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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案例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5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的审查决定

2008-11-1815:

02文章来源:

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

原创内容分类:

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COMPANIES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审查程序。

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二、审查决定。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

  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审查决定

2009-03-1814:

42文章来源:

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

原创内容分类:

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附条件批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的公告

2009-04-2414:

29文章来源:

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

原创内容分类: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

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

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

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

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

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

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

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

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

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

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审查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一)产能剥离

  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

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二)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

  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三)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未经商务部事先批准,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

  2、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6号关于附条件批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收购德尔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09-09-2816:

52文章来源:

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

原创内容分类: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用汽车)拟收购美国德尔福公司(简称德尔福)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9年8月18日,通用汽车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并于8月28日、31日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8月31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通用汽车。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9月28日前完成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汽车生产商以及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

集中交易双方的产品和业务没有横向重叠,但在上下游市场中存在纵向关系。

因此,本案中根据交易双方各自的产品分别界定相关市场。

就通用汽车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汽车乘用车市场和汽车商用车市场;两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就德尔福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10个独立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它们分别是汽车电子电气传输系统市场、汽车连接系统市场、汽车电气中心市场、汽车热能系统市场、汽车娱乐和通信市场、汽车控制和安全市场、汽车安全系统市场、汽车汽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柴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燃料供给和蒸发产品市场;以上10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

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初步确认集中存在如下竞争关注:

鉴于通用汽车在全球和中国汽车市场的领先地位,以及德尔福在全球和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的领先地位和增长态势,考虑到中国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此项集中可能具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德尔福是国内多家整车厂的独家供应商,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有必要消除集中对德尔福对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供货稳定性、价格和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二)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以及通用汽车对德尔福董事会的介入,有必要确保通用汽车不获得德尔福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研发技术、车型资料等竞争信息,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三)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在转换零部件供应商时,有必要确保德尔福不会采取拖延和不配合策略,提高转换成本,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四)基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通用汽车可能未来增加自德尔福的汽车零部件采购,提高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进入通用汽车采购渠道的难度,使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和德尔福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排除、限制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消除审查中确认的竞争关注,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谈中,商务部就集中存在的竞争关注,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竞争关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竞争关注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消除此项集中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七、审查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中国汽车整车市场及其上游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基本消除了商务部的竞争关注,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一)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保证德尔福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将继续对国内汽车厂商无歧视性地供货,并且承诺将一如既往地确保供货的及时性、可靠性及产品质量,确保在供货的价格和数量上依据市场规则和已达成的协议而定,不应附加会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二)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不得非法寻求获得德尔福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厂商的竞争性保密信息,德尔福不得非法向通用汽车披露其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厂商的竞争性保密信息,双方不得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非法相互交换和沟通第三方的竞争性保密信息;

  (三)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保证德尔福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应客户的合法要求,配合客户平稳转换供应商,不得故意拖延或设置、主张限制性条件,以提高其他整车厂商的转换成本,从而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

  (四)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应当对其所有汽车零部件的采购继续遵循多源供应和非歧视原则,在符合通用公司相关要求的条件下无歧视性地采购,不得专门制定对德尔福有利而对其他供应商不利的不合理条件。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定期向商务部报告其遵守上述限制性条件的情况,双方如有任何违反上述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7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09-09-2913:

42文章来源:

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

原创内容分类:

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简称“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简称“惠氏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9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者集中申报申请,6月11日和14日收到补充材料,6月15日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截止日为7月15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2009年10月13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四、竞争问题

  

(一)相关市场。

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是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品,交易双方在中国境内市场存在如下重合产品:

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J1C(广谱青霉素)和N6A(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二)竞争影响。

调查表明,在上述两种人类药品领域以及猪伪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联苗两种动物保健品领域,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但是,对于猪支原体肺炎疫苗而言,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1、市场份额明显增加。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

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2、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本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2182,增量为336。

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3、市场进入将更加困难。

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和周期长。

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的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

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

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五、审查决定

  鉴于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二)被剥离业务包括确保其存活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三)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

  (四)购买人应独立于集中双方,必须符合预先设定的资格标准,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五)如果辉瑞公司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未能找到购买人,商务部有权指定新的受托人以无底价方式处置被剥离业务。

  (六)在六个月剥离期内,辉瑞公司应任命一名过渡期间经理,负责管理拟剥离业务。

管理应以拟剥离业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保业务具有持续的可存活性、适销性和竞争力,并独立于双方保留的其他业务。

  (七)剥离后三年内,根据购买人的请求,辉瑞公司有义务向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其采购生产猪支原体肺炎疫苗所需的原材料,并对购买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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