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示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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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示本》

《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示本》

一、《××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二、《××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三、《××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一、××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xx〕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权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科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四)行政复议、申诉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六)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七)行权的廉洁性;

(八)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九)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各行权科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科室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

(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

申诉举报电话。

0453—0000000,由××科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各行权科室对本科室制度执行情况以文件、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五)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权股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统一组织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纪检委的监督检查,每半年1次;各行权科室的自检自查,由各科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1次;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一)调阅行权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科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深入机关科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行权科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机关,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贯彻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权科室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相称、惩教结合、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长办公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导致错误行权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

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

第五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

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根据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党委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党委向市纪委监察局副书记汇报后责令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要求:

要根据绥芬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市纪委直属工作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来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自身实际,要将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及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法等事项进一步细化,切实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工作效能,确保行政管理质量,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考评工作,具体由法规科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实行行政权力动态管理制度。

行政权力的设定、新增、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落实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及报备制度。

有关部门行使重要行政权力时,应及时填写《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要行政权力包括: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复议权;科技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条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听取零售户、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八条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质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进行挂钩,从而实现奖优罚过。

第九条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协调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卖执法评议、年终考核、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考评,确保专项配套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监督考评内容包括:

(一)履行行政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职责权限、滥用或放弃职权的情况;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是否违反规定程序;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情况;

(四)应受监督考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监督考评人员应及时向受检查单位反馈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受检查单位应认真对待反馈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有关部门在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行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行政权力运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并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管。

第四条行政权力的设定、新增、变更、转移、取消等事项必须依法确定,并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或变相地增加、扩大、转移。

第五条公开内容

(一)行政职权目录(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承办科室和负责人、监管层级等);

(二)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各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四)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规章制度等;

(六)行政权力行使的承办岗位;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裁量种类、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等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开。

第七条公开形式

(一)通过宣传栏、公示栏、行政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行业网站等形式公示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方便当事人观看和查阅;

(二)印发宣传手册、告知单等向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条各单位应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对需要举行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活动。

第九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制度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公开制度规定的,将按照有关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查访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落实到位,增强行政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查访对象是指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专卖执法人员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查访工作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查访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主要方式为:

询问相关人员、检查案件卷宗、查阅相关材料、检查电子信息平台、回访当事人等。

第五条查访内容

(一)日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执行公开制度,是否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是否对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二)行使行政职权是否规范,包括:

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处理依据是否准确充分,处理结果是否及时公开,分权、限权是否到位,填写是否规范等;

(三)行使重要行政权力时是否及时填写《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表》,并报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开展查访工作时,应对整个流程进行检查,通过电话访问、信函查询、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并制作相关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回访的对象、时间、形式,收集到意见、建议等等。

第七条对合理的意见或要求,查访人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发现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实属实,应责令限期整改或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对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同时,受追究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三)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四)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公开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细化标准的;

(六)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七)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八)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九)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消极配合或抵制的;

(十)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追究相关责任时,应首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情况,严格区分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绩效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新时期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抓住人权、财权、事权行使的关键环节,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建立起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和相结合的全方位、主辅交叉的监督网络,努力形成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指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督促、保障党组织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党的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活动。

加强党内监督,首先要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这是对领导干部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的问题、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其次,要切实发扬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要不断扩大和畅通党员与党的领导机关沟通的渠道,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到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中来。

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参加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设立党员接待日,使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能够经常直接接触,相互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内形成民主和谐的政治氛围。

要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党代会常任制推进党内民主,使党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批评和监督,同时也为弹劾罢免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提供合法程序和有效途径。

再次,要发挥好纪委的职能作用。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要着眼于创新和完善,既要把现有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又要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力求做到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二、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人大监督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权、司法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确保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

在坚持和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的同时,综合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具体监督,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要充分运用会议、提案、视察、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办法、新途径,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

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利,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社情民意,密切关注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深入了解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效发挥沟通群众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切实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四、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有违法犯罪现象所开展的检查监督活动。

司法监督主要包括:

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

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察权。

加强案前、案中和案后管理机制,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

使。

加强对办案人员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纠正。

通过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及各自内部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不公,确保司法公正。

五、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包括。

政府专门监督机关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的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某个政府部门依据自己职能,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如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就其主管的行政事务,对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监督。

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力度,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纪律。

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解决一些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科学理政。

强化审计监督,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切实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结论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开。

加强监察、审计机关的协调,监察机关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后续工作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加强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六、健全民主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群众团体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保障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民主施政。

新闻媒体要有的放矢地开展,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背职业道德以及人民群众憎恶的种种不良行为的批评报道,选择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报道。

总之,要全面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行动的独立高效的、有权威的、全方位覆盖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四篇:

权力运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文化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今年是省纪委的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文化厅各项反腐倡廉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我们派驻纪检组深刻的认识到:

只有更加有效的规范权力运行,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控廉政风险,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为此,我们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履行职能。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监督检查办法》要求,派驻纪检组去年共实施了两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

上半年与纪委检查组的检查合并进行,已向纪委检查组做以汇报,这里就不过多复述。

这里着重对去年年底由派驻纪检组独立进行的监督检查做以汇报:

去年年底,我们派驻纪检组利用三天的时间,会同省文化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成员深入各职能处(室),通过案卷、文件、记录、谈话了解和走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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