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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产权关系与会计权益理论

企业的产权关系与会计权益理论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有不少经验教训,然而,我们能够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这不能不说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抓住了企业制度改革的牛鼻子。

  这些年来,整个经济领域在讨论产权关系问题时,基本上停留在一般经济理论的研究范围,而在会计学领域中有关产权关系与企业会计的讨论并不多见。

本文试图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之一-产权清晰,从会计角度,对有关理顺产权关系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探究,以求从理论上解释产权关系与企业会计之间的某些内在问题。

  一、产权清晰与企业会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点之一。

不论是现论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似乎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理解为: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其中将产权清晰置于四项基本特征之前位,足以见得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突出地位。

也进一步验证了r.h.科斯的那句话:

“资产权的划分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①

  产权,又称“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批比较抽象的说法是从上层建筑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来反映财产的所有权关系。

人们对产权的认识并不一致,仁者见仁,智力见智。

笔者倾向英国学者p.阿贝尔在其《劳动-资本合伙制:

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中的观点:

“我所说的产权意思是:

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

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与使用权。

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

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义务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分享与成本分摊的权利。

  笔者之所以认同p.阿贝尔的观点,是因为对产权的这样认识,符合“产权的可分割性”理论②,而且也更容易引导出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产权制是影响经济以及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③

  基于上述的产权认识,笔者认为,产权清晰,意味着这样几层含义: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归属权,亦即谁对企业的资产拥有要求权和主张;其次,要落实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权力和责任,亦即谁来管理,怎样管理企业;再次,要明确有关方面对企业剩余收益(盈余)的分享权,亦即谁能分享企业的盈余;最后,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一定效率的产权制度。

  

(一)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陷于一片混乱状况,因为我国的宪法及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明确的。

然而,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国家所有”一句话,并非意味着能够把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的关系交待清楚了,也无助于落实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

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所制性质、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一样,都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而非企业所有者的名义,从市场的各种渠道筹资资金。

因而,要把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理顺,并交代清楚,不是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是从企业资产的不同的提供者及其所享有的权益入手。

因此,寻求能够把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方式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笔者认为,迄今为止,能够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还是会计。

会计之所以能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一靠明确会计主体,二靠确定会计要素,三靠会计特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方法。

  一般认为,会计主体意指需要会计师工作提供服务的特定单位。

其实,会计主体的涵义并非仅此而已。

明确会计主体,事实上等于界定了一个企业法人资产的权益范围。

会计主体一方面明确了某一主体(如一家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各种资产,以及它所作出的承诺与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求必须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财务收支与其他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与该主体的所有者个人的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

显而易见,如果没有会计主体这一概念,市场环境中每一家企业的法人资产就无法界定;企业法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还本付息、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等,就无法落实;对企业资产的各种要求权和主张权-权益,也就无法在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加以俣理的保护;企业本身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也就无法得到恰当的衡量。

  然而,要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最终交待清楚,不是无所凭藉的,这需要借助于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具体方法。

会计为了把一个企业所拥有、并能控制的资产权益提示清楚,确认不同的权益倒是关键的一步。

确认不同的权益,事实上是对企业法人资产的产权关系加以理顺的一个重要步骤。

据上分析,从企业法人资产形成过程来看,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与主张权无非有两种:

一种为债权人权益,另一种为所有者权益。

债权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要求定期地还本付息,要求企业对其所负债务以其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法律上承担起无限或有限责任。

所有者权益主要体现在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要求得到资本保值、增值、并在此前提下分享盈余。

显而易见,债权人权益也好,所有者权益也罢,都有会计需要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基本要素。

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既然会计师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中有着举足经重的作用,那么,会计本身就应该有着一整套用来指导实务的,有关权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理论与方法。

可以看到,有关权益、尤其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与计量,在具有五个多世纪的复式薄记历史中,确实存在不同的教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本文将着重进行这方面的探讨。

  

(一)资产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明确资产关系固然重要,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非仅此而已,更困难的一面将是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关系。

