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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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实施规定(试行)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深圳,根据有关党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各级党委(含新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下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划分、监督考核及问责,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驻深单位和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基本概念】“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环境发展综合决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生态环境损害承担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

第四条【基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五条【责任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

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统筹、协调和监督,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党委】市、区党委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

(三)深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完善健全领导干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红线保护情况等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部门绩效评估,加大考核权重。

(五)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第七条【政府】市、区政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依法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综合运用政策、规划、产业布局、资金投入等手段,促进绿色发展。

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三)严格落实环境空间管控,构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按照国家、省部署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和空间“一张图”管理。

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强化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

(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

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

加强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环境监管执法领导。

切实保障基层环保队伍能力建设,按标准配置环保执法和环境监测人员及装备设备。

(五)全面推进污染防治。

组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

(六)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全面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组织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

(七)推进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统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八)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财政投入。

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价格、政府采购、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生态补偿制度。

(九)支持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面增强科学技术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支撑作用。

(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依法及时公布环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一)保障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组织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技法律普及;激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普及;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街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责任: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信息采集、投诉处理、信访调解、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处置辖区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各部门和各社区妥善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维稳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第三章市委工作部门责任

第九条【组织】组织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保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保系统队伍素质。

(二)联合发改、环保部门牵头实施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

(三)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会同纪检监察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五)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和学习。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内容。

第十条【宣传】宣传部门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将生态环保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及环境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负责统筹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以及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平台涉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工作,做好重大舆情应对工作,遏制不良舆情蔓延。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二)根据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移送的材料,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挂牌督办项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项目等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政法】政法部门职责:

(一)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

(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公安机关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协调配合。

(三)指导协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综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编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市、区、街道、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二)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配置和调整意见,指导各区、各部门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信访】信访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权范围内环境信访问题督查督办。

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信访案件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信访责任部门领导接访、环境信访调解和领导包案。

(二)依法应对缠访闹访。

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

第四章市有关工作部门和中直驻深有关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环保】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市政府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拟订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总量减排考核;联合发改、组织等部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四)牵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制定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大气环境监测、评估,对大气、土壤污染治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参与制定全市治水规划、分流域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流域治理规划和方案进行水质目标可达性分析,负责水环境监测、评估,对水污染治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牵头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按权限开展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

(八)负责权限内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管执法工作;负责职责权限内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人居环境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条【发改】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

会同环保等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

(二)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在编制和审批规划,以及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拟订经济、技术政策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三)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友好型的综合型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五)配合组织、环保、统计等部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

争取上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

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问题。

(七)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

第十七条【经信】经贸信息部门责任:

(一)统筹协调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制定和监督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各项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推行绿色制造。

在编制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拟订经济、技术政策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二)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指导监督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落后低端企业清理淘汰。

(三)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以及农业、工业、商业的能源节约和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四)负责农业和畜牧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建设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农业污染防治,指导化肥、农药科学合理施用;牵头组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屠宰场等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五)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

加强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六)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和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七)把环境保护纳为招商引资重要考量要素,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八)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环保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和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研究环境保护贸易壁垒,共同提出相应对策。

第十八条【科创】科技创新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拟订经济、技术政策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二)牵头制定生态环保领域科技计划。

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环保领域的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应用示范等计划及政策措施,强化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十九条【财政】财政部门职责: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研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环境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牵头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和落实资源有偿使用、资源开发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规划国土】规划国土部门职责:

(一)组织推进生态文明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在拟订经济、技术政策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二)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一实施和管理,从源头控制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的环境问题。

(三)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方案,查处线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

(四)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耕地保护及管理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六)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联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监督指导矿山资源勘查开采、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监督海洋倾倒废弃物、陆源污染物排海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依法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九)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

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发布海洋环境状况公报、通报。

协同环保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代表国家向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二)负责管理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商事主体相关环境信用信息;负责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对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商事主体进行筛查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推送;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负责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查处违反国家、省和市关于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涂料、胶粘剂、油墨等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等物质限值标准和规范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环保部门对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擅自启用已注销、报废、停用锅炉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以及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锅炉的行为。

(六)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市场实施监管。

(七)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及国家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产品的行为,依法对经营者违法违规销售、使用塑料袋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在编制交通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在拟订经济、技术政策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实施交通道路噪声、扬尘等污染治理,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及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在组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道路沿线交通噪声治理设施。

(三)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配合海事部门实施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研究制定有关排放控制政策。

(五)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负责加快构建快捷交通系统,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七)会同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一)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实施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负责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对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状况。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

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四)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与环境污染污染有关的疾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开展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教育】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普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教学,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二)会同环保部门监督指导学校环境管理,对校园内的污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预警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环境行政拘留案件。

配合环保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或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联动。

(二)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联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的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加强与环保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互联互通;加强禁鸣路段管理,防控城市机动车噪声扰民。

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六条【民政】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组织监督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司法】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初审、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

指导设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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