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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用红色标为讲课重点12-6.21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risk)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uncertainty)的状态。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状态
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二、风险的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因素
(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
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的增加产生了风险事故,从而引起损失。
三、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
Ø人身风险
Ø财产风险
Ø责任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
Ø 纯粹风险
Ø 投机风险
3、按损失的原因分:
Ø 自然风险
Ø 社会风险
Ø 经济风险
Ø 政治风险
Ø 技术风险
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暴露数
损失幅度=损失金额/损失次数
损失成本=损失频率/损失幅度
四、风险的度量
衡量损失风险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 一个组织或个人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一)风险规避
(二)损失控制
(三)损失融资:
(1)自留
(2)转移
三、风险管理的效率原则
§ 效率原则:
采用以上风险管理手段都是要花费成本的,效率原则要求期望损失的边际减少等于采用风险管理手段的边际成本。
其中,“期望损失的边际减少”实际上就是采用风险管理手段的“边际收益”。
§ 效率原则体现了经济学中“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基本原则。
四、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
1、风险识别
2、风险估算
3、选择风险管理方法
4、实施计划
5、检查和评估
五、风险集合:
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一)损失不相关情形下的风险集合
(二)损失相关情形下的风险集合
六、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 从经济角度上来说
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本质上反映保险交换关系:
风险---转嫁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
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反映保险交换关系的形式:
保单的买卖。
特殊的商品交换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三个最基本特点
第一、保险具有互助性质。
第二、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第三、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财务属性。
二、保险学说
三种学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风险转移说
(二)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
(三)二元说—既是损失赔偿合同,又是给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三、保险的一些特性
1、保险与赌博
相似之处:
都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区别:
对付的风险不同运用的手段不同最终目的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
2、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
两者的区别
3、保险与储蓄
四、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5)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
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费率的合理厘定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
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外国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和欧洲的希腊和罗马。
1.保险思想起源
2.海上保险的一种起源
3.人身保险的原始形态
4.各种行会组织
二、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 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 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三、其他保险的发展
" 火灾保险
1.火灾基尔特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在海上保险中也包括了火险。
在15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火灾基尔特。
2.英国伦敦大火
1666年9月2日,在英国伦敦大火,烧毁了全城的一半,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炉过热,火灾持续了5天,有13000幢房屋和90个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这场特大火灾促使人们重视火灾保险。
3.尼古拉斯-巴蓬--现代保险之父。
" 1667年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
所,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
由于业务发展,他于1680年邀集了3人,集资万英镑,设立了一个火灾保险合伙组织。
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结构计算,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位为2.5%的年房租,木屋的费率为5%。
正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人寿保险
1.基尔特制度
人寿保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制度。
起初行会对其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予补偿,后来有些行会逐渐转化为专门以相互保险为目的的友爱社,对保险责任和缴费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种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对以后的人寿保险发展影响很大。
2.儿童强制保险
1551年德国纽伦堡市长博尔茨创立了一种儿童强制保险,规定父母在子女一出生后每年必须缴存一塔来尔(古普鲁士银币),当子女达到结婚年龄时可以取得3倍于本金的给付。
3.佟蒂法
佟蒂法是养老年金的一种起源。
它规定在一定时期以后开始每年支付利息,把认购人按年龄分为14个群,对年龄高的群多付利息。
当认购人死亡,利息总额在该群生存者中间平均分配。
当该群认购人全部死亡,就停止付息。
由于这种办法不偿还本金,并引起了相互残杀,后被禁止。
但佟蒂法引起了人们对生命统计研究的重视。
4.第一张生命表
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于1693年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1687~1691年间的市民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1762年由英国人辛浦逊和道森发起的人寿及遗属公平保险社(简称老公平)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四、我国保险发展简史
5、旧中国的保险业
1.外商在中国开设保险机构
2.中国知识分子宣传西方保险
3.民族保险业创办时期(1885~1914)
4.民族保险业发展时期(1914~1937)
5.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保险业(1937~1945)
6.民族保险业虚假繁荣时期(1945~1949)
7.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立与发展
8.人民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
9.当前中国保险业的现状