如果说股份制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可以由股东或部分股东参与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从一开始就必须去寻找代理人。

  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着这样一个事实,庞大的国有资产不得不委托给层次不等的代理人去经营、去管理。

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经营管理国有资本。

巨额国有资本分散和配置在各个行业、企业,就需要建立起一支庞大的代理人队伍去经营它、管理它,并期望经营与管理的结果符合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达到国有资本的增值目标。

然而,在两权相对分离的条件下,资本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目标往往有所差异,即使目标一致,由于管理(包括管理人员所采用的会计确认、计量)方法、方式的不同,也会对资本经营的目标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如何处理企业委托人(国家)与代理人(经理)的关系,促使代理人努力达成国有资本经宫的最优化,是摆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大特点是:

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

尽管企业最终归所有者(国家、法人、个人)所有,然而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等都交给经理人员去处理,从而也就形成了一种资产经营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决策正确无误地得到贯彻和执行,落实经理们对企业所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反映企业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有者和经理们势必要找到有助于使这种经营管理的责任得以落实的手段。

毋庸置疑,问题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会计,会计人员必须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董事会呈报,以便所有者对企业的过去,对代理人的经营业绩作出正确的评价,对企业的未来作出合理的判断。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会计是使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有所着落的一种手段。

  在处理国有企业代理关系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代理成本问题。

所谓代理成本是指,为了鼓励代理人(经理)追求与委托人(所有者)相同的目标-争取企业财富最大化,或者说追求所有者投入资本增值的最大化,而在处理代理关系过程中所付出的全部代价。

不难判断,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代理成本的最小化,也就能够达成企业财富的最大化。

这实际上体现了企业产权关系处理中的一种效率关系。

如何处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中的代理问题,控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代理成本,将是探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的最大课题。

限于篇幅,有关代理关系与代理成本的问题,笔者将另文加以讨论。

  二、会计权益理论的甄别

  从权益理论来考察,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不过,人们对所有者权益最为关心的,不外乎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理的权利,企业清算时对其剩余资产的权利,以及出售或转让产权的权利。

从企业会计而言,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或提示所有者权益,使所有者不受到侵害。

  本部分将对各种权益理论作一评价和比较,以便从理论上归纳出有助于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备选模式。

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种权益理论:

所有者论、独立主体论、剩余权益论、企业论和基金论等。

应该看到,每一种理论都企图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解释不同权益持有者的利益。

不同的权益理论强调着不同的利润概念和资产计价的原则。

  说到权益的性质,我们自然会想到权益一词的涵义。

“权益”一词从文字上追根源具有两层内涵,一为公平、二为份额。

换言之,权益可以表述为某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持有的公平份额。

从理论上讲,不论是债权人还是所有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提供者,他们对企业的资产都拥有相对公平意义上的份额。

区别只在于各自持有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的有所不同。

然而,从会计的意义上讲,“权益”主要指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

因此,考虑到两种权益性质上的区别,会计在描述企业资产产权关系时,往往将“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进一步扩展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

  然而,处在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中的企业,由于其筹资渠道、筹资的多元化,造成了其权益确认的复杂性。

资本市场中混合性证券的出现,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调换优选股等,很容易导致两种权益界定上的困难。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已经出现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流通。

对于混合性证券的权益性质,国内外会计实务中的界定方法很多,一般而言,可以根据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偿付日,持有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参与经营管理方式等,判断其权益性质。

参见表(表中的浅阴影表示具有债权人的权益的特征,深阴影表示尚需进一步界定的具有混合性权益的特征,白面表示具有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均可单独地加以确认和计量。

但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与计量往往要通过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才能观察到,无法从特定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中得到解决。

因此,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无论怎么看均不能反映其现行价值。

与企业资产着眼于未来效益和负债着眼于未来义务有所不同,会计是从总体上根据权利的不同、对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的优先股、权益的限制条款等,确认和计量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

  债权人权益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标准加以区分:

(1)不同权益持有者的优先权利;

