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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医保知识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个人、集体组织和政府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资金,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而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引起的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一是互助共济。

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医疗保险资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资金调剂范围越广,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

二是责任分担。

责任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医疗保险责任。

参保人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承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费用,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国家作为医疗保险的后盾,也承担着医疗保险资金供给责任。

三是政府主导。

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医疗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个人、单位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

4、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哪些?

答: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项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后,一般又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答: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

是在单位职工或个人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

注:

我市目前已建立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住院附加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6、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包括哪些?

答:

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答: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简称《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注:

《药品目录》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原则制定,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

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在制定本省《药品目录》时,对甲类目录不得调整,对乙类目录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的1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

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是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个人自负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

三是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以支付费用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8、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答: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下简称《诊疗项目》)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的医疗劳务技术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注:

国家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在此基础上,各省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

答: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下简称《设施标准》)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同时,国家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0、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答:

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

这个参保人员先承担的医疗费数额标准称之为起付标准。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答:

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和《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项目,要由参保人先行承担的那部分费用(或异地就医个人先自付费用),被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共付段?

答:

基本医疗保险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部份。

该部份费用由参保人员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

1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自费费用?

答:

基本医疗保险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具体是指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1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结算)方式?

答:

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患者向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

目前主要的支付方式有:

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方式。

15、什么是按服务项目付费?

答:

按服务项目付费是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所设计的每一服务项目设定价格,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逐一对服务项目付费或计费,然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或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比例偿付发生的费用。

这是一种运用最早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付费方式,也是我国当前医疗服务付费的基本方法。

注:

目前我市主要在普通门诊统筹和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特定项目类项目采用该种付费方式。

16、什么是按服务单元付费?

答:

服务单元是指按医疗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每一个部分为一个服务单元。

例如:

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和一个住院床日。

按服务单元付费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过去的历史资料以及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然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单元量进行偿付。

注:

目前我市主要在采用的服务单元是一个住院人次均和一个住院床日。

根据服务单元所制定出平均服务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定额标准,也是我市目前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17、什么是按病种付费?

答:

按病种付费是指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某一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该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偿付住院费用。

注:

目前我市主要在冠脉支架术、脑出血、部分癌症根治术等30多个病种采用这一付费方式。

即通常所说的单病种结算方式。

18、什么是总额预付?

答:

总额预付是指根据一定区域内参保人数、年均接诊总人次数、次均接诊费用水平,测算一定区域内年度统筹补偿控制总额,医保经办机构定期预拨,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分担的支付方式。

19、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一)职工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失业人员;(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标准?

答: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按6.5%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按2%从本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四)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得少于20年(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组成?

答:

(一)在职人员从个人缴费部分中划75%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从失业保险金中按1.5%记入本人个人帐户;(三)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从统筹基金中划入。

4、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答:

1、在医疗机构门诊急救室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4、器官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6、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5、门诊特定项目自付标准有关规定?

答:

(一)确定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

(二)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三)其他规定与住院参保病人相同。

6、住院起付标准?

答:

省级三级医院(指省属部门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省会城市所在地大学的附属三级医院、各大军区总医院等)1600元、地级市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县级二级专科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7、部分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标准?

答:

1、在异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2、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3、使用全血、血浆、成分血的,个人先自付20%;4、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5、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

8、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答:

1、三级医院:

(1)在职人员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

(2)退休人员自付17%,统筹基金支付83%。

2、二级医院:

(1)在职人员自付16%,统筹基金支付84%;

(2)退休人员自付13%,统筹基金支付87%。

3、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

(1)在职人员自付12%,统筹基金支付88%;

(2)退休人员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8万元。

9、普通门诊的对象?

答:

普通门诊统筹对象为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中铁四处、隧道三处和省属破产煤矿等单位及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答:

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11、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答:

(一)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三级医院:

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65%;二级医院:

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在职人员每人550元、退休人员每人700元。

12、特殊病种门诊补贴对象?

答:

为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一)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患有精神病、结核病、癫痫(大发作)及恶性肿瘤(不适宜进行化疗或放疗或手术治疗)的在职人员。

13、特殊病种分类及病种?

答:

(一)一类特殊病种:

类风湿性关节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等;

(二)二类特殊病种:

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冠心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等。

14、特殊病种补贴标准?

答:

(一)一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600元;

(二)二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1200元;(三)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特殊病种条件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1500元。

15、当前我市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答:

(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2元。

(二)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之间的部分按85%赔付。

2、已上大额的门诊特定血液(腹膜)透析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费用自付部分按50%赔付。

3、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50万元。

4、中途参保的人员,赔付限额按一个完整年度计算。

16、当前我市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答:

(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一级医院按80%、二级医院按75%、三级医院按70%。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2万元。

17、当前我市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报销比例?

答:

公务员发生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在职为85%,退休人员为9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先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在职40%,退休为50%。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2、缴费标准及时间?

答: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分两档:

一档为每人每年6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类人群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户籍)为单位参保时,同一户籍下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二)全日制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统一按一档标准征收;(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档60元的标准由政府全额资助,个人不需缴费;(四)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可选择参加一档或二档,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本人负担。

(五)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或续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保费按年征收,一经缴费,待遇期内不予退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办理。

新生儿参保可不受时间限制。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

4、住院起付标准?

答:

一级及未定级基层医疗机构1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减半。

患同种疾病在15日内二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只需缴交一次起付标准。

5、住院支付比例?

答: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本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线以内部分,支付比例:

医院级别

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二级三级

一档90%75%50%

二档90%80%60%

6、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及支付比例?

答:

(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医疗机构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4、器官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6、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7、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9、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10、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含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

(二)支付比例:

1、终生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2、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3、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参保患者门诊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4、其他项目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7、门诊特殊病种及支付比例?

答: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2、冠心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类风湿关节炎;8、糖尿病;9、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10、帕金森病;11、脑血管疾病后遗(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肺结核;14、癫痫。

(二)支付比例:

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有关的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35%的报销比例支付,年度限额为2万元,并累计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8、生育或终止妊娠、婚检报销规定?

答: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普遍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婚检机构发生的婚检费用,按120元/人的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答: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缴费一年的8万元,连续缴费两年的12万元,连续缴费三年的16万元,连续缴费四年及四年以上的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中断又续保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10、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有哪些?

答: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七)国家、省、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对象?

答: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

全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12、居民普通门诊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

答:

(一)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门诊特定项目除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支付标准:

单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和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在7元以上部分,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15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和大中专院校校医院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0%,由约定基层医疗机构同意转往二级医院的40%,转往三级医院的30%。

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13、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答:

(一)筹资标准。

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5%左右的原则,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医保当期保费中统筹解决。

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资金管理等。

(四)资金拨付。

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扣除质量保证金)按年一次性拨付给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然后由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

14、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答:

1、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高额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大病起付标准。

大病起付标准为1万元(不包括住院起付线),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15、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答: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0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55%;3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5%。

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三、就医管理

(一)门诊就医管理

1、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

政府办公益一类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是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可申请为该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城乡参保居民如何约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答:

参保居民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可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填《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签约表》(一式二份)。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医疗机构。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所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不得变更,实行一年一定。

大中专院校校医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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