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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失效

经济合同法失效

  篇一:

《经济合同法》讲义

  党委中心组学法讲义

  《经济合同法》讲义

  时间:

20XX年7月21日晚上7:

00

  地点:

乡法制学校

  主讲人:

张玉芹(财政所所长)

  教学内容:

《经济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一般基本内容

  1、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必须)

  2、标的(必须)

  3、数量(必须)。

  4、质量(无约定者,依以下顺序逐次选择适用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没法约定者,设质保期(质保期设定须明确,所谓的产品到达后经验收后付款这是只是付款约定,而非质保期约定。

  5、价款或报酬(必须)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无约定者,合同法上有说明)

  7、违约责任(无约定者,合同法上有说明)

  8、解决争议方式(协商、仲裁、起诉)

  二、授权与代理

  1、合约签署:

  

(1)公司公章是最有效力的签署工具

  

(2)合约签署范例:

  合约抬头为A公司与B公司,签字者为A公司采购C与B公司业务D,由于C、D是算履行职务,所以此份合约当事者是A公司与B公司。

  2、授权与代理问题

  举例:

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每次订单乙方会以盖章方式回传给甲方。

某次乙方订单由乙方主管签字即回传给甲方,后来该批产品被乙方主管带走,此次纠纷该如何处理?

法院判定方式:

  

(1)合约是否有约定授权或代理人员

  

(2)依之前双方订单来往的惯例判决:

由于之前订单来往都是盖章确认,本次只有乙方主管签字确认,故不认定该主管可代理乙公司开立订单,故甲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讨此笔货款。

  3、表见代理

  定义:

为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之代理行为,该代理视同有效。

  举例:

乙方承包甲方工程60万元,其中甲方应乙方工头要求将其中10万元以汇票方式开立给乙方配合之外包商丙,其余款项以现金支付给乙公司,后因乙方工头拿该汇票以甲公司名义跟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材料送至甲公司,货款并未完全支付,故丙方向甲公司要求付款。

  判决:

虽然乙方工头并未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方签订合同,但由于汇票以甲公司名义开立给丙方,且送货地点在甲方,故法院认定此代理行为有效甲方须承担负款给丙方的责任。

  4、法人代表代理

  法人代表超过公司设定权限代理公司签署各项协议,出非相对人确实知道,否则该代理行为视同有效。

  5、律师建议注意事项:

  

(1)当事者名称不得有误,须与公章名称一致。

  

(2)合同签订最好是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如果是以代理人方式签署合同,应附上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代理人名字不得写在当事人一栏

  (4)标的须明确约定(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三、质量标准

  案例:

甲方向乙方购买燃料油并签署购销合同,某天甲方向乙方购买煤块,但因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判决:

该合约是以油品作为标的,而非煤块,故煤块之买卖不受到油品买卖合同之约束。

对策:

订单注明受油品合同约束。

  四、合同的履行

  分期付款协议建议:

若乙方任何一期款项逾期不付,甲方可就本协议内所有款项提前请求支付。

  五、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承担条件:

  

(1)违约

  

(2)不考虑是否有过失责任

  例外:

赠与合同、运输中旅客行李损失、保管合同、储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

  (3)是否造成损失不是所有责任的必然要素

  2、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适用关系

  

(1)收取定金之一方如违反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此为担保法规定)

  

(2)约定效力>法定效力

  定金、违约金之适用优先于损害赔偿

  违约金损失(过分大于)可要求减少差额部份

  违约金>=损失(损失30%)依违约金之规定

  六、纠纷解决方法

  1、仲裁

  

(1)一裁终局:

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可避免诉讼的反复上诉。

  

(2)仲裁地区不受双方所在地或其它限制,故可约定任意的仲裁委员会。

  (3)须有明确的仲裁协议。

  2、法院诉讼

  

(1)诉讼地区限定:

被告住所地;合约履行地(须明确注明才行);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地物所在地

  

(2)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者,以加工行为地默认为合同履行地。

  七、合同法其它问题

  1、对帐:

  

(1)对帐只须加盖财务章,但如有扣款事项也须列入在对帐中。

  

(2)对帐可作为截止点,如果发生双方最后应付余额有差异导致纠纷时,可依对帐后(双方帐目核对一致之时点)提供相关帐款数据即可,否则将会有不断追溯要求左证的问题产生。

  2、传真件及复印件如未有其它相关的资料作为左证,一概视同无效。

  3、律师费并非诉讼过程中必要花费,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律师费用各自负担。

例外:

商标诉讼、专利权诉讼等。

  篇二: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关系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经济法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等。

  经济合同法以调整转移财产的经济合为主要内容:

同时调整提供劳务、提供技术和承包工程的经济合同,对于投资、信托、联合经营等其它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也完全适用。

  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法经济合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的法律规定。

  一、经济合同订立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经济合同的建议。

作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

  

(2)要约原则上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3)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生效。

  当事人发生要约后,并不是永远对其具有约束力,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再具有效力;

  

(1)有承诺限期的要约,期限界满;

  

(2)没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是口头形式的,对方没有当面立即承诺,要约失约;如果是书面形式的,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约也失去效力;

  (3)对方不同意要约内容,即使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也不起任何作用。

要约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

书面方式通过寄发书信、电报、订货单等方式提出;口头方式可由一方向另一方当面口头提出,也可以通过电话提出。

  2.承诺。

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

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约人所做的答复不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不附带任何条件,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如果被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不是全部接受,而是有条件的同意要约的条款,则其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3)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

如果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期限,这种承诺对要约人就没有约束力。

  承诺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在于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济合同主要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合同标的必须明确具体,标的不明确或没有标的,经济合同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去履行经济合

  同。

经济合同的标的因合同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

有的是财产,如购销合同中的产品;有的是劳务,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的劳务;也有的是完成一下的工作,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力所完成的工作。

  2.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标的的具体条件,是使合同标的得以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

数量可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合同数量必须明确具体。

质量的标的适应一定用途,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自然属性。

签订合同时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没有签订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3.价款或酬金。

  经济合同中的价款或酬金,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货币表示的代价。

贷款是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而酬金则是对提供劳务或完成一定工作的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价款的确定,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条款规定quot;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商协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愈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完成自己义务的场所。

就具体经济合同而言,履行地点要根据标的性质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经济合同义务的方法,如货物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计量方法、结算方法、验收方法等。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不得擅自改变。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承受的经济制裁,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合的严重性,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经济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

  三、无效经济合同的认定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国家不承认和保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中,全部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所从事的主要经济行为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产生无效的经济合同则是指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法,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规定: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曾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经济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属无效,对无效合同中涉及财产关系及当事人的违行行为必须及时加以处理,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违法经济合的责任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单方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就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

承担违约责任,要有违约事实和主观上的过错。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和单方解除合同等。

  对当事人无法预知或无法防止的事故,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能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免除其责任。

  篇三:

合同法

  合同法余延满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英美)合同法是关于允诺或协议的法律

  (我国)惯常根据调整对象

  1、理论上的分歧:

(1)交易关系说

(2)财产流转关系说(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学者对调整对象认识不一致

  2、分析与评价

  (交易关系说):

反映合同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则合同法的确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但以偏概全(如:

赠与合同民间借贷等)

  (财产流转关系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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