10.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各大区设立区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
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确定了以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为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基本方针。
11.保监会成立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保险业从此有了独立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开始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第三节 保险职能
"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 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 职能与作用的区别
(一)对保险职能的不同认识
单一职能说
双重职能说
多职能说
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说
(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补偿的职能
保险给付的职能
(三)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投资的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
第四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
(一)按实施形式分类
1.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又称为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
自愿保险
2.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加社会保险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按照保险原则给予物质帮助。
普通保险
普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对称,它是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其中也包括了一些法定保险。
(二)按法律分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
3.财产和意外保险与人寿和健康保险
(三)按经营方式分类
1.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2.营利保险和相互合作保险
3.人身保险
(四)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2.再保险3.重复保险4.共同保险
(五)按保险单承保的危险或风险的种类分类
按保险对象分类
1.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
3.人身保险
第五节 国际保险
一、国际保险概述
(一)国际保险的概念
在国际范围内办理的业务,反映一国与另一国的保险业务关系。
(二)国际保险产生和形成的条件
1.风险的国际化
2.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3.国际交往的增加
(三)国际保险的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
非水险(Mon-MarineInsurance)
人身险(Pereonalinsurance)
国际再保险(InternationalReinsurance)
(四)国际保险的特点
国际性
复杂性
灵活性
第三章 保险与经济
第一节 保险与商品经济
一、保险与后备资金的关系
后备基金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它是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形式主要有集中性后备基金、自保基金、保险基金。
二、保险是商品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四、保险与改革开放
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保险是一种集合性的特殊交换关系
保险也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
三、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二节 保险与国际贸易
价格条件之一:
交货人内地交货价格—买方办保险
按此价格条件成交的贸易合同,与国内贸易的出厂价类似,卖方在指定或约定的地点交货转移货物所权,之后有关货运及由此发生的费用、风险、出口手续费、责任等,概由买方承担。
价格条件之二:
目的地交货价格—卖方办保险
按此成交的贸易合同,卖方应将货物按时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在此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责任概由卖方承担。
卖方为实现出口利益,必须自负办理保险。
价格条件之三: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
(一)F.O.B.价格条件下保险
F.O.B.又称离岸价格—买方办保险
自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轮船起,卖方已履行了合同责任,之后的一切责任均由买方负担。
买方应办理保险。
(二)C.I.F.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卖方办保险
这一价格条件明确规定保险费包括在货物价格中,即指卖方已收取保费,理应办理保险。
(1)C.I.F.价的含义
I是泛指有关保险的事项。
既包括保费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何计算保费,也包括应包括哪些险别,包括平安险、一切风险、水渍险。
国际上的法律协会和商业团体在价格解释上作了许多努力,影响较大的有以下三个规则:
国际商会
《1953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
卖方必须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投保平安保险,保额应包括C.I.F.价另加10%的加成:
保险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业或买方所需的特种险;对特种险双方应考虑是否加保;若买方需投保战争险,卖方可以代投保,费用由买方提供。
国际法协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卖方自费向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投保按特定行业或预定航线所需要一切风险;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如买方需要,由买方提供资金卖方代为投保。
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卖方应办理海运险并支付保费;双方应共同明确投保水渍险、平安险或特别险;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
(2)保险费的计算问题
先计算保险金额,再计算保费
(C+F)÷(1+R)=C.I.F.
保险费=C.I.F.×R
(C+F)÷(1-R)×10%=C.I.F.×10%
保险费=C.I.F.×10%×R
第三节 保险与国际航运
国际航运的经营方式
多式联运同保险的关系
承运人责任与危险责任
航空运输与保险
第四节 保险与金融
一、保险的金融属性
1、什么是保险的金融属性
金融具有五个特征:
(1)金融是资金从节余者手中转移到不足者手中d的资金融通行为;
(2)金融是以货币资金为商品的买卖行为,体现着资金的借贷关系;
(3)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是可以无限次转手买卖的商品;
(4)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既包括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和最终需求者,也包括金融中介人--金融机构;
(5)金融市场是一种生息资本市场,金融资产的价格由需求所决定,而影响供需关系的主要因素是利息率。
从保险的性质看,它是一种经济保障的服务商品,属于金融范畴。
从保险企业的性质看,它是众多要保人之间互相融通资金的中介,客观上反映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行为。
从保险企业的经营过程看,它是一种价值资产的经营活动,金融财务管理技术是其必备条件。
如利息计算、准备金的计提等。
从投保企业的经营过程看,他们越来越表现为以储备投资者态度决定是否买保险或购买哪一种保险。
从投保市场看,利率是影响保险市场供需关系的一项主要动态因素
因此,保险具有金融属性。
2、保险为什么具有金融属性
内部原因
(1)保险是一种分散风险的经济手段,而且分散于众多的个人与团体之间,时间较长,使它成为资金集中、管理、分配的一种特殊方式,具有了内在的金融的性质。
