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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总结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1、求关于法律安全的心得体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搞好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举措。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基础差的问题仍很突出。

笔者通过学习国务院《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搞好安全生产有以下几点思考。

1.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国务院《决定》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求“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抓紧、抓好。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安全出了问题,不仅仅是生命的毁灭、家庭的破碎、财产的损失,还会引发一系列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在经济转轨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贯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统揽各方的作用,确保一方平安。

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作为党政主要领导执政为民和事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强化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牵头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要积极推行重特大责任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使各级领导充分履行员工的法律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法律义务。

2.安全生产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处理经济增长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方面,既不能以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来保安全,也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来换取一时的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安全发展观。

努力使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搞好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生产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实现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网络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都难以做到安全生产管理不留空白、不遗死角。

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五级纵向监管网络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加的覆盖各领域的横向监管网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省、市到县(区)、乡镇村组,再到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地方、每个环节、每时每刻都有人管,加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步伐。

4.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只有围绕预防抓管理,关口前移严把关,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使安全工作走向良性循环。

要以安全生产条件为标准,努力建立一套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制度。

当前要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各省市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重点从“预防为主”人手,全面建立和完善预防性准入条件、预防性制度、预防性硬件、预防性措施、预防性演练等强有力的预防保障体系,提升人、机、环境“三要素”,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彻底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5.强化“两基”、夯实基础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只有企业各个层面、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才能落实到位,实现安全生产才有最坚实的基础。

要强化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监督、监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大投入、改善设备、革新技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冶久安。

要突出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这个重点。

当前,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70%以上的事故都发生在小企业。

因此,要积极探索加强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减少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补偿范围,并从工伤保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建立安全生产保险基金,专门用于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为此,要积极培育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的正规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比武活动,评选安全生产“明星”和标兵等,鼓励职工勤奋自学,使职工系统地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程和安全技能。

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开办安全工程、管理专业,培养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

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具有安全保障生产能力的战略措施之一。

6.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知识管理系统(平台)

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职业安全在线服务的网络,并逐渐扩展在线服务的范围,使安全管理人员和雇主能及时从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中获取政策和法律信息、技术信息和事故案例信息,指导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期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省、区(市)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另一方面,要按照《决定》确定的关于“产业政策引导”、“加大政府对安全投入”、“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等制度和要求;要把它们逐一提升和细化为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这样,就能从法制层面上推进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建设,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2、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如何着手复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

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

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

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

(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3、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5、行政许可分为五类:

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6、行政机关地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7、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档案管理与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8、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9、三证一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执照。

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5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

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4、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15、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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