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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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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知识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一般说来,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非法行医损害赔偿、(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铁路、水上、航空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一般说来,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非法行医损害赔偿、(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铁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消费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职务侵权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一般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的不同往往决定着

(1)诉讼主体(即诉谁和谁诉)、

(2)审判案件准据法(即依据哪部或者哪几部法律判决)、(3)举证责任(即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由谁承担败诉后果)、(4)首先受理的机构(即先到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立案)四大方面的取舍。

同时决定着合法的赔偿权利被法律保护的程度(即能够得到多少赔偿)。

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诉什么的问题。

解决了诉什么的问题,诉谁和诉多少的基本问题就有了根据和标准。

3、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这方面的规定都有哪些?

在诉讼中,法律关系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审理机构立案的案由。

集中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散在的规定在多个相关法律条文中。

4、什么是法律关系?

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在部门立法上有了大的发展。

很多立法不仅满足国情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满足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

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对哪些人的权利保护、从哪些角度保护、保护的程度多大、保护哪些权利等方面的区别。

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法律对不同价值观的取舍。

通称价值取向。

出现了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的问题。

理论上把这种情况叫做法律关系的竞合。

这样就需要当事人在解决其法律纷争的一开始就要有所选择。

如同参加体育运动会一样,我要和你比什么,比长跑还是比拳击,一开始就定下来。

5、医患纠纷案件中主要有哪些法律关系可供选择?

患者到医院就医,患者的身份是多重的:

既可能是医疗法律中的患者,又可能是合同法律中的一方当事人,还会是人身侵权法律中的受害人。

这就存在着医疗事故、医疗服务合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6、是否所有的医疗法律关系都可以自主选择?

在选择上有什么限制?

医疗事故法律关系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

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经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并没有鉴定人的签名。

实际上患方在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还受这些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意志的限制。

并不是患方可以自主选择的。

一方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

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起诉,准据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其中死亡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标准。

案例一,已经鉴定不属于事故,如果符开波的亲属再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诉讼,就只能败诉了。

7、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原告在选择所诉的法律关系时,一般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1)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力度:

法律保护是否全面、具体、可操作;

(2)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赔偿能力:

依据具体法律条文确定的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3)举证责任的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一样。

应尽量选择对自己举证有利的法律关系;(4)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

其中,无过错原则一般对受害方举证最有利。

案例二,原告对法律关系的选择,就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只要举证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程度,即可以获得赔偿。

同时考虑了被告的赔偿能力。

8、劳动伤害案件中一般有哪些法律关系可供选择?

一般而言,劳动中受伤的赔偿案件,可能涉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非法用工损害赔偿、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合伙经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其中,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两类法律关系。

9、劳动伤害案件法律关系的选择是否受限制?

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其中,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为前提条件。

只有经认定属于工伤的才有可能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时,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

这里面还有时间的限制,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是60日。

10、如果工伤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机动车造成的,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分别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不同当事人那里得到双份赔偿。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前应怎样选择法律关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致害的损失在强制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是全额的无过错责任,当前受害方可以选择这种强制三者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列肇事机动车方为被告。

这要考虑举证责任和赔偿能力的因素。

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是否有前置程序?

基本没有。

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即可以提起诉讼。

并不以交管部门的调解为前置程序。

一般而言,证明事故发生的常见证据,包括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的其他书面证明、事故责任方的书面确认证据等。

13、造成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局面的原因?

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者之间经常不能充分协调。

当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侵权法。

各有权立法的部门从不同角度对赔偿等权利加以考虑和规定,就产生了依据不同法律获赔的数额相差很大的现象。

我们一直期待着国家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统一和完善。

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了推进作用。

在此之前各地的司法制度规定的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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