(2)保险要求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保险金的偿付时间视约定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定。
将保险金的运用自然被导向金融市场。
(3)人寿险具有长期储蓄的功能。
(4)由于保险对财产、生命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使私人之间的债券或银行抵押贷款更有保障,因而它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
外在因素
(1)当金融垄断资本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后,各金融寡头相继经营人寿保险,因而私营的大规模的人寿保险公司成了英美垄断组织的成员。
如美国最大的谨慎人寿保险公司,属于摩根财团;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等属于洛克非勒财团的金融中心。
(2)由于保险市场上竞争激烈,使保费率和承保额出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使保险人更注重资金的有效运用,不断扩大投资业务。
(3)金融市场体系的形成是保险也从事金融投资的客观条件之一。
(4)商品经济与金融活动的国际化,不仅促进了保险的国际化,也带来了保险金融活动的国际化,。
二、国际结算方式与保险
1、托收与保险
托收是出口上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持以向进口商代收货款的结算方式。
国际惯例委托银行向进口商代收货款。
它又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三种。
托收属于出口信用,单纯地凭买方的商业信誉,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
如进口商无偿付能力或破产货款自然灭失;当市价看跌时借故拒付;
还要承担货运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的变质、短缺等损失。
所以托收方式下,买方办理保险。
但卖方要投保卖方利益保险,以防发生保险事故,买方推卸责任,使卖方利益受损。
国际商会1967年5月制定的《商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规定
货物发往代收行所在地时,银行并无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责任仍由出口商承担。
出口商在装船交货之后,通常要将货运单据提交银行进行押汇以融通资金。
押汇的货运单据必须要有保险单,
否则,银行不会接受押汇。
2、信用证与保险
信用证(L/C)是银行应进出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
它是一种银行信用,以银行的信用对出口商担保付款。
因此,它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比托收的商业信用要安全,有进口商合同中的付款承诺和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作为双重保障。
但也要注意开证行的信用及偿付能力。
信用证所列条款要与贸易合同相一致,应行在履行付款责任时是按照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原则进行。
这里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货运单、保险单等。
即要单证一致,还要单单相符,如果有不符或不一致。
银行予以拒付。
第35条规定保险单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开立,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不予受理;
第36条规定迟于货物装船日期或发运、接受监管日期出于立的保单不予接受;
第37条规定保险单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规定不得低于货物的到岸价格(C.I.F.)或是其价格加10%;
第38条规定信用证不得使用¡°通常险别惯常险别一类的含糊条款;
第39条规定信用证下保险单含有一切险批注或条款,不论有否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不含某些险别,银行也将接受,不负遗漏险别责任;第40条规定有免赔率的保险单据银行也将接受。
3、延期付款是一种买方利用卖方资金的商业信贷、卖方只能在交货后若干年内陆续收回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依靠出口信贷支持。
即由本国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利差由本国政府补贴。
中长期延期付款对出口商收回贷款存在的危险比其他结算方式大,大多由政府委托专门的保险机构举办¡°中长期延期付款输出保险。
输出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专门保险。
它的承保范围是信用危险或政治危险,其损失远远大于商业保险的损失,因此,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其保险费率也很低。
4、金融性质的保险业务
储蓄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险、现金保险、计算机保险、信用卡保险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安全保险等;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
这类保险的开发在我国还很不够。
5、银行保险问题
第十四章专章介绍
第五节 保险与社会环境
一、人口与保险
中国城市保险需求调研
二、家庭与保险
家庭与保险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迭。
比如,人的生命周期中所面临或遭受的风险能够在家庭单位内消化,不会转向社会,因此保险发展受家庭的分化的促进和制约。
西方国家人身保险的蓬勃发展,是与其家庭的分化、功能的削弱有着直接的联系。
较高的离婚率促进了保险的发展,甚至出现了爱情保险。
经理人薪酬及中产阶层的形成
税后可支配收入
个人所得税与保险
三、旅游与保险
旅游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
1、个人因偶然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医疗费用风险
3、取消旅行社的损失保障
4、乘载运输工具带来的风险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保证与承诺。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行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保险信息不对称:
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附合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强)。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偶然事件。
二、告知
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形式:
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填空选择
三、保证
含义:
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的分类
明示保证: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
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
承诺保证:
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2、禁止反言: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案例:
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
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
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
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
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预期利益:
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责任利益:
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
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卖方对货款的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为严格的,具体表现在:
(1)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3)保险合同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方为有效。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