(2)不同权益持有者能从企业收回本金的确切程度;(3)不同权益持有被偿付的现期日。

  表1 固定到期日 固定利率保付本金参与利润分配参与管理已知到期值银行存款企业债券(长短期)

  一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普通股购股权证可调换优先股浮动利率优先股浮动利率应付票据含购股权债券指数代债券可参与普通股永久性债券

  所有者权益在总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

缴入资本和留存收益。

在我国,前者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中还包括可以资本化的留存收益;后者包括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包括依法、依约或临时性需要而拨定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就是未拨定留存收益④。

其分类可如下示: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 盈余公积-拨定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拨定留存收益

  下面分别讨论各种所有者权益理论。

  

(一)所有者论

  这一理论最早出现于复式薄记的解释。

在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业主(即所有者)居于权益的中心位置,企业的资产只被假定为所有者拥用,而企业的负债被视为所有者的义务。

早期的会计学者认为,负债是资产的负数,而资产“在早先的薄记等式中,表述为业主的净财富”⑤。

这种理论不太重视债权人权益的确认与计量,而是将注意力置于所有者权益上,认为所有者权益代表着业主对拥有企业的净值。

该理论认为,当企业开业时,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加上其追加的投资,再加上累积净利润,减除所有者从企业的提款。

可见,所有者论体现着传统经济学中的财富观念。

  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收入(营业收入,下同)视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收入超过费用的净利润,反映了所有者财富的增加。

据此推论,净利润是所有者追加资本的来源,现金股利则视为资本的撤出,股票股利作为资本内部结构的调整,而留存收益作为待转或待撤出之资本金额;由负债而产生的利息作为所有者的费用,同样,所得税也作为所有者的费用确认。

  显然,所有者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是最为适用的,因为这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合一,企业即业主、业主即企业的观念要根深蒂固。

企业财务上的收支在会计主体假设比较模糊的情形下,往往被视为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减。

因此,会计在为这类企业处理所有者权益时,往往将一定时期所产生的将利润追加到每一个业主的个人资本账户,这实际上等于提示了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净增额。

此外,从法律主体的观点而言,这一理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也是适宜的,这类企业的法律主体即为独资个人或合伙人。

所以,所有者论认为,企业交纳所得税,便是所有者在交税,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所有者的财务支出、财富的耗费-费用,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学术界一般认为所有者论主要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⑥,而很少提及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透过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的面纱可以发现,缴入股本与留存收益总额构成了全体股东的财富,其中无不隐含着所有者论。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综合性收益(comprehensiveincome)⑦概念,就是建立在所有者论基础上的。

根据这一定义,收益包括了一定期间除股利分配和涉及资本交易之外的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事实证明,现代公司会计实务中不难发现来自于所有者论的影响。

例如,公司的净利润被分摊到每一股份上时,就被理解为股东的财富;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也被要求揭示和股东财富有关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

此外,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权益法,也与所有者论有关。

在权益法下,与其说是为了全面反映一个会计主体股权投资上的价值总额,也可以说是为了准确反映投资企业权益持有者所拥用的财富。

  

(二)独立主体论

  与所有者个人业务、权利分离的独立主体的存在,是根据权益的总概念加以确认的。

独立主体论认为,不论是否被人格化,企业本身就是独立存在的。

企业的创办人与所有者并不与企业的存在相提并论。

这种观点往往可以在与公司组织形式有关法规中寻得支持。

独立主体并非专指企业,大学、医院、政府和其他组织机构都是独立于其组织者之外的主体。

  据上推论,独立主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模式之上的:

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更简化的方式表述为:

资产=权益。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会计等式的右侧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权益,但对一个独立主体来说,这样的划分似乎意义不大,因为至少在形式上看,权益只是反映了一种向独立主体提供资金的关系。

故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不论不商企业、银行,还是学校、医院和政府等事业单位,会计上均以“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模式来反映一个独立主体的资金关系。

倘若一定要区分两种权益的话,则两种权益主要不同之处就在于:

