牌车,处罚仍然会落在车主身上,这种不调查取证就直接下达处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高速一大队在没有调查驾驶员到底是谁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达处罚通知书,说明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遵循查明事实的程序。

所以下达的处罚书无效。

2、被告不听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下达处罚书

原告早在9月6日下达出发决定书前就对电子照片的文字和时间属性表示质疑,要求拷贝相片,进一步核实,可是当时被告值班交警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说“你可以行政复议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时候我们自然就会提供证据的。

”这致使被告直到11月24日才在法院证据交换时拿到数码照片。

使本来不需要到法院才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非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的规定,被告的执勤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更没有进行复核,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取证程序违法

1被告在取证的过程中,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就是违反了广东省公安厅颁布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

理由如下: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此电子照片是执勤民警在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巡逻时,使用车载电子测速仪所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上车辆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巡逻时的车速,因此不能证明取证车辆是在符合法定速度条件下取证。

深某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车道,警察为了偷拍而专门占用一条车道,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证据是以阻碍交通为代价的,为了取证而违法。

当然取证程序不合法。

被告提供的正眼雷达“检定证书”的检定内容仅仅包括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车速范围内测速,就会超出了“检定证书”里面检测的环境条件。

换句话说,“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没有包含移动测速的情形,因此只要检测车是运动的,被告就使用了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这和使用未经检测的仪器来得出结论的性质一样的,当然违反了广东省公安厅颁布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

(在这里我设计一个悖论,就是无论静止测速还是移动测速你都不合法)

2被告在取得照片的过程中,没有立牌公示。

因此取证行为是一种偷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的规定,偷拍取得的材料当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而且取证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被告显然没有想到我一下子提出了这么多条理由,而且从被告律师的表情来看,他显得很吃惊,显然他是临时聘来的,根本对此案情不了解,看来当时交警一直以为通过他们的“劝说”,我会乖乖地撤诉,没想到会到了让他们这样尴尬的地步。

那律师毕竟是执业律师,还是硬着头皮来答辩我的9条,当然了,他只能回答4条,另外几条他根本没提,并向法官说还要在闭庭以后才能把材料准备好。

首先他认为我提出的“照片是人工合成的”没有依据,只是口头的臆断。

我指出首先地点的文字是人工输入的(对方后来给予承认),而这个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是不存在的,拿着检测仪器对着路面照相,是不可能照到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的字样的,其次照片的时间属性是2006年11月24日,说明照片已经不是原始照片。

因此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确定无疑。

其次他提出这张照片是监测结果,而不是照片。

我的回答是:

对方在玩名词游戏。

因为照片是检测结果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他声称测速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我说深某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车道,警察为了偷拍而专门占用一条车道来停车测速,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证据是以阻碍交通为代价的,当然侵害了在高速公路行车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他要求我出示对照片真实性的检验报告。

我说首先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的时间属性已经不是事发时间(2006年6月2日)了,这不需要检验报告,可以法庭上当场演示,我要求证据保全(由于法庭上没有设备作罢)。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而不是由原告来举证。

现在被告根本没有证据来解释原告对照片真实性的质疑。

最后他方提出“检测仪测了几千台车都没有问题,难道测你的车就有问题。

我说产品检验还会有次品呢。

再说你怎么能说没有问题?

你是否使用了“检定证书”未包含的内容检测那几千辆车呢?

对方一直说这台仪器通过了检测,这句话他说了三遍,搞得主审法官都打断了他的发言:

“你不要再重复了。

最后法官让我用一句话总结发言。

我说根据法庭陈述和答辩,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质疑要么默认,要么提出的反驳意见都站不住脚,因此原告坚持原来的观点:

即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而且取证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庭审终于结束了,政委为了表明他没有“造假”,特意邀请我去参观测速过程,大家来到深某高速公路某路段,只见一位警察正在拿着一台手提电脑,而在电脑不远处的高速公路防护栏下的草丛中,一台被迷彩服遮挡的摄像头,正在给过往的车辆摄像,短短几分钟,已经有几台车辆“中招”。

我当时感觉非常不好,不禁自问,就是现在面临我这场棘手的官司,他们仍然坚持偷拍测速,是什么力量支撑这种行为呢?

七、庭外和解

12月4日,我在报纸上看到了新华社广东分社【带“病”电子眼设下罚款陷阱】的报道,看到电子眼已经被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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