在企业处于清算阶段,债权人权益可独立于其他权益的价值而被计价;而所有者权益则以原始投入资本的价值,加上被资本化的利润和随后重估的价值来计量。

但所有者分得利润和清算净资产的权利,只能视为权益持有者对独立主体净资产的要求权,而非对独立主体特定资产的要求权。

从这个意义,所有者权益不论从何种角度观察,都离不开独立主体的概念。

  独立主体论把债权人权益视为企业的特定义务,而把资产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某种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计价反映了企业获得未来利益的一种计量。

该理论把企业的净利润看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权益的增加、独立主体资金来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论那样视其为所有者的收益-财富的增加,只认为净利润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和所得税之后的剩余权益上的变动。

在独立主体论看来,净利润即可用于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来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惟当利润分配时,权益的人格化才称得上是重要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独立主体论视负债上所产生的利息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发生的费用,即对各种权益方所进行的分配,均视为利润分配。

例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会计概念与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分配,都非企业净利润的决定因素。

我国现行的14个行业会计制度,也曾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润分配表中加以列示⑧。

  根据独立主体论的观点,由于企业净利润不能直接地认定为所有者的净收益,那么,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也就不能直接用来增减所有者权益。

收入是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费用则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与劳务,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

  一般认为,独立主体论主要适用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⑨。

其实,这一理论对独立于所有者而持续经营的非公司制企业同样适用。

另外,这一理论又与会计主体的假设相吻合,因此对非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是适用的。

  (三)剩余权益论

  剩余权益论最初是由会计理论家威廉。

a.佩顿提出来的⑩。

该理论认为股东与其他权益持有者一样拥有权益,然而并不强调股东的所有者性质。

佩顿强调剩余权益持有者与会计人员工作之间的关系,因为这种权益的确认与会计人员工作重点有关。

资产计价上的变化,利润和留存收益上的变化,以及其他权益持有者利益上的变化,都将在普通股剩余权益上得到反映。

  剩余权益论的观点介于所有者论和独立主体论之间,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会计等式所反映的权益关系为:

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

特定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优先股权益、剩余权益仅指普通股权益。

不过,在某些情形下,当出现巨额亏损或企业处于破产阶段,普通股权益将会消失,而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也就成了剩余权益持有者了。

  该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普通股股东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在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里,普通股的现行价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股利;而未来的股利,又取决于未来的现金流入减去特定契约的义务、向特定权益持有人的付款以及对公司再投资所需之后的剩余额。

对一家公司的投资价值的趋势往往可以通过以现行价值为基础而计量的剩余权益价值来衡量。

  一般来讲,普通股股东拥有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剩余权益。

损益表应该向剩余权益持有者披露有关其他权益方向的要求被满足了之后的利润。

而在资产负债表中,普通股权益应该与优先股权益、其他特定权益分开列报。

在现金流量中也应该把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与向其他权益的支付区别开来。

  剩余权益论还认为,在持续经营假设下,普通股股东只能对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有要求权,而在资本(股本)上的剩余权益是不能向剩余权益持有者分配的。

从这一意义上看,普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本以及留存收益,只能看作以权益方式表现的公司的一种资金来源。

这种观点多少与独立主体论相似。

  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每股收益与每股净资产信息是最能体现剩余权益论的观点。

尤其是每股收益指标中的主要(基本)每股收益和充分匀减(稀释)的每股收益,体现了剩余权益确认与计量的重要意义。

这一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也有所体现,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要披露有关每股收益(分别加权平均、全面摊薄两种)和每股净资产的信息。

  (四)企业论

  企业的概念比独立主体论更宽,但是它的范围和应用并不非常明确。

独立主体视企业为一个主要为权益持有人的利益从事经营的独立经济单位,而企业论视企业为一个为许多利害相关的群体利益从事经营的社会机构。

除了债权人和所有者之外,广义的群体包括:

职工、客户、税收和管制等政府部门,以及一般公众。

因而企业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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